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目前看來蔣說的沒錯
: 北市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 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
: 4.2.1
: 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
: 同意。
: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
: 契約的相關繼承要甲方同意才有效
: 不過這個大概會打官司拖好幾年
: 這塊地會被凍結在那裡
: 而且北市可能需要退回原來的地上權租金
: 依照目前最痛的方式
: 就是北市不給你2027使照
: 反正你也不可能蓋完 強制回收回土地地上權
: 當初北市要給你40億你不要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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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了一下
企業併購法
第24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
契約4.2.1那一條
大概是為了防止得標廠商利用紙上公司或另立新公司等手法
規避契約義務,才有這條款
所以當新光合併,基於企業併購法第24條主張其權利時
政府能不能基於自身其他利益
(例如想把地給輝達)
而非其他公共利益
(防止廠商詐欺)
而不同意新光的要求
我想這很有打官司的空間
而一旦打官司
T17, T18就會被長期凍結
最壞可能打個幾年甚至十幾年官司
顯然也達不到想「立刻」讓給輝達的目的
而台北市法務局的人員對這塊評估是不是很精準嘛……
如果台北市法務局說這樣搞很ok沒問題的話
我建議蔣萬安再找民間法律事務所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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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他2027也拿不到建築使照 100%違
約
那人家合併,市府趁機解約 是不是反而幫人家解套呢?
萬安自己就是律師好嗎
呃……我是不太相信政客的人設啦
只要到2027 你沒拿到使照 一樣地上
權被收回來
萬安公子會不會是接到內線消息?
市府不同意的理由是什麼?敢寫出來嗎 笑
「想把地給輝達」這肯定是不過關的啦 看新聞大概是想主打「新光不積極履行契約」 意指它目前還沒動工的部分 但這種事能不能拿來當解約理由…… 我覺得要是過關的話,以後會被政府拿來當成催進度的帝王案例 法院可能也會再想想
死
要不然很難解釋最近態度上的豹變
不同意的理由 就是在新壽時完全沒動工
新壽當初積極開發 萬安市長不就沒理由
同上
收回 放3年不動工 還想要140億預期收益
?傻了嗎?
還想把萬安市長吃夠夠 有夠難看
敗訴就造謠賴清德操控司法啊
白藍賤種最吃這一套
新壽在壽險業愛打官司出名的,官司有得
我研判不會走到這一步啦,真打了官司,大概新
打,Nvd是商人 講求效率跟利潤,這種地才
不會碰的
壽跟蔣市府就雙敗,輝達真的到高雄,民進黨就
賺到了,而且以後藍白要怎麼再合??
新壽在壽險業愛打官司出名的,官司有得
打,Nv是商人 講求效率跟利潤,這種地才
不會碰的
我猜只是在威嚇而已,但新壽如果沒妥協
的話,NV真的可以找別塊地了
所以就只是逼新光接受40億解約的手段而已 當然新光也可能因此就範啦 但如果官司有一定勝率 新光牙起來怎麼辦?
政府為了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不同意啊,你土
地擺爛三年,損害公共利益!
同上
※ 編輯: shirman (49.216.16.79 臺灣), 10/10/2025 19:50:06MV 台北找地還有兩腹案啦
如果NV中意其他的,蔣市府需要這麼強硬??
我這樣說啦 官司打下去 十幾年的時間
跟蔣有關係嗎? 就是拉坨屎給後面的人擦屁股
這垃圾真的滿腦子政治計算
八成是知道NV確定要去其他地方了 所以演這
種醜惡又劣質的爛戲 好把責任推給新壽
藍白就是一樣爛的廢物
一個個只會拉屎給後面的人擦 白的雜種搞出
這種圖利西瓜的約 藍的又回過頭來亂搞
所以樓上想怎樣 可以說說看嗎?或是只要
有得罵就好
我想怎樣? 廢物貪汙犯柯文哲一開始不要圖利
新光集團 不就沒這麼多問題了?
從政不要犯法去貪汙圖利 這是作為人最基本
的標準 這樣說有很難懂嗎?
