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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警世] 手遊口角 罵人「舔狗、肥宅」無罪

看板C_Chat標題Re: [警世] 手遊口角 罵人「舔狗、肥宅」無罪 作者
arrenwu
(最是清楚哇她咩)
時間推噓50 推:52 噓:2 →:88

※ 引述《bamama56 (bamama)》之銘言:
: 這些詞語雖然可能讓人感到不適,但未必會導致社會評價下降。
: ---
: 記得罵什麼會不會出事是抽法官碰運氣?
: 但洩漏個資肯定有事 網路吵架嘴快小心
: 不過拒絕告白結果被路人罵整個有看沒有懂
: 騎士團?
讀一讀報導我覺得...這報導文章所寫的情況真的很難懂
所以我跑去找了裁判書。

裁判書才像是寫給人看的東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22號
Link: https://bit.ly/4bxWFBy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昇鴻

當事人的簡單關係
李昇鴻與許景智均為網路遊戲「天堂M」之玩家,因為玩「天堂M」而結識
(李昇鴻之遊戲角色暱稱為「無人知曉」、許景智之遊戲角色暱稱為「焚月」),
並曾於該遊戲中屬同一團隊,後因故發生口角而決裂。

(所以 焚月 是告人的那個)

確定觸犯個資法
詎李昇鴻明知許景智之照片、工作地點為其個人資料,且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所列舉之合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事由,竟仍意圖損害許景智之利益,於民國112年1月4日9時15分許,上網連結至通訊軟體LINE群組「天堂xixix」,發布刊登許景智之個人照片、工作地點(GOOGLE地圖、地址、工作場所名稱)等足以識別許景智個人資料之內容,以此非法方法利用許景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許景智。

為什麼誹謗罪不成立?
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部分:
告訴人固訴稱被告於LINE群組「天堂xixix」中稱:
焚月是見一個愛一個的舔狗,肥月,
把別的團隊的女生拐走,玩遊戲全靠用騙的等語。


惟查,告訴人自承「天堂M」遊戲暱稱「蜜莉絲」(即LINE暱稱「林詩芸」)曾向其告白遭拒,之後即抹黑伊等語;且依卷附被告與案外人林詩芸對話紀錄內容,林詩芸稱依告訴人的為人「追不到就開始兇你、黑你,藉口一堆」是正常的等語
又「天堂xixix」群組對話內容中,亦有網友稱告訴人把秋天拐走了,秋天跑去不落等語,由此可知,被告所述關於告訴人與女網友之互動,尚難認全然無據

另告訴人指述被告稱其肥月、舔狗乙節,查依「天堂xixix」群組對話內容,
被告係稱肥宅、舔狗,而舔狗一詞係形容在兩性關係中明知對方不喜歡自己,
還堅持不懈喪失尊嚴和底線去迎合對方之義;肥宅則指較胖之宅男

係約自2014年開始大量流行之用語,迄今廣為社會大眾使用,
以上二詞尚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


至告訴人指述被告稱其「玩遊戲全靠用騙的」於上開群組對話中則未見此詞語

綜上所述,被告所述非全無依據,應僅為對告訴人之個人評價,
雖帶有情緒用語,然亦不致貶抑告訴人人格或社會評價
是尚難以刑法誹謗罪名繩諸被告。


其實呢,刑事案件中,很多所謂的 恐龍法官 或 恐龍判決,是新聞報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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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03/09 08:42所以打算讓這些文字除罪化 (不違反 4-5) 嗎?

bioniclezx03/09 08:45可是現在新聞都會形容這種身材的人為壯碩,怎麼到法

bioniclezx03/09 08:45院就變成無罪了

teddy1211403/09 08:46還是很怪吧 舔狗不會因為告白被拒腦羞啊 你看初音被

teddy1211403/09 08:46祥子羞辱成那樣有罵過她?

