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笑死,不懂憲法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上列聲請人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第 15 條之 4、第 25 條、第 29 條之 1 第 3 項、第
30 條第 3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第
45 條、第 46 條之 2 第 3 項、第 47 條、第 48 條第
2 項、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
小組部分、第 59 條之 3 第 2 項、第 59 條之 5 第 2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6 項及刑法第 141 條之1
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
二、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第 45 條及第 47 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三、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什麼叫暫時處分?就是凍結你的新法適用
既然立法院立的新憲訴法被凍結適用,那我就是依舊法規定進行審理並裁判啦!
哪有什麼適不適用新法的問題?
讀書不犯法好嘛!不要那邊胡扯了!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 引述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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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笑死!那這個通過條文就自己打架囉!
: :
: : 第 43 條
: :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 :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 :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 :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 :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
: : 意,並應附具理由。
: : 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 :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 :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 :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 :
: : 這次修法根本沒動到43條,那大法官到底是要依照第43條規定辦理還是依照第30條辦理?
: :
: : 第43條是不是第30 條的特別法?那第31條的裁定要件又怎麼說?
:
: 這條沒修其實沒差
: 因為裁判才會影響法條
: 暫時處分就像上面寫就六個月自動失效
: 只能暫緩半年但是因為人數不足無法裁判
: 半年之後啥都不會改變
: 柯建銘都自承大法官人數不足已無法裁判了
: https://i.imgur.com/WS52QbQ.png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67.28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KyHOF-YPcMCo
: → Berotec: 你在講啥 處分之後就可以用舊法審了 36.239.121.57 01/25 21:47: 不行 因為柯在法條生效前送的因為法條還沒生效,不存在所以不能審理
: https://i.imgur.com/X3bnadd.png
: ※ 編輯: Sinreigensou (49.216.167.28 臺灣), 01/25/2025 21:48:21
: → tim1112: 藍白不要過年後發現新法不能用才在那怪 150.116.43.151 01/25 21:48: → tim1112: 人沒提醒 150.116.43.151 01/25 21:48: ※ 編輯: Sinreigensou (49.216.167.28 臺灣), 01/25/2025 21:48:58
: → tim1112: 當然可以審理 司法院公告都已經說大法官 150.116.43.151 01/25 21:49: → tim1112: 在處理了 150.116.43.151 01/25 21:49: 那是審查暫時處分,這條沒修
: 但是釋憲柯建銘都承認無法處理了
: → rtwodtwo: 你卡提諾法學院嗎 114.42.0.28 01/25 21:49: → tim1112: 新法條暫時處分自然就是用舊法條 150.116.43.151 01/25 21:49: 並沒有
: ※ 編輯: Sinreigensou (49.216.167.28 臺灣), 01/25/2025 21:50:44
: 推 Berotec: 你在工三小 36.239.121.57 01/25 21:50: → tim1112: 有沒有你過完年就會知道了 既然能被暫時 150.116.43.151 01/25 21:51: → Berotec: 裁定暫時處分是什麼意思你懂嗎 36.239.121.57 01/25 21:51: → tim1112: 處分 表示新法條形同被凍結 150.116.43.151 01/25 21:51: → tim1112: 既然被凍結自然就只能用舊法條 150.116.43.151 01/25 21:52: 你自己嘴砲而已
: 我都貼人出來背書
: 你呢
: → Berotec: 就是裁定新法暫時不生效力 36.239.121.57 01/25 21:52: → star12614: 去找konami好嗎 106.64.137.253 01/25 21:52: → RockCat03: 賴清德戒嚴了啦,又不敢一直狗叫 27.53.17.203 01/25 21:52: → jabari: 好 你對 1.162.142.119 01/25 21:52: → tim1112: 國會擴權法案也是先被暫時處分凍結然後 150.116.43.151 01/25 21:52: → tim1112: 才宣告違憲 150.116.43.151 01/25 21:52: → tim1112: 凍結到宣告違憲期間國會還不是完全行使 150.116.43.151 01/25 21:53: → tim1112: 不了新法的權限 150.116.43.151 01/25 21:53: ※ 編輯: Sinreigensou (49.216.167.28 臺灣), 01/25/2025 21:53:46
