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眾黨將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事由
很好啊
我綠共啦 全面支持 最好直接廢了羈押制度
反正之後出什麼事情
綠營也不用承擔任何錯誤
從此開啟大犯罪時代
我個人另外建議藍白有種就重大案件直接簡單多數決公投是否有罪
讓法律變的更好玩
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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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爆
首Po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删除「勾串共犯或證人 」之羈押事由,明定「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才 得以羈押 --2
第 93 條 第二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1
立法的本意都是良善且有助於維持社會秩序的。 然而,當司法人員毫無邏輯的使用,那就會變成濫權的工具。 現在對於勾串滅證的判斷依據是什麼? 司法人員到底怎麼判斷有勾串滅證的可能? 為什麼共諜不覺得他們會勾串滅證?
好奇怪ㄟ 大藍教主馬英九也是這樣靠著修法才躲過一堆案件的追查啊 小藍教主這樣搞政黑又有意見了 怎麼不想想未來大小藍綠犯罪嫌疑者未來都能受惠呢 臺灣會往更自由無拘的國度邁進啊3
邏輯怪怪的了 羈押就是有罪推定才會羈押阿 不然還沒有逃亡或滅證的情況下你就去羈押不就是有罪推定嗎 所以就是說羈押這個做法都是去用有罪推定去處理的 如果要真的要說有罪推定羈押是違憲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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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桃檢:鄭文燦恐串滅證 法官:證據不足沒黨證 證據不足,避免串供滅證,裁定羈押。 證據充足,避免逃亡,裁定羈押。 有黨證 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犯罪,不用羈押。![Re: [新聞] 桃檢:鄭文燦恐串滅證 法官:證據不足 Re: [新聞] 桃檢:鄭文燦恐串滅證 法官:證據不足](https://i.imgur.com/JwdveE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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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是不是改了從昨天到現在 一堆在說羈押要件必定要包含五年以上 不要在把網路上google到的資訊,不查證就拿來當依據 我也試著理解這個說法是哪來的,的確google的ai重點整理也是寫羈押三要件要包含五年以 上重罪![Re: [問卦] 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是不是改了 Re: [問卦] 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是不是改了](https://i.imgur.com/PwMoINu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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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本人沒有特定政治傾向,但是在新聞上看到彭振聲在法院痛哭的新聞,心裡還是覺得非常非常的難過,身為一個近9年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對於實務羈押運作的初淺觀察,想趁這個機會討論一下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的必要性: 一、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101條之1規定的羈押制度,分為一般性羈押跟預防性羈押,其中預防性羈押是針對有反覆實施犯罪型態,在判決確定前將人關在看守所之規定,此部分基於社會秩序之考量,也許還有必要性,所以預防性羈押不在這篇的討論的範圍! 二、但針對一般性羈押,是否有必要性,雖然很多論述已經說明羈押不違法無罪推定原則,但本人就覺得尚還有討論空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將被告提前羈押之原因不外乎兩個理由,第一個是預防被告“逃亡”,第二個是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 三、但首先,針對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部分,依照實務穩定見解,為“自己”或“共犯”的關係刑事案件證物湮滅罪證,基於人性不可期待性之理由,法律上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罪證罪的!但羈押制度卻可以因為預防被告滅證之理由,提前將人關起來,此部分其實 跟無罪推定原則就已經有很大的違背!因此關於預防滅證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加強“搜索跟扣押”程序的去修正即可避免,沒必要透過過羈押制度,而再判決確定前嚴重侵害被告人身自由!而針對串證部分,此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是強化檢、辯、審三方交互詰問的方向去避免,況且,再加強搜索扣押程序的方向下,客觀證據也會比較完善,也可以避免人證的不可控性,因此針對預防被告“串證跟滅證”的羈押原因是否有必要,應該還是有討論空間的!X
Re: [新聞] 年輕人超挺!5成6小草「要柯續任黨魁」笑死,賴清德台灣人最挺 還不是被你藍白講得多慘多慘 賴清德是台灣共主 還是有選票證明的 不像柯文哲的支持都是空氣票1
Re: [問卦] 司法迫害的定義是什麼?有沒有例子?最近看到律師類的YT頻道 不是詐騙集團的仙塔 是臭直男N楚立功 律師也可以做幹話影片 Slogan-法律是不科學的X
[討論] 小草讀一下預防性羈押羈押有兩種 第一種叫一般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101條 五年以上罪加逃亡或滅證串證 第二種叫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