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警世] 手遊口角 罵人「舔狗、肥宅」無罪
※ 引述《bamama56 (bamama)》之銘言:
: 這些詞語雖然可能讓人感到不適,但未必會導致社會評價下降。
: ---
: 記得罵什麼會不會出事是抽法官碰運氣?
: 但洩漏個資肯定有事 網路吵架嘴快小心
: 不過拒絕告白結果被路人罵整個有看沒有懂
: 騎士團?
讀一讀報導我覺得...這報導文章所寫的情況真的很難懂
所以我跑去找了裁判書。
裁判書才像是寫給人看的東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22號
Link: https://bit.ly/4bxWFBy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昇鴻
當事人的簡單關係
李昇鴻與許景智均為網路遊戲「天堂M」之玩家,因為玩「天堂M」而結識
(李昇鴻之遊戲角色暱稱為「無人知曉」、許景智之遊戲角色暱稱為「焚月」),
並曾於該遊戲中屬同一團隊,後因故發生口角而決裂。
(所以 焚月 是告人的那個)
確定觸犯個資法
詎李昇鴻明知許景智之照片、工作地點為其個人資料,且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所列舉之合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事由,竟仍意圖損害許景智之利益,於民國112年1月4日9時15分許,上網連結至通訊軟體LINE群組「天堂xixix」,發布刊登許景智之個人照片、工作地點(GOOGLE地圖、地址、工作場所名稱)等足以識別許景智個人資料之內容,以此非法方法利用許景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許景智。
為什麼誹謗罪不成立?
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部分:
告訴人固訴稱被告於LINE群組「天堂xixix」中稱:
焚月是見一個愛一個的舔狗,肥月,
把別的團隊的女生拐走,玩遊戲全靠用騙的等語。
惟查,告訴人自承「天堂M」遊戲暱稱「蜜莉絲」(即LINE暱稱「林詩芸」)曾向其告白遭拒,之後即抹黑伊等語;且依卷附被告與案外人林詩芸對話紀錄內容,林詩芸稱依告訴人的為人「追不到就開始兇你、黑你,藉口一堆」是正常的等語;
又「天堂xixix」群組對話內容中,亦有網友稱告訴人把秋天拐走了,秋天跑去不落等語,由此可知,被告所述關於告訴人與女網友之互動,尚難認全然無據。
另告訴人指述被告稱其肥月、舔狗乙節,查依「天堂xixix」群組對話內容,
被告係稱肥宅、舔狗,而舔狗一詞係形容在兩性關係中明知對方不喜歡自己,
還堅持不懈喪失尊嚴和底線去迎合對方之義;肥宅則指較胖之宅男,
係約自2014年開始大量流行之用語,迄今廣為社會大眾使用,
以上二詞尚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
至告訴人指述被告稱其「玩遊戲全靠用騙的」,於上開群組對話中則未見此詞語。
綜上所述,被告所述非全無依據,應僅為對告訴人之個人評價,
雖帶有情緒用語,然亦不致貶抑告訴人人格或社會評價,
是尚難以刑法誹謗罪名繩諸被告。
其實呢,刑事案件中,很多所謂的 恐龍法官 或 恐龍判決,是新聞報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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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打算讓這些文字除罪化 (不違反 4-5) 嗎?
可是現在新聞都會形容這種身材的人為壯碩,怎麼到法
院就變成無罪了
還是很怪吧 舔狗不會因為告白被拒腦羞啊 你看初音被
祥子羞辱成那樣有罵過她?
就這位法官認為事主被罵肥宅舔狗不算誹謗而已,換
個法官見解可能又不同了,這個就叫法官抽抽樂
你說公然侮辱就算了 誹謗不管這個的吧?
這下好了,法官認定的肥宅舔狗
這個裁判書裡面認證的是
這二詞尚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
台灣刁民就寧願信記者也不信法官 難怪被詐騙這麼多
邏輯上知道法官是對事不對人,別人怎麼看就不好說了
結果三個人的名字都曝光了 笑死
如果被罵的是超級阿法男+不胖的話 他的自我認知也這樣認知
那麼罵他舔狗+肥宅 邏輯上確實貶損他的人格
那麼法官僅憑開庭時的認識 怎麼能斷定難以貶損他人格呢?
