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告鏡週刊敗訴後,記得說自取其
笑死!法盲不要在這邊自介好嗎?連真實惡意這個法律專有名詞都不知道,就不要在那
邊胡扯什麼誹謗罪了!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簡單講,要構成刑法誹謗罪,前提必須是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引用,有明知或重
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也就是他須要有明知或因重大輕率而不知,沒有盡到
合理查證義務,公然發表誹謗他人言論才可成罪,如果鏡周刊已經盡到合理查證義務
,找到吳姓工程師來求證,縱使吳姓工程師是騙他的,依照大法官最新解釋,也可主張
刑法310條三項免責,因為黃國昌是立法委員,應受人民監督,其人格利益應受退縮,新
聞媒體對其報導符合公益原則,只要沒有真實惡意,就可免責。
靈芝草人不學無術,對法律一竅不通,就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了好嗎?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 先說 關於黃國昌要告鏡週刊的報導
: : 黃國昌說吳姓工程師根本沒這樣跟鏡週刊說
: : 但鏡週刊採訪吳姓工程師 都有錄音、對話截圖存證
: : 這案子上法院,99%黃國昌敗訴
: : 因為說謊的是 吳姓工程師、他在唱雙簧
: : 簡言之,構成妨礙名譽、誹謗罪的最基本要件,要是惡意的
: : 真的要告的話,我建議黃國昌去告 吳姓工程師才告的成、因為對媒體抹黑你的是他: : 但黃國昌要耍憨去告鏡週刊 我也沒意見
: : 但敗訴+1 以後就別再自誇說 我打官司沒輸過
: : 記得,再去黃國昌臉書 跟他說 自取其辱、可悲
: 每次看政黑這些大哥們發文就覺得好有趣
: 有一種在體驗平行時空的錯覺
: 他們和這個世界的常態性邏輯推論都完全不一樣
: 絕對是認知失調最高層級的患者
: 我身邊挺綠的朋友還真的都沒有這麼瘋
: 至少錯了
: 就要閉嘴 難怪票越來越少
: 你鏡周刊說 黃國昌刊假對話 當事人發法律聲明說是真的
: 這個要辯什麼
: 我退一萬步給你
: 這個吳先生就是故意騙你
: 你能怎樣?
: 你自己蠢阿 笑死
: 你媒體來問我我就要老實回答你
: 難道你是檢察官還是法官
: 你就算是檢察官還是法官 被告都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 所以這問題很簡單嘛
: 你訪問的時候當下查證吳先生和黃那一個小部分的對話內容不就好了
: 不然你記者當假的嗎 「確認」都不會 只會造謠喔 笑死
: 不過政黑這些大哥們會做什麼呢?
: 彭振聲崩潰罵檢察官:(政黑解讀)彭恨柯文哲
: 大罷免32:0(政黑解讀)至少成案了32個
: 我也不太意外 其實鏡周刊也會知道
: 這都進入法律程序 你覺得他會拿給你聽嗎?
: 應該就算錄音聽到吳先生說
: 「黃國昌拿的就是他們的對話截圖」
: 政黑也可以告訴你 「吳先生說截圖是偽造」
: 就像這些側翼寫憲法法條還可以自己加料一樣
: 笑死 複製貼上的東西跟我說多幾個字是抄錯
: 你們這些人是瘋了嗎
: 還是都在吃藥阿
: 不要被民進黨搞到自己連分辨基本對錯的能力都沒有了
: 真的很可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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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浪費一篇文章的生命時間跟智障小草
解釋他們不會想懂的東西
只是反串的XX小草
推還原事實
怎麼樣才叫合理查證義務?
笑死,馬上有人來示範
笑死,大律師現在鏡檢只有三篇不知所云的
聲明說有盡實查證你就信了喔?人家黃嫌這
邊可是拿出當事人的律師函了,你大鏡檢拿
出什麼證據了嗎? 結果你大律師還在幫洗地
有夠可悲的
笑死,靈芝草人看不懂中文,還在鬼打牆。
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
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
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
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
笑死,小草不信又如何? 人家證據是要說
服檢察官或法官,拿給你看幹嘛
白畜都忘了好油了
律師函有個鳥用 去提告阿
大律你都貼法條了是看不懂嗎? 現在鏡週刊
是有拿出什麼證據反駁對方的捏造新聞的指
控嗎? 鏡週刊就沒有可能明知或重大輕率之
惡意情事嗎?當初柯文哲說他沒有明知違法
青鳥也不信啊,怎麼現在鏡週刊隨便說你們
就信了
笑死,靈芝草人還在跳針,居然不知道要告別人誹謗,是你要去證明對方有真實惡意,不 是對方要證明自己無辜,難怪一直跳針耍寶!