: 推 cfetan: 弱問:何時評議? 39.15.9.192 01/25 21:53: → cfetan: 重點是評議日期 39.15.9.192 01/25 21:54: 噓 Iamidiots: 笑死,聯合報你也全信唷XD 123.205.29.225 01/25 21:54: → tim1112: 柯建銘又不是司法院長 他哪能背書 150.116.43.151 01/25 21:54: 呵呵 不是說民進黨最懂憲法
: → tim1112: 只要新法生效前送出申請 自然是用舊法 150.116.43.151 01/25 21:55: ※ 編輯: Sinreigensou (49.216.167.28 臺灣), 01/25/2025 21:55:13
: → tim1112: 哪需要在乎評議日期 150.116.43.151 01/25 21:55: → tim1112: 司法院統一解釋法律 150.116.43.151 01/25 21:55: → tim1112: 你只能搬柯建銘表示你只剩槓的餘力而已 150.116.43.151 01/25 21:56: 你誰都搬不出來更像是硬槓的那邊
: → Berotec: 你知道你回文的ID什麼背景嗎._. 36.239.121.57 01/25 21:56: → Berotec: 絕對比你懂憲法 36.239.121.57 01/25 21:57: 推 cfetan: 生效前不得送,生效後不能評議,綠自始至 39.15.9.192 01/25 21:57: → cfetan: 終陷於邏輯死結 39.15.9.192 01/25 21:57: → tim1112: 生效前當然可以送 沒看到司法院說過大法 150.116.43.151 01/25 21:58: ※ 編輯: Sinreigensou (49.216.167.28 臺灣), 01/25/2025 21:58:24
: → tim1112: 官已經在處理了嗎 不能送就不需要處理了 150.116.43.151 01/25 21:58: 處理就是寫駁回裁判書啦
: → cfetan: 不管是評議會議未召開,還是有大法官技術 39.15.9.192 01/25 21:58: → cfetan: 性缺席,下次評議會議須適用新法 39.15.9.192 01/25 21:58: → tim1112: 既然大法官在處理 表示生效後自然也可以 150.116.43.151 01/25 21:58: 推 GoldenDream: 43條都寫這麼清楚了 你哪個部分不懂 49.215.149.83 01/25 21:58: → GoldenDream: ? 49.215.149.83 01/25 21:58: → tim1112: 評議 150.116.43.151 01/25 21:58: 噓 Iamidiots: 哪條法規講生效前不得釋憲 123.205.29.225 01/25 21:59: https://i.imgur.com/X3bnadd.png
: → tim1112: 建議你藍白粉趕快討論一下 過完年憲訴法 150.116.43.151 01/25 21:59: → cfetan: 憲法法庭昨(24)日上午原定之評議會議並 39.15.9.192 01/25 21:59: → cfetan: 未召開 39.15.9.192 01/25 21:59: ※ 編輯: Sinreigensou (49.216.167.28 臺灣), 01/25/2025 22:00:23
: → tim1112: 被被暫時處分甚至宣布違憲的話 你們要 150.116.43.151 01/25 22:00: → tim1112: 用什麼說辭去圓你們憲在的唬爛 150.116.43.151 01/25 22:00: → tim1112: 生效前送自然是用舊法 哪怕2026才評議一 150.116.43.151 01/25 22:01: → tim1112: 樣是用舊法 150.116.43.151 01/25 22:01: 前大法官講了生效前送的不能成為釋憲標的
: https://i.imgur.com/X3bnadd.png
: 推 tim1112: 呂太郎現在不是大法官 111.80.217.42 01/25 22:05: 噓 Iamidiots: 笑死,呂太郎只是個人意見 123.205.29.225 01/25 22:05: → tim1112: 更正,呂太郎是 111.80.217.42 01/25 22:05: → Iamidiots: 還前大法官哩!毫無法律效力 123.205.29.225 01/25 22:06: 印象好像也有人拿前大法官反駁翁的兩岸同國
: 推 GoldenDream: 43條就寫造成憲法保障的東西受到損害 49.215.149.83 01/25 22:06: → GoldenDream: 的時候得適用舊法 昨天也是總統公布 49.215.149.83 01/25 22:06: → GoldenDream: 才釋憲 也沒問題 49.215.149.83 01/25 22:06: → Iamidiots: 乾脆馬英九代表總統好了XD 123.205.29.225 01/25 22:06: → GoldenDream: 法學博士翁曉玲也說我就是比你大 你 49.215.149.83 01/25 22:07: → GoldenDream: 怎麼沒貼 49.215.149.83 01/25 22:07: → tim1112: 大法官只要其中一方人數比較多就可以完 111.80.217.42 01/25 22:07: → tim1112: 成釋憲,所以根本沒差 111.80.217.42 01/25 22:07: 推 cfetan: 扯越大法官,超越司法院秘書長見解,佩服 39.15.9.192 01/25 22:07: → cfetan: 的如滔滔江水連綿不絕 39.15.9.192 01/25 22:07: 真
: ※ 編輯: Sinreigensou (49.216.167.28 臺灣), 01/25/2025 22:09:03
: 噓 Berotec: 等呂太郎這段話寫在釋憲文或不同意見書 36.239.121.57 01/25 22:09: → Berotec: 再來說吧 他口頭表示的東西沒有效力 36.239.121.57 01/25 22:09: ※ 編輯: Sinreigensou (49.216.167.28 臺灣), 01/25/2025 22:09:33
: 推 hosen: https://i.imgur.com/TeZ83DZ.jpeg 123.195.32.49 01/25 22:10
: 推 hqu: 不能釋憲了 那立個只有藍白可以當總統法更爽 42.77.200.56 01/25 22:20: ※ 編輯: Sinreigensou (49.216.167.28 臺灣), 01/25/2025 22:22:31
: 推 tim1112: 可以不副署啊。那本來就是可行選項 111.80.217.42 01/25 22:23: 推 GoldenDream: 執政黨還想照著遊戲規則玩 就藍白還 49.215.149.83 01/25 22:24: → GoldenDream: 以為是沒輒了 49.215.149.83 01/25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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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凍結嗎 平行時空?
