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青鳥為什麼嚴以待藍白,卻寬以待綠?
在進一步談下去前,得先看國民黨的「功績」
今天傳出,新竹市議員陳治雄傳出因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與其助理被竹院在兩天前被法院判刑(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八十三號)
只是念在全部都已經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所以給予緩刑處分、命一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罰金。
節錄判決文的「刑之減輕」說明:
1.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4人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由被告陳治雄主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79萬401元,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是被告4人均核符上開規定,均應減輕其刑。
2.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
被告陳芳萍、戚光明、潘明暄均不具公務員身分,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陳治雄相較,其可罰性顯然較輕,爰就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3.刑法第59條: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1) 陳治雄部分:
茲審酌被告陳治雄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甚重,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法定最輕刑度仍為有期徒刑3年6月。然同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圖己私利、詐取公帑以中飽私囊者,亦有為圖便宜,而將職務上機會取得財物轉作他用者之分,其貪污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法定最低本刑卻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案被告陳治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無視國家法紀及身為市議員更應自持本份,其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陳治雄犯後係主動到案自白且坦認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足見其已切勵自省深感悔悟;又其供稱:我因為是專職的民意代表,沒有投資,入不敷出,這些助理費用都是用在選民服務、人事開銷及服務處的租金,有時地方活動如廟會等要求贊助,有許多看不到的開銷,才會這樣使用等語。是綜合被告陳治雄擔任新竹市議員期間,非無建樹,然為支應議員服務或服務處等龐大開銷而詐得助理費用,犯罪情節非惡性重大,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該等犯行縱經減刑科以最輕法定本刑,仍屬過重,且無從與中飽私囊而收受大量賄賂金額者之惡行區別,亦未免過苛,是衡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陳治雄4次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均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2) 陳芳萍、戚光明、潘明暄部分:
茲審酌其等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甚重,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遞減其刑後,法定最輕刑度仍為有期徒刑1年9月。其等與被告陳治雄共同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行為固屬不當,然考量其等犯後分別係主動到案自白或均坦認犯行,且無證據證明所詐領之款項供其等花用,並已由被告陳治雄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足見其等均已切勵自省深感悔悟;又陳芳萍供稱:這些錢就是用來供應服務處的房租、水電、瓦斯等,陳治雄是專職的議員沒有其他收入,才需要這些錢來支付開銷等語;被告戚光明供稱:我跟陳治雄是好朋友,我本來有在陳治雄的服務處幫忙,因為我看他常常要貼錢,才願意幫他掛名等語;被告潘明暄供稱:我不太認識陳治雄,是因為我男友的媽媽是陳芳萍,陳芳萍請我幫忙,我才答應等語。是綜合其等供述,其等為本案犯行均係為供陳治雄支應議員服務處龐大之開銷而詐得助理費用,犯罪情節顯非惡性重大,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該等犯行縱經減刑科以最輕法定本刑,仍屬過重,且無從與中飽私囊而收受大量賄賂金額者之惡行區別,亦未免過苛,是衡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陳芳萍4次;戚光明、潘明暄各2次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均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這些還能是「理性」的表現嗎?
話說回來,相對於民進黨,國民黨的問題可一籮筐
而且也不是一下子便可以輕易收拾的,需要經過了一定時間,才能完全搞定
因此還認為國民黨有權議論是非的話,根本是虛偽的行徑。
※ 引述《NTUST (國立金城武科技大學)》之銘言:
: 青鳥自詡民主自詡公民
: 但每個人對於政治的表現卻很偏激
: 言論很明顯的都是偏向民進黨
: 對待藍綠白三者的態度大相逕庭
: 很多事情都是民進黨說的就是對
: 被攻擊就是護航,不允許任何人議論民進黨
: 對待藍白則是一律用不理性的方式攻擊
: 反觀藍白支持者相對非常理性
: 基本對待藍綠白標準是一樣的
: 不會說一樣的事藍白就是對,綠就是錯
: 真的理虧了也都是閉嘴不會硬凹
: 為什麼三邊的支持者態度差這麼多啊?
