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堪長照壓力掐死病母 桃園男子判刑8年定讞
連著來談:
※ 引述《TPDC (T卩ÐC)》之銘言:
: 中央通訊社 114年7月7日 記者林長順
: 44歲吳姓男子不堪長照壓力罹患重鬱症,民國112年6月間掐死病母。台灣高等法院依殺害: 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之執行前施以監護2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 讞。
先說「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國審上訴字第九號刑事判決」的記載:
【「上訴駁回」部分(科刑)】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已面對自身錯誤,表達悔悟之意。又其已多次重鬱症發病,導致犯下本案犯行,參考鑑定醫師之陳述,監護處分之執行期間必然超過二年,另其罹患帕金森氏症,雙手持續顫抖,行動甚為不便,考量其人生之壯年時間用於照顧被害人,原審對其量處有期徒刑八年,其因本案將被拘束人身自由長達十多年,實屬過重等語。
(三)原審曾選任台灣司法心理學會王意飛臨床心理師、薛媛云臨床心理師、吳季樺社會工作師就關於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至七款、第九至十款等科刑事項進行鑑定,經調查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函覆之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書、八里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王意飛、薛媛云、吳季樺、張慶英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吳○○(被告妹妹,即訴訟參
與人)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暨被告之陳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查報告、現場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刑案呈報單、員警職務報告、自首情形紀錄表等,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直接審理,就前揭刑之加重、減輕等量刑事由,均得以觀察全貌。
(四)原審審酌被告為被害人之子,於一零六年間離開職場後,即承擔照顧被害人之責,全職並付出相當心力照料被害人起居、陪同被害人就醫,因長期照顧被害人,及受被害人因病所產生之「嗯嗯」聲音影響,對其產生相當精神壓力,導致自身罹患重鬱症,案發當日被告再度聽聞被害人發出「嗯嗯」之聲音,令其難以忍受,加以被害人表達因病難受之言語,致其控制不住而剝奪被害人之生命權,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被告以徒手勒頸之方式殺害被害人,雖未使用刀械等兇器,然仍使被害人在有意識且痛苦之狀態下死亡;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較為疏離,但仍全職照護被害人數年,惟因與其餘家人缺乏互動,家人提供之支援尚屬有限,導致自身罹患重鬱症;被告並無前科,雖於本案前有對被害人辱罵、施暴之舉動,然此係基於照護被害人產生之憂鬱症所致,不另對被告為不利之評價;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等,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就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逐一詳述評斷之理由,復參酌被害人之女即訴訟參與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及前揭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書認被告有中高度之矯正教化可能、高度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等一切情狀,所量處有期徒刑8年,應屬妥適,就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均已有所斟酌適,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五)綜上,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詳為評斷,並無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實、對重要事實的評價有重大錯誤、量刑裁量權之行使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情事。從而,被告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審量刑過重,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撤銷改判」部分(保安處分)】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鑑定人張慶英醫師於原審證稱重鬱症如未經治療,復發率甚高,而被告迄今未曾接受完整治療,縱使被告於羈押中有部分改善,仍未完全緩解,故被告應不適合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再接受監護處分,原審未慮及此,判決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即有不當。本件應有刑前監護之必要,被告於接受治療後,再執行刑期,始能達刑罰之懲罰與教化目的。
(三)經查:
1.前開八里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認:完整憂鬱治療,即使首次發作,也至少需二至三年以上時間,然而被告自一零八年起陸續出現憂鬱症狀,卻僅至精神科診所就醫二次,且未規則服藥,其病識感、服藥順從性差,被告雖於羈押期間,憂鬱症狀有部分改善,但未能完全緩解,為了讓被告能有妥善治療,建議被告需至少接受二至三年以上監護處分治療。
2.因前開八里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書以及鑑定人張慶英醫師於原審之證述中,均未說明所建議之監護處分治療,係於刑前或刑後,辯護人遂聲請本院向八里療養院張慶英醫師函詢:被告本案是否有刑前監護之必要性。按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
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
