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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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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xxcv (五更腸旺)》之銘言:
: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 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上周遭立法院否決,政務委員林明昕拋出可提「預防性權利救濟」的: 想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5日)安排法務部及司法院針對「司法訴訟實務上: 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進行專題報告。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在質詢時,憲法法庭書: 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剛剛會議過程中,已收到民進黨立委針對憲訴法聲請暫時處分。

其實一直在想著,到底是否要回這系列

但還是算了,下來進入正題

剛剛找到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五年度裁字第一一六八號」行政裁定判例,這邊大概提供其重點,以資參考:

任何訴訟提供人民之權利保護,均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要件。人民就對己之侵益處分,或對第三人授益卻對己侵益之具雙重效力之授益處分,本得於處分作成後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救濟。蓋在處分未作成前,人民並不會因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是以除非個案情形特殊,如不許人民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人民權利無從及時受到保護外,人民並無就行政處分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當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可能性低時,即不能認為如不許人民提起禁止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人民權利無從及時受到保護。



而在實務上,憲法法庭也確實曾經審核是否有「顯然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的情況,導致非得不予受理不可的局面

參考: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裁字第一一二號裁定

背景:

該案(即謝志宏案)本來是要納入去年的死刑釋憲案中,但是因為經聲請再審後得到無罪確定的判決、且已經獲得冤獄賠償,結果被當時的眾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理由陳述:

查,本件聲請於106年8月10日經本庭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又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已於109年5月15日以108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改判聲請人無罪確定。故聲請人就上開系爭規定、系爭要點、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應認已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因此不管怎樣看,人家「提前聲請」的舉動,難道有錯嗎?

還是覺得民進黨黨團有點心急了?



後來再審的結果,都能作為是否能受理案件之標的,難道還能主張憲法法庭不應受理?懷疑背後邏輯是否有搞錯...

不管怎樣,審查庭是否准許,這是另一回事

他們只要查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條件,就已經足夠了,其他程序上的事,與外界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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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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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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