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 引述《xxxcv (五更腸旺)》之銘言:
: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 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上周遭立法院否決,政務委員林明昕拋出可提「預防性權利救濟」的: 想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5日)安排法務部及司法院針對「司法訴訟實務上: 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進行專題報告。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在質詢時,憲法法庭書: 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剛剛會議過程中,已收到民進黨立委針對憲訴法聲請暫時處分。
其實一直在想著,到底是否要回這系列
但還是算了,下來進入正題
剛剛找到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五年度裁字第一一六八號」行政裁定判例,這邊大概提供其重點,以資參考:
任何訴訟提供人民之權利保護,均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要件。人民就對己之侵益處分,或對第三人授益卻對己侵益之具雙重效力之授益處分,本得於處分作成後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救濟。蓋在處分未作成前,人民並不會因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是以除非個案情形特殊,如不許人民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人民權利無從及時受到保護外,人民並無就行政處分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當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可能性低時,即不能認為如不許人民提起禁止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人民權利無從及時受到保護。
而在實務上,憲法法庭也確實曾經審核是否有「顯然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的情況,導致非得不予受理不可的局面
參考: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裁字第一一二號裁定
背景:
該案(即謝志宏案)本來是要納入去年的死刑釋憲案中,但是因為經聲請再審後得到無罪確定的判決、且已經獲得冤獄賠償,結果被當時的眾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理由陳述:
查,本件聲請於106年8月10日經本庭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又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已於109年5月15日以108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改判聲請人無罪確定。故聲請人就上開系爭規定、系爭要點、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應認已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因此不管怎樣看,人家「提前聲請」的舉動,難道有錯嗎?
還是覺得民進黨黨團有點心急了?
後來再審的結果,都能作為是否能受理案件之標的,難道還能主張憲法法庭不應受理?懷疑背後邏輯是否有搞錯...
不管怎樣,審查庭是否准許,這是另一回事
他們只要查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條件,就已經足夠了,其他程序上的事,與外界沒有關係。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5
笑死!藍白法盲不知道還有這一招吧!又白忙一場了! 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https://www.law.ntu.edu.tw/media/k2/items/cache/37d163b88a4522bd852de06260df3d98_M.jpg?t=20230220_023416)
6
噓 antistar: 看不懂中文?拿主子餵的硬拗理由當寶,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主子自己擴張解釋,一直說有空間,以你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的智商要看懂文意很難對吧?更別說垃圾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還敢扯德國喔?德國官員說謊都有罪,大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狗官怎麼說的?只會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 49.216.46.97 01/15 14:54X
好奇問一下treasurehill , 因為你有提一句「今天你總統公布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更改作成憲法判決要件,並且規 定在大法官可決人數不足時不得受理案件」 不過聯合報在12月底有篇讀者投書寫到![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https://udn.com/static/img/UDN_BABY.png)
1
我是覺得 現在收到申請 然後訂定緊急處分生效時間於總統公佈法令時生效 注意 是公佈法令時1
對個屁啦 照他的邏輯 現在8人就可以先受理、先開庭、先辯論 等補上2人,再判決就好 我就問,補上的2人,完全沒有參與言詞辯論,也完全沒有跟其他大法官有討論交換意見的機會,是要怎麼判決?8
對不起各位法綠人,我就法盲... 今天各位法綠人一直講新修的憲訴法違憲, 立論的基礎是建立在大官法人數不足這個條件上, 那...如果...我是說如果... 大法官在朝野合作下人數補齊了...2
我反問你 如果,我是說如果 今天立法院多數決定實行獨裁統治 堅決不排審大法官、堅決否決所有提名 然後開始修法通過各種迫害人權的法案X
我反問你, 如果,我是說如果, 今天總統決定提名一堆拐瓜劣棗當大法官, 否決後,繼續提名更多的拐瓜劣棗候選人, 怎麼辦?立法院一定要讓拐瓜劣棗當大法官?X
你要不要了解陪審團的組成是什麼成分? 原來你的陪審團成員是全部都是大法官啊?? 還有原來卡提諾數學系又開課了, 8>7很有問題, 所以6>9才是正確的,
叫你主子好好依法提大法官就沒問題了 2個月侵害多少?有符比例原則? 你主子不修違反人權的集遊法怎麼沒哭夭侵害人權 你主子辦鄭文燦案壓7年怎麼沒哭夭不作為? 打詐四法,吹哨者保護法,不法關說罪等藍白過半才送政院版才修法,怎麼沒靠夭政院不作為?
13
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笑死!我就知道你根本看不懂別人在說什麼,難怪一直在那邊跳針,雞同鴨講 關於什麼叫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這裡有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103年度判字第329號 被上訴人主張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依據交通部92年2月19日交 路字第0920001599號函(下稱交通部92年函)意旨,訂定臺9
Re: [閒聊] 終於打到釋憲了因為火花羅大哥FB所貼的圖片有點看不清楚,也方便本板日後查詢有個方便性, 查出不受理決議文,供板友有需要的時候參考 案 號:109年度憲二字第457號 聲 請 人:許哲睿、謝東翰、張毓志4
Re: [討論] 高院出來說明了笑死!這是什麼釋憲理由?我跟你賭,憲法法庭絕對會以不符程序以不受理駁回 首先,依據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3
[情報] 釋字第800號解釋字號 釋字第800號【宣告法令違憲解釋後再審最長期間計算案】 解釋爭點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 最長期間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否補充?
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公法白癡不要跳針了! 誰在跟你談未來給付之訴?我明明說的預防性權利救濟之訴,最典型就是以下二種類型, 條文都是行政訴訟法115準用民訴246,小草大法盲就不要在那邊鬼打牆了好嘛! (一)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起訴門檻之提高,體現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求。實務、學說提出諸多不同審酌因素,![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分享] 大法官不受理私校教師離職違約金統一解釋本案聲請人以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對教師法見解不一致聲請統一解釋 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但本人認為同案另外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疑義 可以考慮聲請解釋憲法 司法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