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再過一分鐘憲訴法就生效了欸
總統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4941號
茲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8
賴清德總統2025/1/23公布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修正憲法訴訟法第95條規定,自公布日起三日開始生效
中標法的期間不準用民法而是自公布之日"起算"第三日生效
也就是1/23當天就要算了
1/23.1/24.1/25
1/25就算正式生效
離1/25只剩下一分鐘左右
因為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4項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
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
適用之。
也就是暫時處分今天沒做成,明天就應該用新法
不過提起暫時處分是在生效前,這部分會有爭議,雖然有中標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但藍白肯定有得吵說1/25法規生效,暫時處分要適用新法
不過中標法第18條原則上是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當事人(以憲訴法而言聲請暫時處分,舊法是有利當事人即聲請人)且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事項(暫時處分)仍可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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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這些都浪費時間而已, 憲法法庭受理
後就是他最大, 生效又怎樣就輾過去呀
等年後就是讓你頭抬高一點, 他好用力
巴下去而已
然後未來執政黨覺得法案窒礙難行就釋憲
,所以大法官給不給過?
其實就照中標法從新從優原則,但藍白會吵用新法,大概是這樣 現在的憲法訴訟法已經是新法,且規範到暫時處分 但中央法規標準法沒動,依照從新從優原則來看,因為舊法利於聲請人 且憲法訴訟法修正沒有禁止暫時處分之聲請,故在有利當事人前提下應適用舊法
※ 編輯: kymco9999 (118.233.38.230 臺灣), 01/25/2025 00:14:32只有法忙才會覺得釋憲是執政黨專屬的
那是因為藍白爛到只會違憲而已
其實從過去大法官解釋到今日的憲法訴訟,聲請人絕大多數是民眾 這點去憲法法庭及參照舊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即可略知一二 然而新法卻可以因為立法院不審核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或惡意否決導致民眾的憲法訴訟無法 進行,各位認為會侵犯憲法本文的基本原則的哪個權利(PS:答案前面有出現+權) 有人會說總統提好一點的人啊,那如果提好一點的人也被否決了呢? 假設國會拎北就是想通通否決,多優秀我都要擋呢,會不會出現問題
※ 編輯: kymco9999 (118.233.38.230 臺灣), 01/25/2025 00:20:55什麼叫不準用民法?它就是照民法的特別規
定啊。
藍白法盲:民進黨只會釋憲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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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笑死!那這個通過條文就自己打架囉! 第 43 條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8
Re: [討論] 翁曉玲:依新法「憲訴法釋憲」不可裁定我就說藍白程度很差,都搞不清楚判決跟裁定 我們看一下暫時處分的定義 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以避免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照聲請或者依照職權,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1]。例如對有違憲疑慮的法律聲請釋憲,若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可能會暫時停止適用該法律。 裁定是規定在憲法訴訟法第31條 同條又提到,如果同法有其他規定,從其規定5
Re: [問卦] 暫停法律是什麼意思 ?暫停法律就是暫時處分之裁定 憲法法庭有權暫時凍結法律條文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3條之1 「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4
[討論] 現在走大法官釋憲到底可不可以?憲訴法修法爭議 送憲法法庭釋憲 這個社會成本較低 但可以不可以呢? 首先4
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笑死,不懂憲法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2
[舊聞] 趕在《憲訴》惡法三讀前 繫屬中案件應1.網址︰ 2.來源︰ 上報社論 3.完整轉錄標題 趕在《憲訴》惡法三讀前 繫屬中案件應準備聲請暫時處分![[舊聞] 趕在《憲訴》惡法三讀前 繫屬中案件應 [舊聞] 趕在《憲訴》惡法三讀前 繫屬中案件應](https://www.upmedia.mg/upload/article/2024111811513472093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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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所以我才一直強調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啊 因為從法條結構上來看,憲訴法第30, 31條是裁判裁定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第43條才是針對暫時處分的特別規定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基本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X
Re: [討論] 翁曉玲:依新法「憲訴法釋憲」不可裁定查了一下 法律有所謂從新從優原則 所以就算新舊法衝突也是適用新法 但在處理程序終結前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的話,適用舊法規
![Re: [黑特] 再過一分鐘憲訴法就生效了欸 Re: [黑特] 再過一分鐘憲訴法就生效了欸](https://img.youtube.com/vi/-PGAd6Qsdmo/mqdefaul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