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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矢板明夫俱樂部:中山泰秀致蔡正元律師函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 矢板明夫俱樂部:中山泰秀致蔡正元律師函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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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1An2XGPk8R/
: 2.轉錄來源︰
: 臉書粉專 矢板明夫俱樂部
: 3.轉錄內容︰
: 前幾天,國民黨前副秘書長蔡正元在臉書上發表有關中山泰秀前日本防衛副大臣的不實言論
: 。造成了中山泰秀先生的困擾,並對台日關係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今天,中山泰秀已經
: 委托律師向蔡正元發出了要求七天以內公開道歉的律師函。否則將正式提告。中山泰秀對蔡
: 正元發表的不實言論非常憤怒。我得到了中山泰秀和律師的同意,將律師函的內容公布。希
: 望廣為傳播,以正視聽。
: 以下為律師函的內容。
: 受文者:蔡正元先生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 主旨:爰代敝當事人中山泰秀先生,敬請 台端於函到七日內,將 台端於個人臉書如附件所
: 示之貼文撤除,並於 台端臉書網頁以置頂貼文方式向敝當事人聲明致歉,詳如說明,請查
: 照。
: 說明:
: 一、本件係依旨揭當事人委任意旨辦理。
: 二、茲據敝當事人委稱:
: (一)緣本人乃係日本前防衛省副大臣,前於2025年4月25日傍晚接獲在台友人告知,蔡君
: 當日在其臉書粉絲專頁上張貼「中山泰秀日本前防衛副大臣中山泰秀月初就託人跟我說賴清
: 德要整我和郭正亮、傅崐萁 」之不實發文(如附件)。本人獲悉後旋即上蔡君臉書查看,
: 短短一個多小時間已有逾萬人瀏覽、上千則留言及數百次分享,甚而臺灣某網路媒體在未有
: 任何求證及平衡報導下,第一時間隨蔡君起舞,直接以蔡君發文內容做成新聞於網路上報導
: 。
: (二)針對蔡君前開貼文以及媒體報導,本人隨後即於當日下午6時許於本人粉絲專頁發布
: 正式聲明,鄭重澄清絕無此事,蔡君言論完全不是事實,並提出嚴正抗議。而後,臺灣各大
: 媒體雖陸續報導出本人聲明與抗議內容,然蔡君惡意捏造虛偽不實之事,並且於網路上散佈
: ,實已對於本人之名譽,以及日台間之信任與情誼,造成莫大傷害。
: (三)本人從政近30年,歷任五屆日本眾議院議員並曾擔任防衛省副大臣,生平首重信譽。
: 而蔡君與本人素昧平生,竟為合理化其妄言,捏造詆毀本人名譽之不實之事,連結當日蔡君
: 為臺灣司法程序所為強制處分,藉以烘托蔡君遭迫害之假象,蔡君之惡意,可見一斑。: 現已時隔多日,仍未見蔡君撤文或任何道歉,為維本人從政數十年以及與台友好多年所累積
: 之信譽,特委請貴律師代函敬告蔡君,請蔡君務必自重,限期於函到後七日內,自行將附件
: 不實內容之貼文全部撤除,並於同一臉書粉絲網頁,以置頂貼文正式提出道歉,本人可不予
: 追究,避免浪費臺灣司法資源。倘若蔡君依然故我,猶未置理,本人迫於無奈,僅有委託貴
: 律師依法提起告訴,以維本人長期辛苦累積之聲譽。」等語。
: 三、經核當事人所提供卷證資料,與其所述並無不合,爰代函達如上。
: 4.附註、心得、想法︰
: 蔡正元真的很屌,直接冒用日本政要的名義發表對賴的抹黑,借此轉移自己面對的法律訴訟
: 。
: 而且被當事人打臉後就直接裝死不回應。
: 真的有夠丟臉的。
: https://i.imgur.com/z4pNBKN.jpeg

中山泰秀當時在本身臉書專頁發了三語(日文、中文、英文)聲明,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但看來蔡正元沒有導正風向的意願

因此他受到更嚴苛的科技監控處分,原則上是剛好而已,不會顯得太過分...



