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黃國昌爆中科院機密資料遭兜售 九鵬
後續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9040280.aspx
桃檢偵辦中科院標案資料外洩 林姓技術師收押禁見
2025/9/4 17:46(9/5 08:33 更新)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4日電)中科院林姓技術師涉嫌洩漏「鵬園院區智慧型監控指管系統網電基礎工程」標案資料,2日被桃檢拘提到案,桃園地方法院認林姓技術師有湮滅事證、勾串共犯之虞,今天裁定羈押禁見。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2日表示,中科院內部人士向廠商兜售標案機密文件;中科院回應,此案由內部安全機制主動發現資料複印異常,並在8月14日移送憲指部報請檢方偵辦,中科院將全力捍衛權益,力求予涉案者最嚴厲刑懲,以儆效尤。
桃園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2日下午接獲憲兵指揮部新北憲兵隊報請指揮偵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鵬園院區智慧型監控指管系統網電基礎工程」標案資料洩漏案,即刻指派肅貪組檢察官賴穎穎偵辦。
桃檢表示,當天晚間即拘提中科院資訊通訊研究所技術師林姓被告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背信未遂等罪嫌,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之虞,昨天晚間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桃園地院表示,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聲請書所載之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背信未遂罪、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疑重大;被告雖坦承犯行,但對交付共犯之資料內容、形式、時間、地點、對價等關鍵事項供述不一,有避重就輕之情。
桃園地院指出,現階段被告之電子設備尚未經數位鑑識還原,共犯仍未到案,不能排除被告有為減免刑責而與共犯串證或滅證致案情陷於不明的危險,且被告自行刪除與共犯的
Line對話,可見被告的確有積極湮滅事證、避免檢警追查的舉動。
桃園地院指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而有羈押的原因,另衡量被告犯罪情節顯非輕微,考量全案偵查進度,依照比例原則權衡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編輯:張銘坤)1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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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比之前猜想的來得嚴重,洩密的才會被羈押禁見
而且還有共犯,希望不要又是共諜案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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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一開始無關共諜,如果後來被共諜知道了…
等後續
一開始急著罵黃國昌的那些人……
爆料前就在搜查了 也變黃的政績喔?
黃的目的就是要搞爛中科院進而使國軍自研能力殘廢
地檢署說是2日下午才接獲呢.呵呵
司法又迫害了(誤)
最好一個立委能夠搞爛中科院的研發能力。
推國昌
死刑
要弄爛中科院的研發能力,基本上就是不給足研發預算
讓中科院沒錢沒人,不管是20年前的李傑和現在的顧立
雄,都是這樣幹。
不要逼人截圖啊,上一篇滿滿的「現在還有人相信他」
之類的推文喔,顆
中科院:這個我自己抓到的捏
五樓怎麼敢講這種未經證實的言論
下午接案晚上拘提到案這速度算快了啦,認真說拘票
沒那麼好請
果然顏色錯了是種原罪 笑死
黃還真的抓到…
8樓,5樓是固定反串的XX,不用理他
8/14移送憲兵隊,9/2憲兵隊移送桃檢
好像有人沒看清楚就見獵心喜
送辦半個月了才出來爆, 還有人在吹黃抓到喔
說要截圖上篇的, 要不要也截上篇早有人說根本送辦完
才出來作秀的
這件事又讓我想起最近有人想修刑事訴訟法
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刪除
沒爆就不壓 不要意外
如果在這件事爆出來之前修法成功
這個案件要羈押犯人不會那麼容易
爆料後才移送北檢,又要說破壞調查步驟了
修正是桃檢不是北檢
腳尾飯昌
他真的比較適合揭弊 唉
一開始嘴黃國昌的人跑哪裡去 真是噁心
這個版的風氣,呵呵
樓上開地圖砲 886
我想再問在座的各位,是誰想推有串證之虞不用羈押
名聲真好攬^^
只要把檢方偵辦中的案子用聳動標題拿出來大喊一聲就
有名聲賺了,真好
蔥花包圍中科院
黑特的柵欄又沒關起來了
囯昌應該去考司法官
又不是黃國昌的功勞 是檢方的,專們出來撿尾刀
大聲就贏了,是這樣嗎?還串證不能羈押都要修法了
8月14日移送憲指部報請檢方偵辦 靜靜辦就好了
黃不要妨礙檢調收網就偷笑了
笑死人 當天爆料 當天晚上就能拘提到案不就表示之
前就在偵查了 這也要拿來自肥表演
黃國昌就只會作秀啊
這個案子要說黃的爆料有功太牽強間接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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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https://i.imgur.com/7CDkA7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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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8
[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被告朱O虎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部分![[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 [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https://i.imgur.com/UzKicaI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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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案情恐將擴大桃園地院表示,陳元凱因背信等案件案件,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 揮廉政署進行搜索,並移送經檢察官訊問後並聲請羈押。對此,桃園地院裁定陳元凱於2 月1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桃園地院說明,陳元凱訊問後坦承有刑法背信、業務侵占,並依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顯示, 足以認定陳犯罪嫌疑重大。![Re: [討論] 案情恐將擴大 Re: [討論] 案情恐將擴大](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7480/e748098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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