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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明顯送死行為,警消還是要嘗試救援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明顯送死行為,警消還是要嘗試救援嗎?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3 推:4 噓:1 →:4

※ 引述《Omnitrix (?)》之銘言:
: 看著救援船翻覆,白白送死的畫面,超難過QQ..
: 明顯送死行為,警消還是要嘗試救援嗎?
: 救人的前提,要先保證自己的安全吧,這樣賠進去...QQ
: 是有法規規定,不去犯法嗎,還是事後民情壓力嗎?
: 現場的狀況,明顯派再多救援船過去,都是翻覆的結果,為什麼要去QQ
(中略)
: 明顯送死行為,警消還是要嘗試救援嗎?
: 有卦?

: → xbit: 不救人一定社死,這社會很g8的 36.238.152.187 07/09 06:48
個人倒是覺得,目前的癥結有點怪:

一、如果選擇不去施救,造成溺水者死亡:

溺水者方(即其家屬,下同)就會怪罪當局不救人、附近警示牌不明顯云云,甚至會 不惜花費時間、金錢,去循《國家賠償法》(下稱「該法」)程序展開訴訟(不過是 否有機會成功,在這邊不談)

二、如果選擇去施救,但遭遇失敗而殉職:

施救者方可能會不滿溺水者「以身犯險」的行為,這不僅自私(加重他人負擔)、也 非正義之舉;然而從法律角度看來,沒有「公家機關(消防局、義消隊)向溺水者方 」求償的說法,因此推定要從《民法》的角度處理

(至於選擇去施救、且救援成功的部分,本文也不提)



只不過,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已經明示:

「(第一項)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項)
第一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
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 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溺水者方是否會不理第四項,這要看「臨場發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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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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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way 07/09 07:35救回來可以出大名,躺進去可以發大財

dosiris 07/09 07:35施救以確保自身安全為前提吧

forwhatZ 07/09 07:371樓是有毛病喔?

qaz12453 07/09 07:45兩難困境?

tn00210585 07/09 07:46不就電車困境

SPAEK 07/09 07:48沒毛病啊 躺著變勇消 繼續勸導 等下個勇消

SPAEK 07/09 07:49喔不 五個白癡一定是第一次去 不熟啦

gene51604 07/09 08:14危險的地方又沒有義務救人

unclefucker 07/09 13:07讓一樓發大財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