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死刑判不了!吳宗憲推無期徒刑分級制修法
綜合來談:
※ 引述《DDDDRR (中壢樹屋)》之銘言:
: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下週將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排審「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無期徒刑分級進行修法,吳宗憲今(20日)與同黨黃建賓、林沛祥、牛煦庭委員: 共同召開記者會,強調「死刑判不了,無期要分級」。他們主張,「無期徒刑應分三級: 」:第一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第二級40年後才可申請,第三級則維持現行25年規定,: 希望藉此幫助法官得以依犯罪惡性細緻裁量,進而減少民眾對司法正義、社會安定的疑: 慮。
先說關係文書中的說明,供參:
【修改條文】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主刑之種類如下:……
二、無期徒刑,包含:
(一)一級無期徒刑。
(二)二級無期徒刑。
(三)三級無期徒刑。
第五十一條第三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僅就其中最重之無期徒刑執行之。
第六十五條:
一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減輕者,為二級無期徒刑。
二級無期徒刑加重者,為一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三級無期徒刑。
三級無期徒刑加重者,為二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七條:
(第一項)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二級無期徒刑逾四十年,三級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第三項、第四項)
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一級無期徒刑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不受減刑、大赦之影響,但總統之特赦不在此限;總統頒布之特赦,得改為二級無期徒刑之假釋規定,赦免法之相關規定不適用之。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在二級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三十五年或三級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第二項)
前項情形,併執行二級無期徒刑者,適用二級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併執行三級無期徒刑者,適用三級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併執行二級無期徒刑及三級無期徒刑者,適用二級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四項)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三級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五項)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二級無期徒刑及三級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下列殘餘刑期,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撤銷假釋者,其殘餘刑期依假釋期間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定之:
(一)未滿五年者,執行殘餘刑期十年。
(二)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執行殘餘刑期十五年。
(三)十年以上者,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有關無期徒刑部分時,執行殘餘刑期二十年;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有關無期徒刑部分時,執行殘餘刑期二十五年。
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撤銷假釋者,執行殘餘刑期五年。
【理由】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一、為因應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創設死刑須各審級一致決,且被告須具有受刑能力(意即其理解死亡的意義、理解執行死刑程序的理解能力及理解判決理由的能力),始可執行死刑,不僅將導致司法實務上不易判處死刑定讞,且死刑犯若最終經鑑定不具死刑之受刑能力,亦不能執行死刑。又司法實務上,自一○九年四月以來,未再有死刑定讞之判決,顯見判決實務上已難宣判死刑,再加上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判處死刑需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可見未來被告將更難被判死。
二、為確保犯罪者永久隔離於社會,無法再犯,故增列一級無期徒刑為終身不得申請假釋。又現行法僅概括規範無期徒刑且逾二十五年得申請假釋,就罪大惡極、泯滅人心之犯行,恐無法達到真正評價犯罪之目的,刑法之嚇阻作用亦將減損,為使無期徒刑、假釋制度能互相搭配,修法將無期徒刑分級,包含一級無期徒刑不得准予假釋、二級無期徒刑為執行徒刑逾四十年始得申請假釋、三級無期徒刑乃執行徒刑逾二十五年得申請假釋,將可使法官更細緻得在個案中進行犯罪評價,以有效彰顯行為人惡性,並達有效遏止犯罪之目的。