台灣的判決裡面這種心證的東西很多 所以才常常有奇怪的案
裁判書寫得很明確啊,這些詞彙「廣為社會大眾使用」。
喔 因為他認定這是網路流行用語
子被報導或流傳 導致大家覺得法官都恐龍
誹謗要成立必須是"虛假捏造事實"
告錯條了
其實這判決也還好,不算太離譜
幹你娘也廣為社會大眾使用阿...
"幹你娘"不會成立誹謗吧?
這兩個詞本身也是用來罵人的欸 貶意居多欸
你現在在講得比較像是公然侮辱的管轄區域了
現在問題就是 一個法官根本不認識的人被罵舔狗
有沒有可能被罵的人是超級阿法男 被說舔狗確實貶損人格阿
有貶義啊,但比起罵人強暴犯,詐欺犯這類會造成他人
社會活動影響的在程度上還是有區別
不能因為這詞廣為社會大眾使用就認定舔狗沒有誹謗他阿
法官離譜案例就上次那個台女主動撞人還告人性騷擾
的,法官自己都講那是女的自己撞過去的,結果男的
沒閃要被罰
日本:你繼續說 誰管你
但誹謗要求的是更具體的影響
例如你隨便罵人詐欺仔,這可能會影響他在社會上的信
用
「玩遊戲全靠用騙的」這個才是誹謗管轄範圍 但查無
證據
不至於嗎? 文中寫的見一個愛一個我覺得滿影響社會評價的
還有上面講的 玩遊戲全靠騙 我覺得這也很誹謗欸
全靠騙那個是證據不足
以我個人角度來講 大庭廣眾罵我幹你娘跟說我見一個愛一個
問題是愛人不犯法啊
我覺得見一個愛一個或舔狗之類的對我造成的影響更大
誹謗很嚴格,這些詞換再多法官結果都不會變
但拿去法庭上會變成 幹你娘公然侮辱成立 其他沒事
誹謗的成立要點是不存在的事實,如果肥宅要成立,那是屬於
公然侮辱,單純是當事人搞錯他要訴訟的標的。
這種東西就看法官的,你換一個可能就覺得足以貶損人格
所以才一直說妨害名譽放刑法就很沒用,完全沒個標準的
東西,刑度又都很輕,徒增法院工作量而已
可能法官眼中的誹謗要寫個小作文才會成立吧
不只是法官啊 裁判書裡面提到的「舔狗、肥宅」在我看起來跟誹謗也沾不上邊
光是愛這個詞你要怎麼解釋就有很多分歧
妨礙名譽已經被釋憲了,普通人已經幾乎不能適用
如果你說見一個娘幹一個娘你可能就成立誹謗
丞相:看我幹嘛
捏造具體事實的描述=誹謗 罵抽象的髒話=公然侮辱
法官認定舔狗肥宅屬於網路髒話所以不在誹謗管轄範圍
跟當事人實際上有沒有被貶低沒有直接關係
法律上的定義來說 確實用這種已經成詞的去罵 誹謗很難成
但恐龍法官是法律知識不充分的多數一般人對法官的評價
其實不是對「一般人對法官的評價」, 而是「一般人對新聞報導中的法官」的評價。 要讀懂這篇裁判書其實不需要太多法律知識。 我們更可以換個角度想:在網路上罵人「肥宅、舔狗」成立誹謗罪, 這才是一件一般人眼中離譜的事情
「你媽媽是個妓女」v.s.「狗娘養的」這兩者的差別
懂法律的人常常看人是法盲不是沒原因的 事實說明一切
你把罪名換一下其實一般人就很能接受了
我要講的是 一般人根本不知道公然侮辱 誹謗的差異
不是吧, 誹謗 這兩個字總認得吧?
好我懂了,以後我知道法條差異了,謝謝歐
不是每個人都對詞語意思了解很完整
你要說有被新聞影響嗎? 當然有
同一個詞一般人的認知跟法律上的定義也常常不同啊
認識那個詞跟知道他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兩回事
月經文的「過失致死」就跟一般人認知差很多了
是,但我覺得一般人認知的 誹謗 在這邊沒什麼差異。
法院認證肥宅
我法盲 公然侮辱是罵人 誹謗是造謠那類的吧?
一般人的邏輯會像我上面舉例那樣 那你怎麼知道被罵的是不
是舔狗? 如果不是那不就是誹謗嗎?