就 拖到2027解約屁事沒有
你硬要打這個官司反而要拖很久了
dos大的推論有可能喔~
有備案才敢給新光壓力,不認為真會走向訴
訟
如果新光確定無法完成合約,蔣的做法,反
正讓新壽解套
本來就炒地新光在拿翹
柯真的是史上最爛台北市長,我還投他2次
用這招完的話 , 台北市府的信用度 顆顆
以後招商企業都會考慮到這個問題
可以演我盡力了不是我的錯就好
台北市政府哪有差 早就被柯文哲五大案
搞了 京華城送起來
強力過件送容積
新光就算官司有機會贏 他還是來不及開發
讓它解套比較像是各退一步的做法
爆
首Po章萬安說新壽因合併已經不存在 市府將收回T17、T18兩塊地 章萬安要確喔! 現在說的這麼篤定,如果出現什麼萬一,會不會糗大了?![[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https://u.fmyeah.com/i111/68e8e4db515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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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來蔣說的沒錯 北市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 4.2.1 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10
剛剛看某youtuber在講這個案子 臺北市政府想花40億買回這兩塊地 結果只能說新壽想蛇吞象,開出140億要台北市吞下去 所以輝達現在在找其他位置 六都已經開始蠢蠢欲動了2
北市法務局表示,依市府與新壽簽訂契約規定,若公司合併後地上權要轉移給新公司,需 先經市府同意。新壽若未在合併後30天內得到市府書面同意,依契約約定可終止地上權契 約,合併基準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起始計算。 李四川強調,市府會先發文確定新壽是否與台新人壽合併,另若新壽來函要轉移地上權合 約,市府一定不會同意,屆時新壽一定會提告,若在法律攻防過程中,新壽提出假扣押,2
這看來也只是喊價的手段而已啦 如果你真的要用合併所以我要收回的方法強姦新壽 新壽只要提告 我看這塊地大概要在這放個10年惹 輝達也早就跑惹 現在就是逼新壽接受北市的條件40eX
萬安公子是不是草包阿 如果說新壽不在了 那過去半年一直和新壽談是搞不清楚狀況嗎 就這樣卡死浪費了輝達半年 況且新壽明明還沒合併完成 哪裡消失了 現在為了掩蓋自己無能 直接學中共把土地收掉6
不管怎樣「玩」都好,新光人壽可以先聲請假處分 按照: (一)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零七七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如已釋明請求及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 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處分之原因,或其釋明雖有不足但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非不得就![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https://i.imgur.com/34EFVR3b.jpeg)
X
合理啦 就像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已經不存在了 台灣這塊地理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章萬安這個邏輯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如出一轍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得證8
你引企併法很對 但結論錯 因為企併法是原則概括承受 但是 合約當時你簽的時候13
笑死,這是法務局那個笨蛋給的法律意見啊,居然不知道民法誠信原則的規定,依照企併 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公司合併其存續者當然繼受消滅者的所有權利義務,你台北市政府有 什麼理由拒絕同意啊,就算拒絕同意,依照民法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 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爲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也是無效 好嗎?這種三腳貓功夫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只是讓人看破而已。
爆
[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有三方參與這次的土地轉移爭議: 輝達、新光人壽、台北市政府 前情提要: 1. 2021年,新光人壽標得T17 T18的地上權,並與北市府簽約。 簽約內容包括「蓋好建物後才得以轉移地上權」![[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 [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https://i.imgur.com/JG54mJ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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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影》新壽稱「新新併」是強制解約 蔣萬安冷笑表態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 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 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 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41
Re: [新聞] 「新新併後收回T17、18」 蔣萬安:目前看來台北市政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北市法務局昨指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 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同意。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16
Re: [討論] 看不懂北市新光輝達卡在哪?簡單一句,法規不允許,如果哪個台北市政府官員敢這樣做 就有違法圖利的問題 ============================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18 條16
[討論] 新新併影響T17、T18主體?李四川:不同意輝達進駐北士科建設台灣總部還在卡關,也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由於明年元旦,預計新 壽與台新人壽將合併,以新壽為消滅公司、台新壽為存續公司,將更名為新光人壽,台北 市副市長李四川今(9)日表示,年底假設新壽因「新新併」要來變更地上權主體,北市 府原則是不同意,也許會依照合約來解約。 -------------------12
Re: [新聞] 電信聯姻又一樁 遠傳宣布吸收合併亞從上次台星合併到現在亞太合併 一直都有出現一個聲音 說舊公司的已經被消滅新公司可以不承認 這個說法問題其實滿有問題的喔 首先公司法關於合併的章節中有明確的規定X
[討論] 14億2300萬人投票決定統一制度賴清德的公司併購論意思就是原本就是中華民國這老公司因其下員工(共產黨)不滿制度 (民主制)而出走自立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制),現今自立公司做大了要來併 購老公司 依照公司併購法4-3 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討論] 14億2300萬人投票決定統一制度 [討論] 14億2300萬人投票決定統一制度](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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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3714 富采 子公司簡易合併案標題:代子公司亮品、亮信、亮泰及亮威公告董事會通過簡易合併案 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網址: 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