Xpwa563704ju03/09 08:48就這位法官認為事主被罵肥宅舔狗不算誹謗而已,換

Xpwa563704ju03/09 08:48個法官見解可能又不同了,這個就叫法官抽抽樂

你說公然侮辱就算了 誹謗不管這個的吧?

kaj198303/09 08:51這下好了,法官認定的肥宅舔狗

這個裁判書裡面認證的是

這二詞尚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

fenix22003/09 08:53台灣刁民就寧願信記者也不信法官 難怪被詐騙這麼多

kaj198303/09 08:53邏輯上知道法官是對事不對人,別人怎麼看就不好說了

anpinjou03/09 08:54結果三個人的名字都曝光了 笑死

dklash03/09 08:55如果被罵的是超級阿法男+不胖的話 他的自我認知也這樣認知

dklash03/09 08:55那麼罵他舔狗+肥宅 邏輯上確實貶損他的人格

dklash03/09 08:56那麼法官僅憑開庭時的認識 怎麼能斷定難以貶損他人格呢?

dklash03/09 08:56台灣的判決裡面這種心證的東西很多 所以才常常有奇怪的案

裁判書寫得很明確啊,這些詞彙「廣為社會大眾使用」。

anpinjou03/09 08:57喔 因為他認定這是網路流行用語

dklash03/09 08:57子被報導或流傳 導致大家覺得法官都恐龍

YomiIsayama03/09 08:57誹謗要成立必須是"虛假捏造事實"

YomiIsayama03/09 08:57告錯條了

Xpwa563704ju03/09 08:58其實這判決也還好,不算太離譜

dklash03/09 08:58幹你娘也廣為社會大眾使用阿...

"幹你娘"不會成立誹謗吧?