人家貼裁判字號 藍白貼聯合報
這就是差距
著作等身 考了十年律師終於42歲考取的
大律師 其法律見解想必正確
讀書真的犯法 這不 孩子們因為買太多書
把文化幣砍了
壯世代再不讀書真的會被撞四代
分享一下我的心得 首先,暫時處分是否「受理」目前還是未知數。 憲法法庭昨天的新聞稿也沒有提到「已受理」只說處理中。 而且受理與否也是要經過大法官評議表決的,憲法法庭收件不代表就是受理。 「第 32 條3
所以我才一直強調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啊 因為從法條結構上來看,憲訴法第30, 31條是裁判裁定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第43條才是針對暫時處分的特別規定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基本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4
藍白的邏輯就是,你大法官要依照我立法院修正的新憲法訴訟法來審憲法訴訟法的釋憲案 但實際上,若依照新法,現實上當大法官實際人數(8人)還沒滿足新法人數(10人)時, 沒辦法進行評議 依照憲法77、78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是解釋憲法機關,新法將造成實際上的憲政空窗,這 種憲政空窗(無法釋憲)本質上就是違憲(憲法規定要釋憲可以運作)![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https://i.imgur.com/WS52QbQ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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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2025-01-25 02:43 聯合報/本報記者蕭白雪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缺席 拒成政治工具 憲法法庭表定昨天最後一次評議庭,並未對賴清德總統剛公布的憲法訴訟法作出暫停施行 的暫時處分,一大關鍵因素是至少三位大法官選擇技術性缺席,實際上未開評議庭,據了![[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https://i.imgur.com/3UlsnqR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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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我看這根本是訴訟法白癡寫的文章吧! 不知道憲訴法有關裁定和判決的最低人數有不同規定嗎? 藍白修的是憲訴法第三十條判決的要件 第 30 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17
笑死!那這個通過條文就自己打架囉! 第 43 條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15
這條沒修其實沒差 因為裁判才會影響法條 暫時處分就像上面寫就六個月自動失效 只能暫緩半年但是因為人數不足無法裁判 半年之後啥都不會改變![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https://i.imgur.com/WS52QbQb.png)
爆
[爆卦]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真的出來啦 勿謂言之不預 嘻嘻 主文![[爆卦]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爆卦]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assets/images/Icon-share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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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摘要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 ,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至上開法律之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摘要](https://i.imgur.com/Sfsbt2C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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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裁定理由全文: 裁定摘要: 內文有點長 我稍微用ChatGPT整理一下:爆
[轉錄] 憲法法庭暫時處份案一、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 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 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 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 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轉錄] 憲法法庭暫時處份案 [轉錄] 憲法法庭暫時處份案](https://cons.judicial.gov.tw/assets/images/Icon-share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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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幾乎都裁用 Gemini 總結一下被禁止適用的條文: 憲法法庭裁定中指出,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故 行政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憲法法庭裁定暫時停止適用以下法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幾乎都裁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幾乎都裁](https://i.imgur.com/eGEmrqM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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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看看大法官整理的0710爭點憲法法庭新聞稿,簡單清楚整理了0710三小時的所有整點。(幫各位簡單分點一下) 首先,憲法法庭於113年7月10日下午2時就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 13 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等4案![[討論] 看看大法官整理的0710爭點 [討論] 看看大法官整理的0710爭點](https://cons.judicial.gov.tw/assets/images/Icon-share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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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藍明知違憲還要強推藐視國會罪有人問哪條違憲?就我個人的意見啦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第9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第2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43
[轉錄] 司法院: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預告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2
Re: [黑特] 行政院代表整個被大法官打爆耶..你完全聽錯了吧 詹森林大法官是說 你依47條你可以提 那立法院用65條來提你怎麼說 或許塔綠班認為贏了1
Re: [討論] 不服大法官審判結果 跟誰上訴?上訴無門了啦 除非要拖超過六個月(且沒有更新裁定),或者是有特殊事由導致撤銷,否則忍著到「守 得雲開見月明」是必定的... 且端看一一三年憲暫裁字第一號內容: 四、本庭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