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
警政署幹甚麼吃的?!
2個多月辦不出個鳥來!
根本就是薪水小偷!!
對不對得起抗中保台急先鋒、
愛台大利委啊?
還不出來道歉?!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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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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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規定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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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請人四及五部分,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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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人一之其餘聲請,不受理。
※ 引述《kmter5566 (giveme500)》之銘言
: ※ 引述 《dean1990 (狄恩院長)》 之銘言:
: :
: : 這事發生快兩個月了,
: :
: : 我國的警察調查局等等的都毫無作為嗎?
: :
: : 就這樣放任一個父親每天承受這種恐懼,
: :
: : 我就說,如果第五縱隊如法炮製,
: :
: : 台灣人不就每天都得人心惶惶的過日子?
: :
: : 真的拜託我國政府幫個忙,
: :
: : 就算可憐可憐沈伯洋好了,
: :
: : 家人不但在國內被恐嚇,
: :
: : 在對岸家族企業又被制裁,
: :
: : 實在不忍心看到一個人這麼慘,
: :
: : 趕快抓到這個恐嚇的垃圾人渣吧!
: :
: : 趕快讓一位父親夜裡可以安心入眠吧!
: :
: https://i.imgur.com/86IlVkx.png
: 沈伯洋已經警告了
: 誰在問恐嚇家人的事一定告
: 案子都在警政署了
: 在那邊暗示自導自演太可惡
: 雖然不知道這是要告什麼
: 請大家閉嘴,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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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督促警政署你我有責
小心啊,2230可能就有警察敲門了
大法官開示,無罪
抗中亻枲 「非紅供應鏈」
自己人 不用查
抓不到恐嚇犯 但抓得到你
自己也不積極,不說其他的,作為父親真
不能這樣說 是警政署太無能 害沈大利委被誤會自導自演!! 警政署什麼時候要出來面對? 如果抓不到 至少要開記者會道歉吧!
的是失職= =
留言 警察就上門了 所以恐嚇很難找
導
?警察是中共路人啦
如果恐嚇犯是黨員,這樣能抓得到嗎?
他媽的恐嚇那麼難抓,警察瀆職
你會被黑熊老大告
我質疑的是警政署
※ 編輯: mars3 (223.136.2.68 臺灣), 06/09/2025 18:43:59你可以懷疑司法 但你不能質疑黨
賴:警察不要吃案
人心惶惶
你要被紅孩兒吉了
我比較怕賺紅錢的牛魔王
真的廢
問就是提告
不能質疑喔 笑死
大概是青鳥在威脅紅孩兒吧
每日一問 持續追蹤,要求警政署盡快偵
辦
警政署真無能,我國愛台大立委被恐嚇還
抓不到人
警政署辦事不利 危害國家重要立委
*力
青鳥快上,警察是中共同路人
冒名立委搭飛機出國開會 那個才扯
請大家每天一問 警政署,不能忘了此案
下禮拜五啦
自導自演的垃圾政客
推高調
真的很愛騙人欸==
不能讓好人瑟瑟發抖!
馬上提告
呵呵,再自導自演呀
高調抓出來!看是父親無能還是警察無能
解任務 (1/1) 加油 請堅持下去
幫高調,看北檢何時才要偵辦
都是阿共的陰謀,查卷毛老爸,可能會很快
破案
還沒抓到喔?笑死
要嘛問警政署 要嘛就是……
自導自演 笑死
小心欸
抓到之前 警方應該提供24小時貼身保護
台灣未來的總統被威脅警政署竟然抓不到
小心
還沒抓到喔?笑死
別急 替死鬼還沒安好家
推高調
太可惡
高調
高調,仇恨言論不可取,一定要抓出來
高調
推,警政署快往死裡查阿肏
完全執政後,你小心吃雞鴨飯
不然看有沒有他黨立委幫忙沈質詢警政署,
看有沒有偵辦這件恐嚇案,還是被吃案了!
?
被吃案了 嬸婆洋趕快關心吧
該不會是警政署吃案 這是瀆職罪耶
警政署承辦員警吃案要坐牢的
別再問了,問就是被告。
等等紅孩兒說要告你
憲判又如何 先抓再去慢慢的申訴吧
小心被捲毛告
結果先被抓的是關心的人就好笑了
高調
請警政署趕快專案幫委員抓到壞人
廢物警察,大立委的案子查這麼久
演到哪了?到底是吃案還是自導自演?
我猜根本沒去報警
之前還瞎掰被冒名身份搭飛機出國開會..
