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八卦柵欄熱議「德意志」中
※ 引述《Berotec (咦)》之銘言:
: 安安 如題
: 八卦把民眾黨那篇德意志推爆了
: 還多一個新的德意的一天的梗在重複推
: 完全無視軍審法要修回來也要過立院
: 在那邊喊沒有討論沒有民主
: 跟殭屍一樣低智
: 更慘的是 連推這種重複推文的事情也慢半拍
: 民眾黨昨天下午五點左右就回應了
: 八卦版要到今天早上才動起來推爆
: 有沒有速度比蟑螂還慢的八卦
但問題是:
他們的「盟友」國民黨也贊同恢復軍事審判,甚至已經在去年「超前部署」,推動制度上的還原,沒有等總統「慢半拍」的動作緩慢
因此與其將矛頭對向中央政權,還不如找翁上人等人嗆聲,不是更好嗎?
而且,民眾黨本身也曾提案修正《軍事審判法》,且刊載在立法院公報中(但這似乎是在上一屆還有時代力量時的事)
當時的緣由是:
「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國防部已逾八年年無新進人力補充,部隊現有之軍法官陸續服役期 屆滿退伍,導致部隊軍法官人力出現斷層,亟需補充」
國民黨則更直接、更狠,是要直接恢復,緣由則為:
一、軍隊及戰備之目的,在於應變戰時,抵禦外侮,維護國家安全,且為因應戰時之特殊情況,對於現役軍人在戰時危害軍事利益之犯罪,本應由軍事審判,以達成維護軍事利益及國家安全之目的。是以,我國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明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然依據一百零二年八月修正後之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修正前條文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規定,當現役軍人於戰時涉犯重大軍事利益之重罪,同時犯罪事實又涉犯普通刑法之輕罪時,依本法規定,必須捨特別法之軍事審判程序,而依普通法地位之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追訴,此規定,明顯違背「特別法優先原則」而形成法體系之混亂,且造成軍事審判之特別目的無法達成。
二、按一百零二年八月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法,乃因國軍發生「洪○○案」,為將
該案迅速移由司法機關之權宜修法,當時尚難兼顧「特別法優先原則」及戰時軍事審判目的。然此條文倘若不修正,將造成戰時本應由軍事審判之軍法案件多數必須移由司法機關辦理。舉例說明,戰時有官兵毆打長官及同袍之犯罪,此同一犯罪事實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對長官暴行之重罪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傷害罪,依前揭規定,該涉案官兵因傷害之輕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致全案無法進行軍事審判,必須全部移由司法機關辦理,將使戰時軍事利益無法達成,而有害軍事任務之遂行。
目前看來,雙方都有言行不一致之處
但人民卻似乎被矇在鼓裡,無法及時揭開各方之間偽善的一幕,因此民眾黨真想當背骨仔的話,將使外界營造「民眾黨是力挺來自中共之危害國安的言論」
一旦這說法傳開了,沒人會再相信民眾黨能在兩黨強勢之間,分一杯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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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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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靠,原來立院三黨都提議過要重啟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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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下
爆
[討論] 翁曉玲、徐巧芯提案修法恢復軍事審判其實本屆立法院有人提案修正軍事審判法, 內容很簡單, 就是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時,全部適用軍事審判。91
Re: [新聞] 因應反滲透 賴清德總統將恢復軍審全文一國防部記者會說明 1.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編移回軍審,第三編治安犯罪不移。 2.由國防部制定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 (司法院掰)。 3.制定軍法官人事條例,將軍法官身分與一般軍人分別以維護審判獨立性29
Re: [新聞] 快訊/賴清德宣布「恢復軍事審判」 軍法軍事審判法 第一條 第一項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第二項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 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7
Re: [新聞]Toyz販毒被羈押入所 協助販毒的是現役軍人根據軍審法第一條第一項: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簡單來講 1.身份為現役軍人![Re: [新聞]Toyz販毒被羈押入所 協助販毒的是現役軍人 Re: [新聞]Toyz販毒被羈押入所 協助販毒的是現役軍人](https://i.imgur.com/DbLf4KF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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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總統宣布恢復軍審只有一個可能軍審法修法這種事情 應該由國防部草擬法案 由國防部長提出 然後由執政黨立院黨團跟全民說明 要修法的原由 回歸法律修正的程序 但由總統來宣布恢復軍審的話 只有一個意義 就是依照 軍事審判法第7條的規定5
Re: [新聞] 快訊/賴清德宣布「恢復軍事審判」 軍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軍事審判法第7條 I 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 II 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3
[討論] 我國的軍事審判軍事審判法:軍法人員負責進行特別刑事程序時的相關規範,為了抵禦其他國家的侵略,由 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以及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的期間,2013年後,限縮在「戰時」 才使用。 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的職責、違反長官或部屬義務時等軍事犯罪的實質刑責內容。 兩者針對的都是「軍人」4
Re: [新聞] 快訊/賴清德宣布「恢復軍事審判」 軍依據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如果總統宣告戰時或戒嚴,就可以適用軍事審判法。 不需要再修法,詳見下列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7 條3
Re: [討論] 恢復軍審不用修法嗎?立院怎麼過?恩?很多人不知道需要修法嗎 原本的舊法(102年以前) 第一條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 戰3
Re: [問卦] 只有我覺得恢復軍審還好嗎?問題是 軍事審判法在十萬人上街頭後 第一條就已經修法為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