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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 銀行不准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 銀行不准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1

※ 引述《floz (醉)》之銘言:
: 其實我覺得這不只是鑽法律漏洞欸
: 如果沒有結/離婚真意
: 但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離婚手續,而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失的話
: 是不是可能觸犯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214 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至於有沒有結/離婚真意
: 其實可以交給法官來判斷吧

花蓮王之前為了讓老婆進市府,
 也曾經用協議離婚的方式規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結果因為兩個人離婚之後還是住在一起,
 並沒有離婚的事實,卻向公務員進行離婚之登記。

 後來因為這樣花蓮王被判了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詳情請參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358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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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成來亂的, 那是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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