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李文宗朱亞虎被押有裁判書嗎?
羈押理由
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部分
依卷內事證,本案被告所涉之具體犯罪事實仍有諸多疑點尚待檢察官調查釐清,且不能排除仍有與被告具有利害關係之潛在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被告為脫免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羈押必要性部分
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第3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https://i.imgur.com/PvOrcae.jpeg
被告朱O虎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二、羈押原因部分
(一)被告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動機,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二)被告與沈O京等人間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節之具體犯罪事實,尚有諸多疑點有待檢察官進一步調查釐清。綜核上開事實,於本案犯罪事實真相查明前,被告為減輕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羈押必要性部分
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
https://i.imgur.com/9IqZJKy.png
李文宗也對檢方使出,我完全不知情這招,
不過這招已經沒用了。
朱亞虎坦承犯行,家人都在國外生活,
看來沈慶京給的薪水很高啊。
坦承犯行,這下子是不是有人要緊張了?
徐900:檢方找錯人
--
仔細想想,朱亞虎確實是最容易招供的。
朱亞虎沒有龐大的財團逼著他要硬撐。行
賄,或者是做中間人,完全可以緩刑啊
朱沒必要去拼,坦誠最後反而很輕
現在不認一認要是被彈劾連月退都沒了
分類
我是回文沒動到原本的分類啊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96
[討論] 北院新聞稿在Treads上看到有記者貼出來了 1. 不爭執並且承認部份事實,圖利罪嫌疑重大 2. 案情後續可能往貪污賄絡重罪發展31
[討論] 裁定理由書白話版 by Claude這是一份法院的裁定理由書,主要內容如下: 被告涉嫌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1.被告承認部分指控事實 2.被告明知增加京華城容積違法,仍執意為之 3.導致共犯沈某獲得200多億元不法利益16
Re: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14
Re: [討論] 羈押+不得再抗告(推文指正可抗告)裁定詳細: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2
[討論] AI法官看兩次羈押庭的判決比較全民AI法官 目的:將範本文章中 兩次法官裁定結果跟相關事實輸入AI,看看每個人跑出來的結果是否有差異。並看AI說前 後裁定何者比較有道理。- 單看「113 年度聲羈更二字第 17 號」摘要: 一、犯罪嫌疑部分: (一)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惟此有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 部分犯罪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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