三、各級法院法官於判處無期徒刑時,應一併宣告無期徒刑為一級無期徒刑、二級無期徒刑或三級無期徒刑,以彰顯行為人之惡性。
第五十一條第三款:
一、一級無期徒刑、二級無期徒刑及三級無期徒刑間仍有輕重之分。
二、依據刑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犯數罪之被告,法院採個別宣告刑度的方式,惟最終合併執行之刑期不得超過三十年,導致部分個案因受此上限拘束,未能充分評價全部犯行,無法真實反映全部犯行的嚴重性,更讓不肖人士有鑽法規漏洞之機,形成「犯越多,反而越划算」之扭曲現象,除有失公平正義外,更悖離數罪併罰之制度目的。基於罪刑相當原則,爰調整本條第五款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至四十年,以資衡平並強化刑罰之嚇阻效果。
第六十五條:
一、維持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之原則。
二、一級無期徒刑、二級無期徒刑及三級無期徒刑之減輕效果,應有合理之差異為當。易言之,一級無期徒刑減輕,應為二級無期徒刑;二級無期徒刑減應為三級無期徒刑;三級無期徒刑減輕,不應低於有期徒刑減輕之上限。
第七十七條:
一、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無期徒刑既修正包含一級無期徒刑、二級無期徒刑及三級無期徒刑,假釋條件自應有所區別,爰將一級無期徒刑改採不得假釋;將二級無期徒刑得假釋之條件提高至執行逾四十年始得申請假釋;將三級無期徒刑得假釋之條件維持原執行逾二十五年始得申請假釋。
二、另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之部分,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一併修正第三項。
三、一級無期徒刑不許假釋,等同終身監禁,故排除適用減刑、大赦之相關規定。但特赦為總統專屬職權,避免立法過度侵害,仍有適用,同時避免有違平衡原則,僅得改為二級無期徒刑之假釋規定。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配合第七十八條修正,將二級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延長為三十五年。
第七十九條之一:
一、修正第二項,旨在為二以上無期徒刑併執行者明示其假釋應適用之規定。
二、規定二級無期徒刑及三級無期徒刑之殘刑需執行滿其假釋期間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完畢後,始得再接續執行他刑,並不適用本條第一項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若係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未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事項,則應執行滿五年,始得再接續執行他刑。
※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吳宗憲這個提案很好,我完全贊成,
: 事實上台灣大多數的民眾應該也是贊成的,
: 但是廢盟很反對,他們說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不實訴求",
: 他們還說,這樣的規定違反兩公約;
: 反正這個案子通過,他們又要叫了。
就上述內容看來,其實沒有完全否決受「終身監禁」(即一級無期徒刑)宣告之受刑人的釋放離監(白話:重獲自由)之權利
只是經過總統特赦後,至多只能減輕到二級無期徒刑(即需要服刑至少四十年,才能尋求相關機會)
如果廢死團體還想開砲的話,就是沒看完整個內容了...
至於是否會發生「不具合」(如同「虐童」修法的情形),這不是一般外界能考量的,仍要看立委是否有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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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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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這個提案很好,我完全贊成, 事實上台灣大多數的民眾應該也是贊成的, 但是廢盟很反對,他們說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不實訴求", 他們還說,這樣的規定違反兩公約; 反正這個案子通過,他們又要叫了。6
雖然跟槓精吵架沒有意義,不過根據廢盟認可的數據, 無期徒刑因為減刑出獄,再犯率是21%,再殺人率是1/40; 換言之,四十個死刑犯如果減刑出獄,會有一個再殺人。 這是連廢死聯盟也認可的數據,我想某人應該無話可說了吧? --2
今天最後的扣打... 與其說廢死是一門好生意,不如說教化是一門更好的生意。 雖然以前講過,不過我再講一次教化煉金術好了? 自從吳燦通過可教化基準之後,以李茂生為首的教化一夥一直想從這裡撈錢。 首先,他們每做一次所謂社會鑑定/生涯鑑定收費十萬,
我韓粉 吳宗憲要無期徒刑分成三級,很奇怪耶 無期徒刑就是罪大惡極,為什麼還要區分 另外,死刑不執行,跟無期徒刑不能假釋 有什麼差別X
那要無期徒刑幹痲? 直接刑期改為無上限就好,一百年兩百年直接加,不得合併, 一案一罰,就算要假釋另案也還是另計就好。 無期還分級,跟太平天國三千王分三等一樣無聊不知所謂。 ※ 引述《DDDDRR (中壢樹屋)》之銘言:4
關著不太好 應該要勞改比較適合,工作到70歲才能停 就把重刑犯派去工地或漁船之類很硬派的職場 規定每個月上繳額度 告訴雇主重刑犯怎麼操都可以,不用管勞基法,這是代表社會懲罰他
不執行死刑,那就是只會助長社會上的私刑主義 你司法界都傾向實質廢死了, 那好啊! 我們就用江湖方式解決重刑殺人犯 你說要不要呢? 這樣不但省錢,還還給社會上一個良好的治安 我其實覺得,連無期徒刑分級都是浪費! 直接想盡辦法讓這些重刑殺人犯死最實在! 修法修成如果殺害這些重刑殺人犯者無罪是不是會更好?