反正現在不是自導自演就是民進黨執政
下的矯正署全部飯桶 一個恐嚇辦不出來
垃圾
*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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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老柯才報案 啊是查到哪了? 我們30年資歷的立委被威脅 警察還查這樣慢![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 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https://cdn.ttv.com.tw/manasystem/FileData/News/e1419af0-de99-4f88-b760-f57c390f057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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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大家複習一下 因為這件事情太眼熟了 沈伯洋稱遭冒名入境他國 王鴻薇要外交部速查國安危機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透露,原計劃參加一場海外機密會議,因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 推國會改革法案,讓他不得不取消行程,但卻遭人冒充身分出席會議。![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 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4/06/28/realtime/29903488.jpg&s=Y&x=0&y=17&sw=2364&sh=1576&exp=3600)
爆
誒誒一個禮拜了 恐嚇的人抓到了沒 陳菊還能說覺得她快病死了 這個真的打算砍人 超危險的反社會份子![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 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https://i.imgur.com/O8Jejmqb.gif)
基本上不用自導自演啦,但當上大立委還要為這種事大驚小怪嗎? 為啥不用大驚小怪? 因為這種結果不就是民進黨要的,或是民進黨造成的嗎? 民進黨在分化這個社會前,完全沒想到過? 還是民進黨以為激化對立後,整個社會還是溫良恭儉讓?![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 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https://i.imgur.com/17Fgxw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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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太多了 民進黨的標準就是 只要能選贏 任何吃屎喝尿 抹黑栽贓 自導自演 什麼都能拿的出來![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 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https://i.imgur.com/D6EY6V6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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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以為他不懂 他就是故意的啊 看看那些側翼 故意跑去敵營自招風險是為何 之前還有防彈衣都準備好的爆
10天了耶兇手到底抓到了沒阿 警察辦案效率不是很好嗎? 問個xx走了?四個小時之內馬上找到人 結果威脅立委人身安全的兇手10天了還找不到 怎麼不去追一下進度呢?10
我是覺得沈柏楊沒有說謊,雖然他過去的紀錄不是讓人很信任,例如那個被冒名開會的小 故事 但他因該不會拿自己的女兒開玩笑,因為就算是賣國間諜也是在乎家人的 我覺得很大的機率,他是在夢裡收到恐嚇信的 所以他說收到恐嚇信並不算說謊,他只是沒有透露是在哪裡收到的
菜逼八 跟你講古喇! 有沒有看到鼻祖陳水扁選台南縣長, 躺在擔架上趕去政見發表會?92
2星期了 凶手怎麼還沒抓到 反觀 問誰誰誰死了沒 4小時內半夜敲門抓到人![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 Re: [新聞] 沈伯洋收恐嚇信「讓你女兒變第2個小燈泡](https://i.imgur.com/Upkce0Z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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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楊蕙如犯的侮辱職務罪違憲後更審 法官苦舊文重發: #1crn349u (Gossiping) 本案是高度政治性案件。何以見得?請見下系列判決。 蘇先生於107年9月14日逝世。 110年11月12日,台北地院109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楊、蔡共同犯侮辱公署罪,各處![Re: [新聞] 楊蕙如犯的侮辱職務罪違憲後更審 法官苦 Re: [新聞] 楊蕙如犯的侮辱職務罪違憲後更審 法官苦](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blogo.png)
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違憲113年5月24日公佈之113憲判字第5號判決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 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 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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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憲法法庭判決(關於公然侮辱)憲法法庭今天下午3點 針對刑法公然侮辱罪嫌有無違憲宣布判決 憲法判決網址: 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討論] 憲法法庭判決(關於公然侮辱) [討論] 憲法法庭判決(關於公然侮辱)](https://cons.judicial.gov.tw/assets/images/Icon-share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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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中時社論》憲法法庭已成社會亂源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中國時報 社論 3.轉錄內容︰1
[黑特] 刑法140侮辱公務員部份違憲剛剛作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 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 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黑特] 刑法140侮辱公務員部份違憲 [黑特] 刑法140侮辱公務員部份違憲](https://cons.judicial.gov.tw/assets/images/Icon-share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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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大阪處長蘇啟誠自殺是被誰害死的?本案是高度政治性案件。何以見得?請見下系列判決。 蘇先生於107年9月14日逝世。 110年11月12日,台北地院109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楊、蔡共同犯侮辱公署罪,各處 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000元/日)。判決書: 兩人不服上訴。![Re: [問卦] 大阪處長蘇啟誠自殺是被誰害死的? Re: [問卦] 大阪處長蘇啟誠自殺是被誰害死的?](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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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稱立院作證99.9%的人不受影響 網咦?有人自投羅網 幾個禮拜前憲法法庭才剛裁判,限縮刑法140,還有宣告刑法侮辱職務罪違憲: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另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