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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5 推:5 噓:0 →:9

推 iphone15: 合約是雙方合約簽訂 新壽也是同意簽下這 27.53.147.92 10/12 01:53→ iphone15: 個簽不平等條款 而且這個不平等條款的設 27.53.147.92 10/12 01:53→ iphone15: 計有防止空殼公司騙案子的用意 這個帝 27.53.147.92 10/12 01:53→ iphone15: 王條款並沒有設定任何條件 市府不用說 27.53.147.92 10/12 01:53→ iphone15: 明他不同意的原因 27.53.147.92 10/12 01:53

笑死!早就沒有什麼契約帝王條這種說法了!

法律上早就對契約自由提出很多限制了,譬如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 148 條
Ⅰ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Ⅱ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第 247 條之 1
當事人一方利用契約顯失公平之情形與他方訂立契約者,法院得依他方請求,撤銷其契約

小草不讀書,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嘛!


→ daniel1344: 而且重點擺那句就搞笑 可以去逕行辦理 36.230.58.8 10/12 01:47→ daniel1344: 登記 所以可以不用規費 然後下面各款 36.230.58.8 10/12 01:48→ daniel1344: 有寫到有免徵土地增值稅 拿這條來用 36.230.58.8 10/12 01:49→ daniel1344: 超薄弱 你立法理由也可以去看看 36.230.58.8 10/12 01:49

笑死!小草念書真的犯法!


「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在法律技術語上,就是指 主管機關的核准或證明
直接構成登記的依據,不必再去經過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地主、地方政府)的同意
或簽署。


這在實務上常被稱為:

「逕行變更登記」(直譯:直接依據主管機關證明辦理變更)

「單獨變更登記」(不需相對方配合,登記機關會受理)


舉例對照

一般情形

若 A 與 B 共有權利,通常要變更登記需雙方簽章。

特別規範
若法律明文規定「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那麼只要拿到主管機關(例如金管會)的核准文件,就能直接去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不必經過其他權利人或地方政府同意。

條文例子

這種規定在 金融機構合併、重整 裡很常見。例如: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

意思就是:

金管會核准(主管機關證明)

地政機關辦理(直接登記)

不必地主或地方政府同意


所以你台北市政府就算不同意也沒有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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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1344 10/12 02:08好了啦 大律師一直丟AI的東西上來 已

daniel1344 10/12 02:09經看破手腳了啦 誰會用「法律技術語」

daniel1344 10/12 02:09這種詞阿

笑死!小草讀書犯法!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91年6月3日因大安銀行與台新銀行合併

而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7條第1項本文: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 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 證明逕行辦理登記」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為台新銀行之登記( 即91年抵押權)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關於債務人登載 「高正修,登春公司」、設定義務人登載為「高正修」(見 原審卷㈠第6-11頁)

,及82年10月6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 86年1月30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第1條約定抵 押權所擔保範圍為:「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本金最高 限額以內,現在所負(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成立之借款(另立借據、或(即)透支約據、或(及)本票、 或(及)約定書或(及)委託保證契約等作為本契約書之附件, 各該附件之規定其效力同本契約書),以及其他一切債務及 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施抵押權費用,以及因債務 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見本院卷㈠第55-57頁) 可稽。

則台新銀行抗辯82年及86年抵押權確已成立生效,登 春公司及高正修對於大安銀行所負借款、本票債務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均為91年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等語, 即非無據。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2:14:10

tim855042 10/12 02:16小心篇數 溫馨提醒

daniel1344 10/12 02:18你這麼會查判決 你可以去檢索一下有哪

daniel1344 10/12 02:18則會出現法律技術語這種用詞

firejohnny 10/12 08:58treasure大真有耐心,還想渡化草類,

firejohnny 10/12 08:58連合約、法律位階都故意搞不懂的有什

firejohnny 10/12 08:58麼好溝通的?這些人就只會吵一些枝微

firejohnny 10/12 08:58末節的東西,實際上就是故意當一坨爛

firejohnny 10/12 08:58泥巴黏在你身上藉機浪費你時間、挑撥

firejohnny 10/12 08:58你的情緒而已,弄到你灰心以達到劣幣

firejohnny 10/12 08:58驅逐良幣的目的

meredith001 10/12 09:01教育雜草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