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
※ 引述《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之銘言:
: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產權駁回NET異議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7787441
: 2024-02-23 12:16 聯合報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延燒,NET的委任律師陳義文今天質疑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跳過司法機關審
: 理、認定,擅自提出判斷,並協助市府公告2到4樓產權登記。地政事務所證實,基隆市政府
: 持使用執照與竣工圖等證明文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法公告,NET確有提出異
: 議,但認定為NET與大日開發間爭執,駁回其異議,NET如對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
: 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
: 陳義文說,NET在2月19日於基隆市地政所查得公告後,2月20日馬上依照土地法提出異議,
: 地政處應該依法邀集市府、NET進行調處,而且如果有任一方不服,收到通知後15日起訴,
: 沒有在期限內起訴,才可依照調處結果辦理登記
: 他批評,爭議要交由法院判斷,但是地政所昨天發函指,因債之關係所發生權利義爭執,但
: 是法院尚未針對此事判斷定案,「地政所就把法院要做的事情做完了。」
: 基隆地政事務所今天說明,主富服裝公司(NET)雖依規提出異議,但經地政所審查後認為
: ,屬該公司與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兩造間,因債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爭執,因此駁回其異議
: ,該公司如對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再依判決結果辦理。: 與此案均無關連的律師林富貴指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權利人跟義務
: 人有關之權利關係有爭執,地政事務所應該駁回登記,申請人可依57條第3項提出訴訟解決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
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
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
,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
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NET 異議是屬於
"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中的哪一個?
NET 說他是出錢的人 但是出錢的人在土地登記規則中有什麼地位?
79條
是起造人? 基地所有權人? 還是有起造人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都不是的話
按照這位跟本案什麼關係都沒有的律師的意見就是:
只要有人去跟地政機關異議
說他跟申請登記的權利人有糾紛
地政機關就不可以登記要駁回
讓申請登記的人去提訴訟確認才能登記
律師現在是這麼缺案子嗎?
每天派人去地政機關對每一個申請登記案子異議
地政機關都必須要駁回登記
而申請人都必須要跟異議人和解或提訴訟等法院判決確定才能完成登記...
: 。
: 基隆市政府以書面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申請為2到4樓的所有權登記,地政機關收
: 到市政府的申請書後要公告,公告期間如果有人聲明異議,「除非異議顯無理由」,就會駁
: 回申請人申請。
: 林富貴說,駁回之後,市政府可依照57條第2項規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或者第3項規定,
: 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解決。
: 因此市政府在此案中,雖然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為登記,但地政事務所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
: 關,所以它不能確定所有權的真正人,因此,NET和市政府既然有爭執,地政機關在收到有
: 人異議後,不能為登記。
: ----
: 大綠師:不可以登記!!
: 北海王:快點去登記!!
: 我覺得基隆市長也太難做了吧
: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Google Pixel 7
--
照這邏輯 那隨便一個路人甲提異議都可以卡你
登記 那就安排1000個走路工卡你個三五年
這樣我連捷運都能卡住了
真.土地蟑螂
NET沒跟政府簽過任何合約 2-4樓起造人
是基隆市政府 申請假處分被駁回三次 從
綠師就拿錢辦事的啊,啥鬼話都能扯
NET無權對市府有異議啦,又沒簽約
頭到尾都是口頭"聲稱"自己出資建造 然
2-4樓不是net蓋的嗎?那不算起造人嗎?
後就想佔領國有地 用路人的身分想維乙
你跟二房東租屋往上蓋,以為永久使用嗎?
方的權 這還有人支持真的是台灣鬼島可
增建申請上的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悲至極 以後每個路人都去"聲稱"有總統
府的產權好了 沒經法院判定誰進總統府
誰就是強盜闖空門 笑死人的智障邏輯
NET蓋2-4樓是請大日讓基隆市府當起造人
因為是市府的地 除非BOT不然不能當起造人
市府因為跟大日的OT約 蓋的都要T回來
如果NET出資且為原始起造人,本來就是
基於事實關係取得產權,跟登不登記一點
關係都沒有
你就假設那是NET的就好了 建照的起造人就基隆市政府 基本上"基地"所有權人是基隆市政府 當初如果可以突破土地所有權人把起造人定為第三人 那林部長就真的厲害了....
時限又短 當然樂意當起造人讓大日出資蓋
NET根本沒資格當起造人 比較接近建築包商
至於包商為何要自行出資幫建商蓋 看合約
Net當打工仔當完說房子我的
net綠師就是什麼證據都拿不出來,只好
利用網路帶風向,根本就亂源
塔綠班高端哥布林側翼害命雙標詐騙潑糞帶
風向畜牲仔又翻車了
出資人推定為所有權人是在無主物上
面 你看契約訂成這樣像是無主物嗎
?
