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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 銀行不准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 銀行不准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1

法條有很多條啊 勞動局的未必清楚吧 所以可能會出包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顯然違反民法這條吧

所以因為員工濫用權利 公司不應該被判有罪

黃珊珊應該指的是勞動局還勞動部沒參考其他條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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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說改法條防漏洞 只能說改不完的 永遠都會有新方法能鑽漏洞的

法律上本來就有規定不能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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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tak04/14 14:23支民要來噓惹

※ 編輯: wen17 (140.114.200.141 臺灣), 04/14/2021 14:25:32

pastor198204/14 14:46這種特殊狀況去函問勞動部法務司就好了

piliwu04/14 14:49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大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