Re: [問題] 請問大家看到這種情形會怎麼做?
確認大人不在附近就直接報警
我遇過的也是兩三歲的
坐在超商門口 擺個碗要錢 爸媽也不知道去哪
問旁邊攤販也說不認識的小孩
進超商問也不是裡面客人或員工的小孩
就直接110報警了
後來警察來 問我們事情的時候 爸爸就出現了
估計之前八成在偷看想等我們這些人走
警察出現才不得不出來認小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
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違法行為就給警察處理
不必冒險也不要浪費時間去溝通觀念甚麼的
※ 引述《flowerrabbit (花花兔**)》之銘言:
: 有些藥局門口不是會擺一兩台投錢會唱歌搖來搖去,給小朋友玩的車子嗎?
: 今天去補貨的時候,就看到一個目測兩、三歲,瘦瘦小小的小男生一個人坐在上面玩,: 左右看了看,附近都沒有大人…
: 本來想說是不是該去關心他的家人在哪,或是陪他到有人接走,
: 但因為我自己也要趕回家照顧小孩,東西買一買就必須趕快走了,
: 正想怎麼辦的時候,就看到一個阿嬤提著東西從藥局走出來對小朋友說「阿嬤先放完東西: 再來接你」,
: 小孩後來是平安的跟阿嬤回家了,
: 但是也會想說如果阿嬤還沒出來,小孩就被抱走了呢?
: 畢竟他還這麼小,真的是一抱就走了,而且藥局很大,小孩就算呼救阿嬤可能也聽不見,: 我自己想想是覺得很可怕,還是是我膽子太小?
: 請問大家看到這種情形會怎麼做呢?
: PS之前還在路上看到一個爸爸讓大概兩、三歲的小女孩走在自己的後面,
: 爸爸都到超商門口了,妹妹還在過馬路(小路口,大概一公尺),
: 也是覺得好危險,我都想陪妹妹過馬路了,但這樣會不會反而被當成壞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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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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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次在百貨商場, 開放式安全門樓梯轉角處 看到一個小小孩一個人, 其他人來人往都只是看看看他 我走過又回頭,不忍心的看著他44
首Po有些藥局門口不是會擺一兩台投錢會唱歌搖來搖去,給小朋友玩的車子嗎? 今天去補貨的時候,就看到一個目測兩、三歲,瘦瘦小小的小男生一個人坐在上面玩, 左右看了看,附近都沒有大人… 本來想說是不是該去關心他的家人在哪,或是陪他到有人接走, 但因為我自己也要趕回家照顧小孩,東西買一買就必須趕快走了,X
直接跟臺北市政府反映比較快, 臺北市政府一樓東區有秘書處市民服務組, 可以指名找一個蔡專員陳情,要秘書處給說法跟協助 ,如果沒處理好就說要直接跟柯文哲反映, 民眾要多向政府陳情,政府才會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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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寶寶] 收養早產寶寶問題本人在收出養單位任職多年 請原po停止任何收養的動作 因為法律規定無血緣收出養一定得要透過合法收出養單位進行評估與媒合,且雙方皆不得 指定對象。 您私下將孩子接回照顧,未來也一樣無法順利通過法院的收養認可裁定(工作已遇過非常8
Re: [寶寶] 兩歲小孩掉到水裡會怎樣嗎?建議先去收驚~ 宣導一下 盡量不要使用游泳圈 市面上 常見的的游泳圈 有甜甜圈型 跟坐式游泳圈 尤其以坐式游泳圈最危險6
[問卦] 沒人關心放女兒卡普的父母?聽說媽媽要對司機、男友、車主求償 可是自己女兒卡普她不知道嗎? 兒少法第43條1項4款 兒童及少年不得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同條第2項4
Re: [爆卦] 騰訊實施未成年1天只能玩1小時手遊政策馬的真別說,之前日本也有類似政策在搞 然後呢,台灣自己也有...快笑死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立委盧秀 燕提案的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至於多少才算「合4
Re: [新聞]導護老師被車撞重傷 教團揚言發起「不合作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 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從此規定來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並沒有包括教師,教師沒有指揮交通的權限 ,一旦發生任何交通事故,都會非常棘手,這不是用一句:老師當導護是做愛心可以蒙混過X
Re: [新聞] 台中2歲女童遭輾斃 肇事吊車全台唯一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 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 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X
[問卦] 告性騷擾防治法告得成嗎我家裡有兩個未成年小孩 加上我和我老婆 我們之前在臉書以及 YouTube 看到某人從廁所隔板上方偷窺別人上廁所的畫面 該影片完全沒有加註該動作不雅請勿模仿等警語或設立18禁 請問有沒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刑法第 23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及 91 條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