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員工被資遣嗆老闆「報表要交給國稅局還是
※ 引述《ytkuang (就是那個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2021年3月6日
: 2.記者署名:
: 黃佳琳/高雄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員工被資遣嗆老闆「報表要交給國稅局還是買回」挨告恐嚇結果出爐
: 4.完整新聞內文:
: 鄭姓員工被高雄某除蟲行資遣,鄭心生不滿傳簡訊給陳姓老闆,稱自己手上有這幾年的報: 表,問陳男「要交給國稅局?還是買回?」後來除蟲行被國稅局追繳欠稅90餘萬還開罰87: 萬餘元,鄭因此被告恐嚇,但法官認為檢舉是合法手段,判他無罪。
: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2017年4月到高雄某除蟲行上班,隔年5月因故被公司資遣,鄭稱自己: 不滿離職後被陳姓老闆四處說他壞話,於是在2018年耶延夜傳了一封簡訊,內容為「老闆: 好,我這裡有一份一大這幾年的日報表,請問要買回去還是我拿給國稅局?」
: 陳姓老闆收到簡訊後「不太安心」,但他也沒有理會鄭男嗆聲,沒想到幾個月後,竟然收: 到國稅局補稅通知,要求除蟲行須補繳2013年至2017年共5年的逃漏稅款90餘萬,還被開: 罰87萬餘元,陳姓老闆不滿,向鄭提告恐嚇。
: 高雄地院審理時,鄭男坦承犯行,還說自己確實有向國稅局檢舉除蟲行逃漏稅,法官認為: ,除蟲行確實有逃漏稅而且還被追繳、開罰,鄭向國稅局檢舉屬「正當合法手段」,他傳: 的那封簡訊,不算「「不法」的惡害通知,因此判鄭無罪,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58058
: 6.備註:
: 台灣的老闆很自律 例如逃漏稅也是
笑死.....無罪歐... 法官是睡了逆??
那店長抓到順手牽羊的年輕女扒手
帶到小房間,營笑的說
"妳是要跟我約跑一下呢?? 還是要我報警,把影片交給警察??"
這明明是恐嚇取財未遂犯了
刑法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ㄛ
片子看太多
公啥小 舉例失當
舉的例子實在很差...
補血
三小舉例
這個若沒說要買回去沒問題但這麼大喇喇這樣判對嗎
呵呵
所以你考上法官了沒
==================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3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 看完裁判書就知道原因了.... [老闆把離職員工的恐嚇取財,不當一回事] ================== ........................再者,不論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其所欲保護之法益,均涉及個 ^^^^^^^^ 人心理得免於恐懼進而按其意志行動之自由,然而,在法治 ^^^^^^^^^^^^^^^^^^^^^^^^^^^^^^^^^^^^^^ 社會體系下,對於個人意志之保護,並非全然保護個人意志 得以完全按其自我實現而完全不被扭曲,而係確保意志形成 過程不會受到過度、不當之干擾,倘若影響個人心理及意志 形成之因素,係法律規範下所許可者,即屬個人應予容忍之 範圍,換言之,前述刑法規範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創設完全 不受拘束之自由,而係在保護原有法律規範下既有之自由, 是依本案情節,告訴人確有逃漏稅捐之事實,則被告向主管 機關檢舉告訴人逃漏稅捐,係屬正當合法之手段,此觀告訴 人亦自承事後選擇遵循法律規範補繳稅捐甚明(見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957 號卷第59頁),尚難認被告前述行為在刑 法評價上係屬「不法」之惡害通知。 =================== 另外,覺得舉例不好的,或許內心應該是覺得, 為何自己都沒機會逮到年輕女扒手約跑的 參考這一篇吧
https://www.rclaw.com.tw/post-270-4656※ 編輯: maniaque (1.200.186.136 臺灣), 03/06/2021 14:00:14
我只想請問你識字嗎?
應該比你認識更多,謝謝...
※ 編輯: maniaque (1.200.186.136 臺灣), 03/06/2021 14:00:47照判例,應該是真的約跑後才有罪?
就未遂, 很多未遂似乎無法定罪
抓到女扒手就要約跑,你484很常約?
我覺得教妳法律的老師跟你應該都要重修了
你怎不拿去問你的老師呢??? 把你的觀點說給老師聽, 搞不好明天他就跟學校通報要撤你學位............. 恐嚇罪就是這樣啊, 就像恐嚇人身一樣 若受者心中根本未曾畏懼,或依對方意願順遂其意 哪來的恐嚇成罪? 就好比你拿一根棉花棒,站在館長面前,大聲嗆說 [要用棉花棒捅死館長!] 館長會因為怕被你拿棉花棒捅死,然後報警說你恐嚇他膩??
※ 編輯: maniaque (1.200.186.136 臺灣), 03/06/2021 14:22:12腦殘罪嗎
本篇不歡迎自介,謝謝
※ 編輯: maniaque (1.200.186.136 臺灣), 03/06/2021 14:22:56如果是你舉的約砲的例子,那算強制性交罪
問題是,[報警抓小偷],是合法手段吧..... 就根本案一樣啊,員工去檢舉老闆違反稅法,也是合法手段.... 美女扒手 可以 拒絕約跑 啊,報警抓小偷,又沒有"不法恐嚇" (要這樣用這個案子,去解釋此類的案件也是可以這樣說)
因為這個案件沒有財產上損害
打砲不算財產上利益喔,會違反人性尊嚴
"不法利益也是歐" 商賈派出美女,以約跑當作代價,吸引公務員配合辦事, 也是犯下收賄圖利歐.. 你看,公務員跟美女約跑,不只付出運動體力,還有數億個小子孫. 明明是公務員的"單向射出",卻變成"收賄" ??? 檢察官跟法官都沒念過生物吧.......... ^_^
邏輯一樣啊 報警是合法手段 所以要脅報警不算恐嚇
既然合法手段就ok 就沒有強制啊 你自己選要報警還是要跑
裁判書其實有寫啦 當事人看到簡訊時,根本沒畏懼啊.... 沒畏懼,就不存在恐嚇.................... 簡單講,要是看到簡訊就立刻報警,說很害怕, 而不是拖到國稅局來罰錢才報警,那就有機會成罪.
※ 編輯: maniaque (1.200.186.136 臺灣), 03/06/2021 14:48:41我記得恐嚇罪要看手段目的關聯性
手段合法但目的不合法一樣能成立
ex:不給錢就報警告發竊盜
關鍵在於 "心生畏懼" 因為害怕,而給錢, 或因為害怕,而脫裙子脫內褲, 都是一樣的道理.
※ 編輯: maniaque (1.200.186.136 臺灣), 03/06/2021 14:55:26你比法官強嗎?!是的話,幫老闆上訴阿!?
好笑...........有人搞不清楚檢察官跟法官......
※ 編輯: maniaque (1.200.186.136 臺灣), 03/06/2021 16:21:27白痴高雄慣老闆
法盲
想知道閣下這番神見解是誰教的,既未遂從刑總搬家到
刑分了,噗~
推錯文了
想知道閣下這番神見解是誰教的,既未遂從刑總搬家
到刑分,噗~
自己貼的例子就打自己臉了
小心釣魚
難怪你考不上法官 蠻爛的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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