我比較傾向一般人會覺得「法院根本不該管這種事情」 XDDD 這是為什麼我會說"在網路上罵人「肥宅、舔狗」成立誹謗罪", 才是一件一般人眼中離譜的事情
我也覺得這種單純罵人不該上法院處理 但一般人應該很習慣
看到類似事情上法院了= =
所以啊,這誹謗罪不會成立, 同時,判定這案例不成立誹謗罪的法官也不會成為民眾眼中的恐龍法官
就單純告錯了 改告公然侮辱搞不好就過了
講直接點就告錯項目 但這點程度法官是可以變更的吧?
所以公然侮辱也開始出現法官用不是髒話罪為理由比以前更
輕判,甚至用盡全力找理由判無罪了
法官:板規群規就能處理的事情為什麼要來找我(x)
這要依個案判斷 不是這案無罪 其他人罵也無罪 要注意
網路上罵人就可以成罪本來就是超可笑的惡法
法官看立院諸公立這種東西應該也是蠻無奈的
去年釋憲完 基本上罵人的難聽詞都算言論自由不罰了
恐龍法官是有某玻璃板懂網路禮儀嗎
沒想到美國版主 台灣法律也略懂略懂
我是土生土長台灣人啊
※ 編輯: arrenwu (98.45.195.96 美國), 03/09/2025 09:54:17https://reurl.cc/mRernG 可以聽法客電台
檢察官用錯法條起訴 為什麼要法官來變更
沒錯法官依職權可以變更 但沒有說規定一定要主動發動
檢察官本來就該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把事情做好
這就像在職場上 你是複核人員 你發現文件有錯
你會退回去叫原承辦改好 還是自己動手改?
我猜各位遇到這種狀況99%都是退回去吧
再來講到誹謗 就是如同推文說的
陳述的內容如果不是事實 才會構成誹謗
這本來就是"誹謗"這個詞的文義
沒事,現實社會再怎麼判無罪,唯獨這邊一定說有罪,也
不會想去改,更只會怨聲載道的抱怨是別人檢舉行為那麼
多
畢竟是如律條位階或是其它位階更底的地方呢
而且我始終認為 把網路上的爭吵拿去告到法院
本來就是一件很無聊的行為
這件有不是單純網路爭吵 被告的那個還拿告訴人現實資料出
來散播了
最好笑的還真是某個地方O宅居然有罪,凌駕於法律之上
w
別相信現代媒體排泄出來的文 結案
恐龍法官X 恐龍記者O 廢死法官不在此限
而且看判決書 舔狗是被告還是告訴人也難認定
告訴人說女的跟他告白被拒 女的說告訴人被她拒絕
然後被告幫女的出頭 開始散播告訴人不好的言論
真要玩說文解字 肥用在人身上絕對是批評用語 你用胖還
能說是陳述 不切字看整段句式也是在罵人沒錯啊
舔狗一詞的解釋認定也是一絕 被罵狗還能用廣為社會大
眾使用來除罪
很多人本來就搞不懂誹謗跟公然侮辱的差別 法盲是真的
不少
恐龍法官不多,但有些法官講出自己的觀點時也很離奇
這法官我看是李男的舔狗
有據+描述具體+廣為大眾使用
就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我這樣理解對吧?
法官只論事,你的玻璃心他不管
現在就是這幾個字詞法官主觀上覺得不到毀謗程度,客觀上根
本沒正確答案,你覺得有可以再上訴
法官哪有比PTT板主懂法律
很多時候真的就是告錯條搞的
所以是亂告誹謗不成立,但是公然侮辱就有戲唱了
公然其實還很有得吵
公然也沒得吵啦 肯定不成立 去年釋憲就說過了
你要用肥要告公然侮辱?認真?
現在已經變成記者比法官不會寫報導的時代了
他可能看到本人不胖覺得不成立啊
某板凌駕於法律之上啊 跟化外之地一樣
坊間有所謂「罵人價目表」啊,而且援引法院判例
可以請站方法務組統一解釋啊,這樣就不會有爭議
說個笑話,中國有法律
"我不管我不管 恐龍法官就是比不上鍵盤法官
法官照著法條判決 一定都是政府的陰謀啦"
想嗆記者的時候就嗆記者 但當記者報導政府的不好時
又把記者的話當聖旨聽 這就是看立場決定記者對錯啊
試試看講一個BMI嚴重過重的女性是肥女看看會不會無罪
還真好奇會怎樣 人有美有醜 身材有肥有瘦 會怎樣?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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