聲明內容:(節錄中文)

【關於捏造及假新聞散播的重要聲明】

我從未發表或透過他人傳達任何有關賴清德總統的類似言論。
此事完全是惡意捏造的假消息,我鄭重抗議,並保留追訴權。

這個錯誤資訊的散播,將對日本與台灣之間的信賴關係造成嚴重影響。
我由衷尊重日本與台灣之間的友誼與民主,絕不會屈服於這類虛假的煽動行為。
關於此事的正式抗議聲明,隨此文附上。

【抗議聲明】

致各位媒體朋友以及相關單位:

針對2025年4月25日,蔡正元先生在社群媒體上所發布的言論,聲稱「中山泰秀傳話指出賴清德總統意圖整肅特定人士」,本人中山泰秀在此鄭重澄清,該言論完全不屬實,本人從未發表過類似言論,更不曾透過任何第三者傳達此類訊息。

此一說法純屬惡意捏造的不實資訊(假消息),已嚴重損害本人名譽,絕不可等閒視之。本人對於此一惡意造謠與擴散虛假資訊之行為表達最嚴正之抗議,並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

針對任何冒用本人名義所發表之虛假發言,本人將嚴正應對,並將透過適當方式,向國內外鄭重澄清此事完全子虛烏有、毫無根據。

特此嚴正聲明與抗議。

2025年4月25日
中山泰秀



順帶一提,完整裁定書理由文(臺灣高等法院一一零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六十一號):

一:命「財團法人文青福慧傳世基金會(原名領航基金會)」參與沒收程序部分(這部分 看來沒有媒體報導...)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二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正元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原審判決(一零七年度金重訴字第十二號)認定被告蔡正元因業務侵占獲有新臺幣二億八千零三十二萬七千九百八十三元之不法所得,且依原審判決附件資金流向顯示,部分款項已交付第三人即財團法人文青福慧傳世基金會(原名財團法人領航基金會,下稱文青福慧基金會),則本案被告蔡正元犯罪所得之物既為第三人所有,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爰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文青福慧基金會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二:科技監控部分

一、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刺,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正元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裁定羈押,嗣經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經原審法院裁定以准予以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暨應於每星期一、五下午五時前至限制住居地所在警察機關報到,具保人於民國一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提出上開保證金後,被告於同日停止羈押釋放出所,並自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暨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嗣於本案原審審理期間,被告聲請解除上開定時報到,經原審以一零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四號裁定自一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解除定期報到在案。

(二)茲檢察官於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提出補充理由書略以:請考量本案被告蔡正元仍存有逃亡風險,建請予以定期報到等語,經訊問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審核相關卷證,認被告涉犯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原審對被告犯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各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六月,併就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經原審認定之犯罪所得高達二億餘元,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且亦有高額之刑事沒收責任,衡諸常情,在主觀上恐有強烈之逃亡動機。且被告蔡正元於一一二年六月十七日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屆滿後迄今,已頻繁出入國境高達二十次,有檢察官所提出之被告蔡正元入出境資訊紀錄可參,又依原審所認定之事實,被告蔡正元因本案所獲取之款項,其中三千萬元兌換美金一百萬二千零四元已匯往海外帳戶,另有高達一億餘元流向不明,可見被告蔡正元與一般人相較,有較強之出境後在海外滯留不歸之能力與資源,綜上各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對被告施予較強之強制處分,方足以達到替代羈押之目的,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有命被告在指定時間、地點報到及遵守實施科技監控事項處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被告倘違背前開應遵守事項,法院得逕行拘提或為其他適當之處分。  

(三)至於檢察官上開補充理由書復謂以:「考量被告原限制出境原因未消滅,原保證金一千萬元不足以擔保被告逃亡風險,建請命被告另提供保證金並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等語。惟查:

1.關於被告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本案於原審審理期間,因刑事訴訟法增訂限制出境、出海相關規定,原審於109年2月17日裁定被告自109年2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並先後於同年10月15日、110年6月10日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各八月。案件繫於本院後,本院於111年2月14日裁定自111年2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復於111年10月13日裁定自111年10月1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於112年6月17日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屆滿後,未予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有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按。

2.而被告蔡正元所犯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及檢察官上訴認被告涉犯公益侵占罪嫌,均係「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3項等規定,重為處分後之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年,被告蔡正元於審判中係自案件繫屬於原審之日即107年7月12日起遭限制出境、出海,經與歷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合併計算,其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已達4年11月又6日,如再予延長或重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勢必逾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之五年限制,爰不重為限制出海、出境處分。至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均準時到庭,並無無故不到庭之情事,亦難認有何命再提出保證金之必要,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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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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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7.168 馬來西亞), 05/03/2025 10: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