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剴剴條款"為什麼沒有對民進黨造成重擊??
※ 引述《tml7415 (國民黨不倒 台灣不會好)》之銘言:
民進黨不倒 腦子修不好
: 在野黨立委是「不入流的政治家」,沒有人反對虐殺兒童處極刑,
: 但不能亂修,應該放在殺人罪章,卻放在傷害罪章,
對阿 執政黨立委就是愛造謠的政治垃圾 專們造謠給青鳥聽
殺人罪也有修啦
殺人罪也有修啦
殺人罪也有修啦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罪者,加重其刑1/2。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哪來的殺人判比較輕? 哪來的 說阿?
哪個粉專哪個立委講的?
敢不敢給一下名子讓我們看一下
造謠不用道歉 一直造謠一直爽ㄟ
到底多好騙 要被騙到什麼時候
青鳥是要歡幾次啦
蛤?不知道?
不知道正常的啦 青鳥是能知道個懶較甲洨喔
人一綠智堪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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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48.16 (臺灣)
※ PTT 網址
※ 編輯: sobiNOva (61.228.148.16 臺灣), 07/25/2025 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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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藍 腦就殘
腦殘都看得出造謠 看不出來的 我只能說 笑死了 好聰明喔 真會騙自己
推
莊瑞雄說的咩
推
※ 編輯: sobiNOva (61.228.148.16 臺灣), 07/25/2025 17:06:21
綠畜無視這篇 繼續吃屎騙自己
推
一出口就是騙 賤人才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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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殺小孩判比較輕才能達成綠共要的少子
→
化
爆
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昨日修法總結: 民進黨未反對刑法272條修正「殺死未滿7歲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未滿7歲者施虐致 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會處罰未遂犯;預備施虐致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如果行為人本身就打算用施虐殺死未滿7歲小孩可以判死刑、無期。處罰預備犯跟 未遂犯![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 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https://i.imgur.com/iycgsv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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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台中年輕藍委都看不懂法條?前情提要:廖偉翔提出一個非常特殊的修法見解,我完全看不懂他在供三小 Re: [新聞] 保母虐嬰致死 廖偉翔提修法增訂「殺童罪 結果剛才看到黃健豪在記者會的發言,讓我一樣傻眼。連基本法條文字都看不懂的人,竟然 是我國的立法委員?這樣是要怎麼參與咬文嚼字的修法過程?![[討論] 台中年輕藍委都看不懂法條? [討論] 台中年輕藍委都看不懂法條?](https://i.imgur.com/G2Wax7L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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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GINO賀剴剴條款通過 發文「不懂棄權立委故意凌虐+故意殺人(最少無期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故意凌虐+過失致死(最少10年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Re: [新聞] GINO賀剴剴條款通過 發文「不懂棄權立委 Re: [新聞] GINO賀剴剴條款通過 發文「不懂棄權立委](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4/e831474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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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虐童修法是不是釣出一堆法盲青鳥?看到一堆青鳥在那說這樣修, 以後直接殺孩童比虐殺致死還輕, 等於間接鼓勵大家直接殺小孩, 說真的,我嚴重懷疑青鳥根本沒有腦, 1:6
[討論] 是「殺人」與「凌虐致死」不是嗎?好奇怪 我看藍白法條是 「殺小孩」加重刑期 「凌虐小孩致死」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擷取CNA]5
Re: [問卦] 虐童死刑的缺點?整理一下修法後的狀況, 看脆和政黑很多法盲青鳥都看不懂, 昨天在那胡亂講一整天, 憨教,幹, ———————![Re: [問卦] 虐童死刑的缺點? Re: [問卦] 虐童死刑的缺點?](https://i.imgur.com/Oev1Cez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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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欸!頭腦要炸了啦我們不要管那些智障媒體白癡立委啦 每個都有自己的顏色鬼才要看 政治腦嘻嘻 直接看法條寫甚麼好咪 在殺人罪增訂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
[轉錄] 陳培瑜FB 民進黨支持「虐殺幼童處死刑、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陳培瑜 FB 3.轉錄內容︰3
Re: [討論] 發現藍白版本的bug我不知你是沒做功課, 還是惡意帶風向? 以下是修改的內容 由藍白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版本,在殺人罪增訂《刑法》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2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Re: [討論] 發現藍白版本的bug Re: [討論] 發現藍白版本的bug](https://i.imgur.com/IEVkloJ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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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邏輯應該這樣吧?虐待>殺人>過失以下以新法來論, 假設小孩未滿7歲 ※ 引述《platinum500a (變形驚肛AAA)》之銘言: : A)不小心讓小孩死了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Re: [討論] 邏輯應該這樣吧?虐待>殺人>過失 Re: [討論] 邏輯應該這樣吧?虐待>殺人>過失](https://i.imgur.com/SWi0nDe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