dklash03/09 08:59這兩個詞本身也是用來罵人的欸 貶意居多欸

你現在在講得比較像是公然侮辱的管轄區域了

dklash03/09 09:00現在問題就是 一個法官根本不認識的人被罵舔狗

dklash03/09 09:00有沒有可能被罵的人是超級阿法男 被說舔狗確實貶損人格阿

intela0325203/09 09:00有貶義啊,但比起罵人強暴犯,詐欺犯這類會造成他人

intela0325203/09 09:00社會活動影響的在程度上還是有區別

dklash03/09 09:01不能因為這詞廣為社會大眾使用就認定舔狗沒有誹謗他阿

Xpwa563704ju03/09 09:01法官離譜案例就上次那個台女主動撞人還告人性騷擾

Xpwa563704ju03/09 09:01的,法官自己都講那是女的自己撞過去的,結果男的

Xpwa563704ju03/09 09:01沒閃要被罰

anpinjou03/09 09:01日本:你繼續說 誰管你

intela0325203/09 09:02但誹謗要求的是更具體的影響

intela0325203/09 09:02例如你隨便罵人詐欺仔,這可能會影響他在社會上的信

intela0325203/09 09:02

YomiIsayama03/09 09:03「玩遊戲全靠用騙的」這個才是誹謗管轄範圍 但查無

YomiIsayama03/09 09:03證據

dklash03/09 09:03不至於嗎? 文中寫的見一個愛一個我覺得滿影響社會評價的

dklash03/09 09:03還有上面講的 玩遊戲全靠騙 我覺得這也很誹謗欸

intela0325203/09 09:04全靠騙那個是證據不足

dklash03/09 09:04以我個人角度來講 大庭廣眾罵我幹你娘跟說我見一個愛一個

intela0325203/09 09:04問題是愛人不犯法啊

dklash03/09 09:05我覺得見一個愛一個或舔狗之類的對我造成的影響更大

snocia03/09 09:05誹謗很嚴格,這些詞換再多法官結果都不會變

dklash03/09 09:05但拿去法庭上會變成 幹你娘公然侮辱成立 其他沒事

Livin03/09 09:05誹謗的成立要點是不存在的事實,如果肥宅要成立,那是屬於

Livin03/09 09:05公然侮辱,單純是當事人搞錯他要訴訟的標的。

jerry0011603/09 09:06這種東西就看法官的,你換一個可能就覺得足以貶損人格

jerry0011603/09 09:06所以才一直說妨害名譽放刑法就很沒用,完全沒個標準的

jerry0011603/09 09:06東西,刑度又都很輕,徒增法院工作量而已

dklash03/09 09:06可能法官眼中的誹謗要寫個小作文才會成立吧

不只是法官啊 裁判書裡面提到的「舔狗、肥宅」在我看起來跟誹謗也沾不上邊

intela0325203/09 09:06光是愛這個詞你要怎麼解釋就有很多分歧

snocia03/09 09:06妨礙名譽已經被釋憲了,普通人已經幾乎不能適用

intela0325203/09 09:09如果你說見一個娘幹一個娘你可能就成立誹謗

intela0325203/09 09:09丞相:看我幹嘛

YomiIsayama03/09 09:09捏造具體事實的描述=誹謗 罵抽象的髒話=公然侮辱

YomiIsayama03/09 09:09法官認定舔狗肥宅屬於網路髒話所以不在誹謗管轄範圍

YomiIsayama03/09 09:10跟當事人實際上有沒有被貶低沒有直接關係

dklash03/09 09:10法律上的定義來說 確實用這種已經成詞的去罵 誹謗很難成

dklash03/09 09:11但恐龍法官是法律知識不充分的多數一般人對法官的評價

其實不是對「一般人對法官的評價」, 而是「一般人對新聞報導中的法官」的評價。 要讀懂這篇裁判書其實不需要太多法律知識。 我們更可以換個角度想:在網路上罵人「肥宅、舔狗」成立誹謗罪, 這才是一件一般人眼中離譜的事情

YomiIsayama03/09 09:13「你媽媽是個妓女」v.s.「狗娘養的」這兩者的差別

anpinjou03/09 09:14懂法律的人常常看人是法盲不是沒原因的 事實說明一切

dklash03/09 09:15你把罪名換一下其實一般人就很能接受了

dklash03/09 09:15我要講的是 一般人根本不知道公然侮辱 誹謗的差異

不是吧, 誹謗 這兩個字總認得吧?

Xpwa563704ju03/09 09:16好我懂了,以後我知道法條差異了,謝謝歐

dklash03/09 09:17不是每個人都對詞語意思了解很完整

dklash03/09 09:18你要說有被新聞影響嗎? 當然有

YomiIsayama03/09 09:21同一個詞一般人的認知跟法律上的定義也常常不同啊

YomiIsayama03/09 09:22認識那個詞跟知道他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兩回事

YomiIsayama03/09 09:23月經文的「過失致死」就跟一般人認知差很多了

是,但我覺得一般人認知的 誹謗 在這邊沒什麼差異。

lain200203/09 09:23法院認證肥宅

silverray03/09 09:24我法盲 公然侮辱是罵人 誹謗是造謠那類的吧?

dklash03/09 09:25一般人的邏輯會像我上面舉例那樣 那你怎麼知道被罵的是不

dklash03/09 09:25是舔狗? 如果不是那不就是誹謗嗎?

我比較傾向一般人會覺得「法院根本不該管這種事情」 XDDD 這是為什麼我會說"在網路上罵人「肥宅、舔狗」成立誹謗罪", 才是一件一般人眼中離譜的事情

dklash03/09 09:29我也覺得這種單純罵人不該上法院處理 但一般人應該很習慣

dklash03/09 09:29看到類似事情上法院了= =

所以啊,這誹謗罪不會成立, 同時,判定這案例不成立誹謗罪的法官也不會成為民眾眼中的恐龍法官

ts199303/09 09:31就單純告錯了 改告公然侮辱搞不好就過了

S235782803/09 09:31講直接點就告錯項目 但這點程度法官是可以變更的吧?

snocia03/09 09:31所以公然侮辱也開始出現法官用不是髒話罪為理由比以前更

snocia03/09 09:31輕判,甚至用盡全力找理由判無罪了

YomiIsayama03/09 09:35法官:板規群規就能處理的事情為什麼要來找我(x)

OAzenO03/09 09:37這要依個案判斷 不是這案無罪 其他人罵也無罪 要注意

raincole03/09 09:38網路上罵人就可以成罪本來就是超可笑的惡法

raincole03/09 09:38法官看立院諸公立這種東西應該也是蠻無奈的

abc1281203/09 09:49去年釋憲完 基本上罵人的難聽詞都算言論自由不罰了

defreestijl03/09 09:51恐龍法官是有某玻璃板懂網路禮儀嗎

laugh856203/09 09:53沒想到美國版主 台灣法律也略懂略懂

我是土生土長台灣人啊

※ 編輯: arrenwu (98.45.195.96 美國), 03/09/2025 09:54:17

Kydland03/09 10:03https://reurl.cc/mRernG 可以聽法客電台

Kydland03/09 10:04檢察官用錯法條起訴 為什麼要法官來變更

Kydland03/09 10:04沒錯法官依職權可以變更 但沒有說規定一定要主動發動

Kydland03/09 10:04檢察官本來就該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把事情做好

Kydland03/09 10:05這就像在職場上 你是複核人員 你發現文件有錯

Kydland03/09 10:05你會退回去叫原承辦改好 還是自己動手改?

