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討論] 許富順造謠不起訴15001H2S被起訴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許富順造謠不起訴15001H2S被起訴了?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2

※ 引述《nick2010 (OBOV信眾)》之銘言:
: 欸欸欸有一個許富順醫生
: 一口咬定親眼看見柯文哲把髒錢帶回家
: 被陳佩琪提告後
: 拿不出證據
: 但是沒有起訴
: (阿不然傳當證人好了
: 有親眼看到錢欸
: 北檢金流高手一年了還沒查到
: 說300萬210萬還有1000萬的低智商鳥別來耍白痴)
: 結果有網友嘴砲
: 經營檢調7年的馬檢1500 1H2S
: 結果被起訴了?????
: 台灣司法真的是笑死人欸

查了一下資料,關於不起訴的部分原因:

許富順:

許富順提出協助柯文哲打選戰之幕僚團隊所撰「翻轉選戰的流浪狗團隊」一書中,確實有部分節錄內容與其所述相同,可認許富順所言乃親自見聞,尚非虛妄。雖非得免於事前查證義務,惟本案查無證據足認其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形下,應維護許富順就事實性言論的合理發表空間;引述史書華未收到政治獻金收據一事,過去的媒體採訪中本人確實提過此事,許富順僅為引述他人所言。



至於劉某網友部分,則沒有提到

不過問題是,「1500 1H2S 」的意思何在?難道三立可以牽引、地檢署可以通靈(縱使是在澄清文下的留言)?



而僅僅單論「陪睡」一詞,在刑事上有無罪的前例

例如: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四二零號

被指誹謗的內容:

【第一次】

「這位廠商很喜歡在找人的時候以為在選酒店小姐一樣」、「想找誰可以陪睡誰身材如何品頭論足」、「中間我也有把廠商想上張語昕的事跟她說」

【第二次】

「被別人認證的妓女,怪不得廠商說要上,完全無動於衷」
擷圖:「我剛剛看到了,他這個女生本來就破破的,因為我有朋友他是做那一種帶女生伴遊啊,之類的那一種,這個女生之前就有在賣身體,所以他不覺得怎麼樣,我不意外」

當時判斷:

【第一次】

被告貼文乃指稱該廠商找尋展場模特兒之心態可議,且認廠商不應未經被告,直接找告訴人參加該年度展覽,並將廠商找告訴人擔任展場模特兒之動機及告訴人自行接受廠商邀約之行為疑似踩線等情告知告訴人。不論該等內容實情為何,依社會通念判斷,閱覽被告前揭貼文之人士,僅會知悉被告主觀上對廠商之行為有其主觀評價,及自認告訴人之行為逾越行規之情形,且告訴人、被告間就此事應如何處理之認知存在差異,惟尚不致於因此對告訴人之名譽產生負面觀感,當無足認定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第二次】

雖被告在其臉書粉絲專業所提「被別認證的妓女」文字,確屬對他人之負面評價,易使他人感受到氣憤及不滿,然內容中皆無註明或標示告訴人之姓名、照片,或其他可資與告訴人連結之資訊,復與提及告訴人姓名之文字內容,分位於不同之版頁,實無從使在粉絲專頁「○○******」閱覽上開文字及擷圖之人一望即知被告所稱「被別人認證的妓女」係指
告訴人,尚難僅因被告上開貼文即可將所指之對象與告訴人之人格加以聯繫,衡情自不足以影響告訴人之人格、社會評價等,當不得逕對被告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稱:被告「張貼了其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有直稱告訴人姓名『○○』,並張貼告
訴人之頭貼,使閱覽者知悉被告指涉之對話為告訴人」等語,然檢察官所指被告直稱告訴人姓名及張貼告訴人頭貼之貼文內容,均係被告使用「李○○」在臉書社團「○○○ ○
○○ ○○○ 討論版」所發佈,而非在其臉書粉絲專頁。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尚無從
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併此說明。

結論:無罪確定



不過畢竟不同個案的情節可能會有差,所以大概不能直接比照套用

只是檢察官認為已經達到起訴的心證,但法院對如此的實施,還是要看有無直接對象,沒有的話還是會判決無罪的

除非真的有「因人設事」的狀況,否則暫且不必懷疑北檢的態度。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8 (馬來西亞)
PTT 網址

kawumwx0228 09/08 15:21小草網軍沒在管你打臉帕帕響的

MVPGGYY 09/08 15:30另外一個鄭淑心是親眼看過錢拿回去他家,

MVPGGYY 09/08 15:30當然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