: 有沒有青鳥嚴以待藍白但寬以待綠的八卦?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38
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被起訴一審有罪即停被告黃○玟、陳○宇、陳○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 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7 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 被告黃○玟係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被起訴一審有罪即停 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被起訴一審有罪即停](https://i.imgur.com/QdP83c3b.gif)
26
[討論] 高虹安案件 起訴資料整理高虹安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背信罪不起訴處分 李忠庭 貪污治罪條例 不起訴處分 陳奐宇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王郁文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黃惠玟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討論] 高虹安案件 起訴資料整理 [討論] 高虹安案件 起訴資料整理](https://i.imgur.com/QB46W4Wb.jpg)
14
Re: [新聞] 不捨愛女遭下藥拍攝不雅片! 台中悍父我覺得王男有沒有做還不見得是法官要考慮的, 從裁判書看起來,法官們可能比較care這群打人的在爆打兩人的時候沒有確切證據 裁判書裡面對於其中一個被告辯稱自己是出於 義憤 所為有一個相關的解釋段落 Link: 三、論罪科刑之㈤![Re: [新聞] 不捨愛女遭下藥拍攝不雅片! 台中悍父 Re: [新聞] 不捨愛女遭下藥拍攝不雅片! 台中悍父](https://i.imgur.com/pBiFmqHb.jpg)
7
Re: [討論] 為什麼柯糞沒人講高虹安合法在哪?有空就去看一下起訴書 二、量刑意見 (一)建請法院審酌被告高○安擁有傲人之學經歷,曾擔任鴻○公司中階主管,每月領有 立法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基金會並支應 每月10萬元予歷○久公司協助被告高○安從事立委職務,財力豐厚,竟分毫不用上開問政5
Re: [新聞] 高虹安不妙!小兔招了「都她決定」浮報助利用職務上詐欺罪是7年以上,想要不關一定要兩年以下, 所以一定要湊滿兩次減刑的機會。 一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高虹安) 一個刑法第57條:是犯罪後態度(有沒有好好配合) 缺一個就是3.5年以上,還是拚不了緩刑。![Re: [新聞] 高虹安不妙!小兔招了「都她決定」浮報助 Re: [新聞] 高虹安不妙!小兔招了「都她決定」浮報助](https://i.ytimg.com/vi/eZITsyuF6wY/maxresdefault.jpg)
Re: [新聞] BMW男違停被錄影竟打瞎住戶左眼 還辯「保㈣、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犯後已經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見本院卷第163、164頁),約定被告應賠償 告訴人,且被告已經賠償完畢,告訴人並已撤回告訴,並具狀表示同意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 (見本院卷第131頁),審酌上情,認若仍科以最低本刑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爰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2
Re: [黑特] 投共上校只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既然你都發文問了,不知道有沒有去看過判決書?此案的判決書關於量刑算是寫的簡單明 瞭。 此案是貪污案,先不考慮其他「投共」問題。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2
[討論] 貪汙治罪條例中有自首、自白結果差很多喔看到有些人拿其他民代詐領助理費的案子來跟高虹安比較 認為高虹安犯罪所得不多,為何判的比其他詐領更多的人還要重 認為法官是不是有針對性等等 其實貪污治罪條例裡面,在自首、自白後的減輕甚至免除其刑有明文規定 貪汙治罪條例第 8 條
【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3)–自白之效力】【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3) – 自白之效力】 ★ 適用考試:法學大意(初考、地特五等)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Re: [討論] 有貪汙犯二審翻供認罪 高虹安認罪能不關嗎沒機會了啦!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討論] 青鳥為什麼嚴以待藍白,卻寬以待綠? [討論] 青鳥為什麼嚴以待藍白,卻寬以待綠?](https://i.imgur.com/qGK5jndb.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