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防柯文哲審理時怒罵「檢察官不要臉」重演
※ 引述《deathdecay (VOID)》之銘言:
: 中時
: 記者 林偉信 、 鄧博仁
: 防柯文哲審理時怒罵「檢察官不要臉」重演 審判長先訂規則
: 京華城容積率及政治獻金案,台北地院8日提訊羈押中的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人,由審
: 判長江俊彥、受命法官許方瑜及陪席法官楊世賢進行正式審理程序,由檢辯詰問以認罪獲
: 緩起訴的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進行全天候證人交互詰問程序。由於先前柯文哲在準
: 備程序庭曾經嚎啕大哭並怒罵檢察官不要臉,審判長8日雖然沒有點名誰,但花了近半小
: 時講解法庭規則,也強調侮辱公務員有相關刑事責任。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508001808-260402?chdtv
想問一下這是法盲嗎?還是多久沒有上過法制教育了?
大法官(而且還是民進黨的)判決早就揭示過了,刪除侮辱職務罪,且草案140條要構成汙辱公務員,必須有足以阻止公務員執行職務,柯文哲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表
示認為林俊言的行為不要臉,這在平常一般人都是屬於言論自由所保障的範圍,身為言論更受保障作證/受訊問中的被告,更受保障。
請問受保障的言論要如何阻止檢察官當場執
行職務?講完是撤告不起訴嗎?還是會更生氣更想羅織入罪?
這些文組的,當年就是智商不高、學習成績差才只能淪落到文組,到職後也不好好多學習,現在這樣子真令人遺憾。
相關資訊:113年憲判字五號、刑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四十條
青鳥幾乎都文組
場子是審判長的 你不爽遵守關回去啊
指揮違背法令 審判長自己也會受法律制裁
那這樣還要大法官幹嘛
法庭上 法官就是神 你說啥都沒用
我不是辱罵,我是發自內心覺得檢察官不要臉
大法官用來打藍白臉的
怎麼對現今司法人員有期待啊? 一堆臭魚
爛蝦 連基本的公正都做不到
在國家希特勒就是神
裡面一堆: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比
例原則… 這些都是法官說了算的…
黨說了算
有沒有?塔綠班罵人時,檢察官想抓人,
不符合比例原則! 柯P罵人時,哇!太可
惡了!這要抓!
高院那個用媒體代替公文的都沒法辦了
你想太多了 www
所以誰會制裁他?可以給個人名嗎?
你這樣就有些可怕了。人名能制裁? 台灣是法律治國,依法判刑。 某個人來制裁是高譚市嗎還是在中國orz 還是現在投給民進黨導致希特勒要出來了
台灣司法說要改革八年過去也....
一切都是綠能你不能
法律治國但是也要有人去查吧
你覺得誰會去查嘛
所以下次即使你討厭藍/討厭白, 也要合併力量,集中力量辦大事 擊垮新納粹賴清德
學習如何升官比較重要吧
狗檢本來就不要臉,不能罵喔
只能說你活在理想裡面 柯文哲確實可以罵
檢察官不要臉 可是審判長制止他罵人也合
法 絕對不會受刑罰制裁
我活在實務裡面 理想開庭能幹嗎www
我寫書狀從來不引學校理論 全用判例orz
法院內都是党的人怎麼跟党鬥
也不至於 所以台北分公司才要特別召集一個股別 放棄良知出賣靈魂的道友仍難謂多數
※ 編輯: seanfan (111.243.126.95 臺灣), 05/09/2025 17:38:09就為覺得柯p會繼續罵 要告就告另案處理再
來辯
True
你在法庭上檢察官也罵你不認罪不要臉 你能
所以我才說是法盲 不然就是在裝傻
實際生活每天開庭罵得可兇了 沒見制止
民進党的場子只適用法綠,不適用法律
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違憲113年5月24日公佈之113憲判字第5號判決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 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 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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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中時社論》憲法法庭已成社會亂源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中國時報 社論 3.轉錄內容︰2
Re: [新聞] 總統被她講成畜生!土耳其女記者1句「皇侮辱公務員加重刑責 時力批可恥 記者周志豪、李承穎、吳亮賢/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但大幅加重侮辱公務員罪的刑責, 從現行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批評,![Re: [新聞] 總統被她講成畜生!土耳其女記者1句「皇 Re: [新聞] 總統被她講成畜生!土耳其女記者1句「皇](https://img.youtube.com/vi/bLoWnN48RTg/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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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刑法140侮辱公務員部份違憲剛剛作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 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 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黑特] 刑法140侮辱公務員部份違憲 [黑特] 刑法140侮辱公務員部份違憲](https://cons.judicial.gov.tw/assets/images/Icon-share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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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大阪處長蘇啟誠自殺是被誰害死的?本案是高度政治性案件。何以見得?請見下系列判決。 蘇先生於107年9月14日逝世。 110年11月12日,台北地院109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楊、蔡共同犯侮辱公署罪,各處 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000元/日)。判決書: 兩人不服上訴。![Re: [問卦] 大阪處長蘇啟誠自殺是被誰害死的? Re: [問卦] 大阪處長蘇啟誠自殺是被誰害死的?](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blogo.png)
Re: [新聞] 養網軍辱公務員不滿遭判刑 楊蕙如提釋憲如果憲法的價值是人人平等,那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確 實有違憲的疑慮,因為公務員應該跟大家一樣都是人,憑 什麼其他人沒有侮辱執行職務罪保障,所以把所有人納入 侮辱執行職務罪保障就可免除這個疑慮 --X
Re: [新聞] 黃國昌稱立院作證99.9%的人不受影響 網咦?有人自投羅網 幾個禮拜前憲法法庭才剛裁判,限縮刑法140,還有宣告刑法侮辱職務罪違憲: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另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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