爆
[問卦] 原來 無期徒刑 不是關一輩子喔!?小弟我一直以為無期徒刑就是關一輩子 關到他在裡面手抖 漏尿然後直接拖去燒 結果查了一下發現不是欸 根據法務部統計,民國93年至98年,獲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受刑人共1188人,平均1年近200 人獲釋,而本應是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服刑年限平均僅剩12.8年,就獲假釋出獄。判無![[問卦] 原來 無期徒刑 不是關一輩子喔!? [問卦] 原來 無期徒刑 不是關一輩子喔!?](https://img.youtube.com/vi/bf2S2wp1S4w/mqdefault.jpg)
爆
[問卦] 原來無期徒刑也可以去外役監 周休返家!!?大家來看看這精美的外役監條例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問卦] 原來無期徒刑也可以去外役監 周休返家!!? [問卦] 原來無期徒刑也可以去外役監 周休返家!!?](https://i.imgur.com/MD2xApp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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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藍白幹嘛不修法無期徒刑50年才給假釋?!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 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無期徒刑關滿25年![[討論] 藍白幹嘛不修法無期徒刑50年才給假釋?! [討論] 藍白幹嘛不修法無期徒刑50年才給假釋?!](https://i.imgur.com/Ursew5o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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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難怪都要拼無期徒刑我想一般人聽到自己被判無期徒刑 應該從頭皮冷到腳底板吧 無期徒刑在大多國家 就是終身徒刑 也就是關到死![[問卦] 難怪都要拼無期徒刑 [問卦] 難怪都要拼無期徒刑](https://i.imgur.com/vip2ES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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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為當兒子榜樣 宜監受刑人獄中苦讀考剛剛查了一下發現這個 殺人犯許弘緯遭處無期徒刑,2003年12月9日入獄服刑至今,他認為判決定讞前被羈押985 天,卻因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讓他聲請假釋的已執行期間無法完全扣除985天,只能扣 620天;許聲明異議遭駁,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01號解釋,指條文有關裁判確4
[請益] 刑法79-1第 79-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 十年 第 51 條4
Re: [問卦] 廢除死刑 但是其他刑責加重嚴格 大家OK嗎加重? 依現在的法律規定,就算罪犯被犯了一大堆罪刑被判罪,全部累加的 有期徒刑上限就是三十年;單一罪刑最多加到二十年。 另外,不管無期還是有期徒刑都有假釋條文;說是無期,可教化的話 關二十五年就可以出來搖擺。![Re: [問卦] 廢除死刑 但是其他刑責加重嚴格 大家OK嗎 Re: [問卦] 廢除死刑 但是其他刑責加重嚴格 大家OK嗎](https://s.yimg.com/cv/apiv2/social/images/yahoo_default_logo-1200x120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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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台灣判無期徒刑的意義是什麼你忘了把註的部份也貼上來 民國24年刑法訂定時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二分 之一後,得許假釋出獄;83年修法將有期徒刑執行門檻降低為逾三分之一 後為符合全民對社會安全之期待,86年修法將無期徒刑執行期間修正為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 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近年為達防衛社會之目的,94年再次修法將無期徒刑假釋之條件提高至執行2
Re: [問卦] 廢死:鄭捷被死刑 還不是無法解決犯罪1) 現在的死刑,由於執行率極低,等於實質的無期徒刑。 2) 台灣目前的無期徒刑,究竟關多久? 過去的十年的資料,假釋出來的,平均關上14.6年 (資料如下) (未來會越來越長,94年以後要關上25年) 在民國86年以前,無期徒刑最少要執行10年才能假釋,86年至94年,這個門檻改為2
Re: [討論] 誰能看懂苗博雅廢死的論述?停止執行死刑要有配套措施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遇赦不赦」 就是最可行的方法 無期徒刑很好理解 不得假釋是指把「不得假釋」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