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防柯文哲審理時怒罵「檢察官不要臉」重演
※ 引述《deathdecay (VOID)》之銘言:
: 中時 林偉信 、 鄧博仁
: 京華城容積率及政治獻金案,台北地院8日提訊羈押中的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人,由審: 判長江俊彥、受命法官許方瑜及陪席法官楊世賢進行正式審理程序,由檢辯詰問以認罪獲: 緩起訴的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進行全天候證人交互詰問程序。由於先前柯文哲在準: 備程序庭曾經嚎啕大哭並怒罵檢察官不要臉,審判長8日雖然沒有點名誰,但花了近半小: 時講解法庭規則,也強調侮辱公務員有相關刑事責任。
: → Yefim618: 陳述事實不行? 101.8.242.57 05/09 12:46
就審判長的措辭來看,大概是要表示言詞辯論的過程中,涉及「無序引申」的問題
且當時的批評,並非針對「押人取供」的「行為」,而是在公堂之上,直接罵到人家父母的程度了
不管是否為事實,至少先學會控制情緒,再據理力爭吧...
至於「侮辱公務員」刑責一說,按照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五號,須:
一、對公務員當場侮辱
二、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
才能無庸置疑的成立違法
只是單純的「問候父母」,應沒辦法直接認定有違法事實,且該罪其實不如「偽證」罪的嚴重
將重點往該方向投靠,感覺有點奇怪了...
但事實終究擺在眼前,當下能做的不多
切勿以為只要能隨心所欲地嗆聲,就能讓自己重新獲得自由(無論短暫或永久),審訊都還沒到年末,就出這些花招,真的無從明白到底意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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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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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進黨的公務員很偉大,絕對不能侮辱
情緒壓著會內傷的 還是要找出口
只有你在幻想柯想用這個來脫身 笑死
雖然污衊你被押但你得有禮貌意思嗎
不要臉是侮辱了什麼?
不就陳述事實
沒證據關了9個月 連父親生前最後一
面都看不到 「不要臉」個字 根本不
算罵
國昌確實有說法庭上不要辱罵 沒好處
等你受到這麼大冤屈還能保持理性再來說嘴
這樣也算侮辱公務員??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你這種站著說話不腰疼的人,我看多了噁心
公務員還可以質詢說謊 還有什麼可驚訝的
那可以讓我提老母嗎
喔,是喔
騎飛輪收錢,真的很冤屈
講都很厲害。
就耍賴吧?
關到血尿再謝謝檢察官
法官檢察官訓斥犯人時可有這麼講究?
說不定還不是犯人呢,還不是想罵就罵
這什麼垃圾司法
他只要沒罵來蒞庭的公訴檢察官就不符
合這罪的要件了
爆
Re: [新聞] 黃國昌稱立院作證99.9%的人不受影響 網我不知道蠢鳥們到底是在蠢幾點的 現在刑法140有侮辱公務員罪 集會遊行法30條有侮辱、誹謗公署及公務員罪 你有沒有擔心過罵政府、罵官員, 會不會被抓去關? 「重點不是會不會 是他能不能」不是嗎?![Re: [新聞] 黃國昌稱立院作證99.9%的人不受影響 網 Re: [新聞] 黃國昌稱立院作證99.9%的人不受影響 網](https://i.imgur.com/fXiihwM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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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雄醉漢狂譙警「X你娘XX」獲判無這個前陣子我有回文過 罵三字經這件事 現在已經不會被判公然侮辱了 你要判公然侮辱其實非常困難 113年憲判字第三號![Re: [新聞] 高雄醉漢狂譙警「X你娘XX」獲判無 Re: [新聞] 高雄醉漢狂譙警「X你娘XX」獲判無](https://i.imgur.com/Iq3XVLT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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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楊蕙如犯的侮辱職務罪違憲後更審 法官苦舊文重發: #1crn349u (Gossiping) 本案是高度政治性案件。何以見得?請見下系列判決。 蘇先生於107年9月14日逝世。 110年11月12日,台北地院109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楊、蔡共同犯侮辱公署罪,各處![Re: [新聞] 楊蕙如犯的侮辱職務罪違憲後更審 法官苦 Re: [新聞] 楊蕙如犯的侮辱職務罪違憲後更審 法官苦](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blogo.png)
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違憲113年5月24日公佈之113憲判字第5號判決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 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 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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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中時社論》憲法法庭已成社會亂源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中國時報 社論 3.轉錄內容︰2
Re: [新聞] 總統被她講成畜生!土耳其女記者1句「皇侮辱公務員加重刑責 時力批可恥 記者周志豪、李承穎、吳亮賢/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但大幅加重侮辱公務員罪的刑責, 從現行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批評,![Re: [新聞] 總統被她講成畜生!土耳其女記者1句「皇 Re: [新聞] 總統被她講成畜生!土耳其女記者1句「皇](https://img.youtube.com/vi/bLoWnN48RTg/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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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大阪處長蘇啟誠自殺是被誰害死的?本案是高度政治性案件。何以見得?請見下系列判決。 蘇先生於107年9月14日逝世。 110年11月12日,台北地院109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楊、蔡共同犯侮辱公署罪,各處 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000元/日)。判決書: 兩人不服上訴。![Re: [問卦] 大阪處長蘇啟誠自殺是被誰害死的? Re: [問卦] 大阪處長蘇啟誠自殺是被誰害死的?](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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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稱立院作證99.9%的人不受影響 網咦?有人自投羅網 幾個禮拜前憲法法庭才剛裁判,限縮刑法140,還有宣告刑法侮辱職務罪違憲: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另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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