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國民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辯護人主張其上開聲請屬國民法官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情形,本院認上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乃調查此項新證據。經函詢後,八里療養院函覆:被告之重鬱症治療,除藥物治療外,仍需合併心理治療、團體治療等,以達到最佳治療效果。監所內治療資源有限,建議先刑前監護處分,待精神狀況改善,再進行刑期等語,有八里療養院一一四年二月三日八療一般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
3.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係以「監護並具治療之意義,行為人如有第十九條第二項之原因,而認有必要時,在刑之執行前,即有先予治療之必要,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規定,法院認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將被告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被告有先付監護之必要者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惟判決確定後至刑之執行前,能否將受刑人先付監護處分,則欠缺規定,爰於第二項但書增設規定,使法院於必要時,宣告監護處分先於刑之執行」。因此,法院本於此項規定宣告監護處分者,自應審酌行為人需治療性之具體情狀,並考量其所受宣告之主刑種類、期間長短,以決定究係令其於「刑之執行前」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始稱適法(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原因,依其病識感、服藥順從性差,家庭支援有限等情狀,足認有再犯之虞。審酌鑑定人張慶英醫師於原審證稱重鬱症如未經治療,復發率甚高等語,以及前揭八里療養院函建議先刑前監護處分,待精神狀況改善,再進行刑期之意見,本案倘於判處之有期徒刑八年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施以監護,恐未能及時予被告必要之治療。且辯護人及訴訟參與人均認以於刑之執行前對被告施以監護為宜,被告對此亦表接受,本院因認被告於接受監護治療,待精神狀況改善後,再執行刑期,始能達刑罰之懲罰與教化目的,是應有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之必要情形,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4.至被告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若執行機關評估已有改善而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向法院聲請免其監護處分之執行,併此敘明。
(四)綜上,原審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場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二年,尚有未洽,被告上訴執以指摘,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保安處分部分撤銷,並參酌前開八里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書之意見,定監護期間為二年。爰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二年。
看起來仍繼續上訴的是量刑部分
而以最高法院的正常作為看來,應該都會說「尊重下級法院裁量」云云,因此就不好說他們的判決有不當了...
※ 引述《repuslin (repuslin)》之銘言:
: 選擇1: 遺棄罪(刑法第294條 )
: 基本: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 致死: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選擇2: 殺害直系血親罪(刑法第272條)
: 基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加重: 刑度加重至前述刑罰之二分之一,實務多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 台灣何以特別沉重?
: 法律責任明確 且 無所得門檻
: 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訴請子女分攤長照與生活費。
: 若子女拒絕,恐遭強制執行或刑責(遺棄罪)。
: 公共給付不足:長照2.0補助平均只占費用 30% 左右,
: 重度失能家屬仍須自行聘看護或辭職照顧。
: 每年約 10 起以上「照顧殺人/自殺」案件,多與照顧壓力、經濟負荷有關。
: 文化壓力加劇:「不照顧是罪惡」的社會期待,使家庭較晚求助正式服務,錯過喘息介入: 時機。
(下略)
「長照悲歌」的事情固然頻傳、時有所聞
但就當前的立法作為來看,可能要推定有「怠惰」的問題(沒有積極推動、執行),所以才讓這種事成為「未爆彈」
因此往往都會有「愛莫能助」的感覺,沒有什麼好出奇的...
只不過,從天經地義的角度而論
父母既然生養子女,子女自然也要在父母年老的時候,負擔供養的責任,這是社會上的刻板印象,無從被改變
所以對於這種現實,縱使不能接受,也要明白其背後的事理,不要想著去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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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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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病母長期臥床 如果這男的有看柯南的卡通有一堆方法 可以加工成自殺 然後直系親屬沒有意見 基本上檢察官馬上就會結案5
選擇1: 遺棄罪(刑法第294條 ) 基本: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 致死: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選擇2: 殺害直系血親罪(刑法第272條)
台灣就是很習慣把責任架在人民身上啊, 交通:只要有設牌子就是你的問題,道路規劃還是那牌子夠不夠明顯都是你的問題,因為有 標示。行人帝王也是一樣。 長照:自己長輩自己養,政府補助那些不痛不癢的,崩潰你家的事。 勞工:自立自強做功德1
所以才一堆人都說台灣法官跟豬一樣呀 亂殺人的輕判~ 這種沒辦法走投無路的就判很重 有權有勢的就無視~ 沒權沒勢又反對民進黨的就讓你無法翻身 也難怪現在司法被人民認為完全沒公信力 呵呵X
照顧國民是政府要做的事情 全世界都是這麼幹的 結果就華人地區 把照顧老人的責任丟給年輕人 還美其名為孝道X
請不要污衊內地跟新加坡。 全世界只有我們中國台灣省這樣。 因為我們中國台灣省的民法是民國17年北伐成功時後修訂的, 當時大部分民法,尤其婚姻親屬家庭部分, 是承襲大清律,大清律又是幾乎100%承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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