柯文哲說沒有明知違法?那他可以去死一死
笑死,中文很難嗎? 只要找到本人去問基
本上就是合理查證了 至於吳男有沒有說謊
,與事實相符與否都非所問
笑死,現在是我跟你通過電話 ,我不管你說
啥,就是要用我自己編的稿登新聞這樣就算
合理查證了是嗎? 你可以認定吳男對鏡新聞
說謊,我也可以懷疑鏡新聞造假啊,單竟現
在鏡新聞就是拿不出東西啊,到底你們理解
力是有多低啊
鏡檢敢不敢把匯款記錄拿出來啦
言論自由的界限-妨害名譽罪章-生活與法律-臺灣高等檢察署
https://share.google/2pu7B1HAfIAWt6ZEU回去唸書好嗎?不要在這邊耍寶了!這種案件,檢察官理都不想理你,只有靈芝草人才會 一直跳針鬼打牆!
近年來我國實務界在處理誹謗罪之案件有採「真實惡意原則」,從刑法第310誹謗罪主觀犯意部分限縮成罪空間,認為只有在行為人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
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或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的情況下,始該
當誹謗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19/2025 13:59:23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19/2025 14:08:12
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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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亂定誹謗違反大法官釋憲網路上資料隨便查一下 就發現抓拍臭蛋的被告誹謗 除了違反程序還違反大法官釋憲: 真實惡意原則,這個原則係源自美國紐約時報控訴沙利文案,在這個案件之後,美國 最高法院確立了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在指控媒體報誹謗性言論時應遵循真實惡意原則,![[問卦] 亂定誹謗違反大法官釋憲 [問卦] 亂定誹謗違反大法官釋憲](https://www.howlawyer.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3/knowhow-insult-defamation-reputation-important-document-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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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盾牌牙醫要提告卻不舉證還要告蘇一峰盾牌牙醫要提告卻不舉證, 還要告北市聯和醫院胸腔科蘇一峰 簡述: X牌牙醫、a.k.a自稱吳欣岱最強金主, 在fb轉貼了一篇農藝女孩文替超思進口蛋辯護,![[爆卦] 盾牌牙醫要提告卻不舉證還要告蘇一峰 [爆卦] 盾牌牙醫要提告卻不舉證還要告蘇一峰](https://i.imgur.com/6VFkyC4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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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女醫被爆悔婚擁吻小開輕生亡 生前親筆節錄一審判決部分: ......因被告發表本案文字,均未提出任何足使一般人認定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事 為真實之相關證據資料,亦未見被告有何查證作為,則被告率爾以文字在前揭社群網站發 表此言論,顯存有惡意或重大輕率之情形,而未盡合理之查證義務無訛,尚難依刑法第31 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不予處罰。X
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高虹安告陳時奮的法條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當時結果是不起訴,不起訴的理由如下: ---------- 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陳的言論中,論文攸關選民對候選人認識,且高、余2人屬公眾 人物,陳的言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評論,縱使令高、余2人不快,仍受言論自由保 障。2
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看法院給的新聞稿比較準 誣告罪要件就兩個 1. 直接故意 這個高虹安告對方毀謗就成立了![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 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https://tp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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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徐巧芯告「無良公關」爆料不實 檢方:「在今年大法官有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其中理由的第73、74段就有對誹謗罪的真實查證義務做補充說明 簡單說就是 發表言論的人言論就算是一般人 除了要先行「合理查證程序」1
Re: [討論] 戴瑋姍亂解讀報告是事實啊 在不道歉什麼大法官揭示,誹謗發言事項涉公共利益,就算無法證明言論為真實,只要發表前經合理查 證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即「不罰」;合理查證後所取得的證據資料 即使並非真實,如果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仍屬不罰情形。 換句話說,只要符合「合理查證」、「確信為真」、「沒有真實惡意」三要件,且與公共 利益有關,賴、戴二人就不構成誹謗罪。1
Re: [討論] 塔綠班浮木 吳子嘉 07/12 宣判再看「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02 號」民事判決摘要: (一)言論自由和名譽權,都是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利,應給與相等之保障,二者有所衝突 時,法院應予以權衡。如果是「客觀事實陳述」(事實性言論),亦受言論自由保障,在 他人主張因「客觀事實陳述」導致名譽權受侵害時,法院不會要求該言論客觀、絕對真實 性,否則將會造成言論自由之過度限縮。但是,如果該「客觀事實陳述」與事實不符時,1
Re: [黑特] 彭文正自訴提告張惇涵、張文蘭均無罪說到張法官部分,彭文正對其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已經因為「顯無理由」,沒有言詞辯 論就判決駁回了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七一八九號民事判決: 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述內容,原告係主張被告身為法官,關於系爭論文確認事件之訴訟 指揮行為,侵害原告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X
Re: [討論] 如果柯文哲無罪,會國賠嗎?「國家賠償」部分: 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明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 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問題在於,柯文哲有因為地檢署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失去自由嗎? 且地檢署也不會因為傳聞法則而隨便拉人,因此除非要認定是確實沒有真憑實據,卻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