爛爆的市長,30年圖利廠商
NET就被婊了 只能打官司確認實際擁有
你net 當初是不是跟大日還有前市府有談
什麼合約上沒有的
不然你一個頗大的公司 敢這樣在沒有合約
甚至任何書面資料的情況下拿錢蓋地上物
???
是傻了 還是被騙了你要說清楚誒
還真的有人有異議就可以申請 是不是打臉
律師就是這麼缺案子 你得到了
主婦吞了。白紙黑字都沒有你的名份
當初在蓋的時候 起造人是寫 基隆市政府
NET根本再無理取鬧 還一堆40%法盲蝦挺
8
我們的智商很高 知識水準也很高 智力測驗都有過 頂尖律師一大堆 其實很簡單X
笑死 真是光明正大的搶劫耶 建物不是你蓋的也能登記成自己的 不過基隆自己選的 自己承擔 ※ 引述《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之銘言:6
基隆地政事務所真的蠻誇張的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第1項第3款,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 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時,地政機關應駁回登記之申請, 而所謂「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指的就是與登記事項有關的私權爭議,9
基隆市政府就是要代替法院啊 依契約判定無權佔有就強制點交 依債權判定異義無理由直接駁回 本來NET只需要告一件民事訴訟確認產權 因為強制點交所以要加告刑事2
→ thisisapen : 自己出資興建建物就是原始取得,怎麼 會是債權關係 原因應該是這樣 從OT合約的角度 出資方是大日公司 至於大日公司的錢是哪來的 並不關基隆市府的事6
我們的智商很高 知識水準也很高 智力測驗都有過 網路媒體一大堆 我只能說 根據我們的智商
爆
[爆卦] 高雄鹽埕大火,中央社假新聞無重大八卦請勿使用此分類,否則視同濫用爆卦鬧板(文章退回、水桶6個月) 未滿30繁體中文字 水桶3個月 原本對於這件事情也不知道該說什麼,只能對每一位消逝的生命感到難過 直到我看到這篇中央社的報導20
Re: [新聞] 賴清德:萬里老家沒有違建與否問題 門牌我昨天才說 台灣人普遍有個迷思 以為有門牌 有稅籍 就是合法建物 結果今天我們貴為副總統的賴清德 馬上用這迷思來護航自己家 真的匪夷所思14
Re: [討論] NET爭議其實是好幾個問題這一篇有一些觀點可能沒顧及到實務作法 一、所有權: 2-4樓沒有"所有權",依現行法院實務認定,沒有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也就是 所有權登記),並未有所有權(因台灣不動產物權是採絕對登記主義,建物有登記才有所有 權),但是它還是一個物在那裏,法律上的定位是什麼? 法院創設了一個所謂的"事實上處 分權),換句話說,有類似於"所有權"的概念,是一種法律上的利益,可以處分、買賣,12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NET有沒有良心、投標之類的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看法跟立場 但是,產權NET沒有產權登記=\他不是建物的所有權人! 例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就講的很明白,興建建物起造人,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 因此,NET才需要去移轉,如果連所有權都不是,行政機關還會需要移轉?6
Re: [新聞] 快訊/新北認定賴清德萬里老家違建!民一看就知道胡說八道 請不要以為違建有繳稅就是合法建物 有門牌也不代表你是合法建物 這就是以前 地政 戶政 建管三個行政體系從來沒有相互聯繫的產物 (現在不一樣了 你要門牌編訂先拿出建照使照 你要申請稅籍請拿出這是合法建物證明)4
[請益] 仲介提供的買房說明書注意事項板上各位前輩晚安,最近在看屋過程有些疑問,有點擔心後續交屋產生問題。主要是針對 信義房屋提供給買方的簡易說明表中「說明書注意事項」欄位的問題,分述如下: 1、本物件經對比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有部分坐落臨地之虞, 但需經地政機關辦理土地鑑界方能確定...簽約時須約定在買賣雙方合意時間內完成土地 鑑界,及若因故無法辦理鑑界,或鑑界後發現越界建築或登記坪數增減之問題,買賣雙方3
[問卦] 說有在繳地價稅到底是不是一種低能民國35年開始 全國就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 這是一種強制性的登記 登記之前還需要辦理地籍測量 縱使當時沒登記到的土地 將來也會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1
Re: [討論] 地所發文戶所釐清疑義好像很難?請問想釐明什麼?最後戶籍資料如果有錯就申請更正戶籍資料,沒錯就按最後戶籍資料本 於職權! : 結果回文就是 : 回覆我我自己也能從系統調閱的資料 : 對於相關疑義完全不予理會- ▓未經登記仍可處分之例外: 依民法759條之規定 取得不動產物權後,尚未依法登記成權利 人,若欲以權利人之身分,就該已取得之 不動產物權處分前,應先登記成權利人,
- 移轉沒有建物權狀的房屋,記得向稅務局申報契稅,以保障權益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翁先生最近購買一房地,申請按自用住宅優 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被駁回,因土地上的房子未辦保存登記,沒有建物權狀而且仍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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