Kydland03/09 10:06我猜各位遇到這種狀況99%都是退回去吧

Kydland03/09 10:07再來講到誹謗 就是如同推文說的

Kydland03/09 10:07陳述的內容如果不是事實 才會構成誹謗

Kydland03/09 10:07這本來就是"誹謗"這個詞的文義

shirokase03/09 10:07沒事,現實社會再怎麼判無罪,唯獨這邊一定說有罪,也

shirokase03/09 10:07不會想去改,更只會怨聲載道的抱怨是別人檢舉行為那麼

shirokase03/09 10:07

shirokase03/09 10:07畢竟是如律條位階或是其它位階更底的地方呢

Kydland03/09 10:08而且我始終認為 把網路上的爭吵拿去告到法院

Kydland03/09 10:08本來就是一件很無聊的行為

drakon03/09 10:10這件有不是單純網路爭吵 被告的那個還拿告訴人現實資料出

drakon03/09 10:10來散播了

GTOyoko556603/09 10:21最好笑的還真是某個地方O宅居然有罪,凌駕於法律之上

GTOyoko556603/09 10:21w

nungniku03/09 10:22別相信現代媒體排泄出來的文 結案

gghost100203/09 10:27恐龍法官X 恐龍記者O 廢死法官不在此限

drakon03/09 10:39而且看判決書 舔狗是被告還是告訴人也難認定

drakon03/09 10:39告訴人說女的跟他告白被拒 女的說告訴人被她拒絕

drakon03/09 10:40然後被告幫女的出頭 開始散播告訴人不好的言論

Strasburg03/09 10:41真要玩說文解字 肥用在人身上絕對是批評用語 你用胖還

Strasburg03/09 10:41能說是陳述 不切字看整段句式也是在罵人沒錯啊

Strasburg03/09 10:44舔狗一詞的解釋認定也是一絕 被罵狗還能用廣為社會大

Strasburg03/09 10:44眾使用來除罪

Inori091203/09 10:54很多人本來就搞不懂誹謗跟公然侮辱的差別 法盲是真的

Inori091203/09 10:54不少

macocu03/09 10:55恐龍法官不多,但有些法官講出自己的觀點時也很離奇

gargoyles03/09 11:02這法官我看是李男的舔狗

civiC876303/09 11:32有據+描述具體+廣為大眾使用

civiC876303/09 11:32就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我這樣理解對吧?

ssarc03/09 11:36法官只論事,你的玻璃心他不管

ssarc03/09 11:38現在就是這幾個字詞法官主觀上覺得不到毀謗程度,客觀上根

ssarc03/09 11:38本沒正確答案,你覺得有可以再上訴

habbit3303/09 11:44法官哪有比PTT板主懂法律

yankeefat03/09 11:48很多時候真的就是告錯條搞的

AmeNe4318903/09 11:52所以是亂告誹謗不成立,但是公然侮辱就有戲唱了

ssarc03/09 11:54公然其實還很有得吵

habbit3303/09 11:55公然也沒得吵啦 肯定不成立 去年釋憲就說過了

GTOyoko556603/09 12:46你要用肥要告公然侮辱?認真?

afking03/09 12:57現在已經變成記者比法官不會寫報導的時代了

heinzblack03/09 13:13他可能看到本人不胖覺得不成立啊

freedom7703/09 15:12某板凌駕於法律之上啊 跟化外之地一樣

iqeqicq03/09 15:46坊間有所謂「罵人價目表」啊,而且援引法院判例

iqeqicq03/09 15:48可以請站方法務組統一解釋啊,這樣就不會有爭議

iqeqicq03/09 15:48說個笑話,中國有法律

ken0927ken03/09 20:07"我不管我不管 恐龍法官就是比不上鍵盤法官

ken0927ken03/09 20:07法官照著法條判決 一定都是政府的陰謀啦"

ken0927ken03/09 20:08想嗆記者的時候就嗆記者 但當記者報導政府的不好時

ken0927ken03/09 20:09又把記者的話當聖旨聽 這就是看立場決定記者對錯啊

emptylife303/09 21:14試試看講一個BMI嚴重過重的女性是肥女看看會不會無罪

habbit3303/09 21:26還真好奇會怎樣 人有美有醜 身材有肥有瘦 會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