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談] 商調修法草案-實務可能發生情形
有關114年6月2日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1條之一草案修法預告
大概可以看出來各方勢力角力的情形
目前大概是用人機關占優勢
也就是多了3個月(3+3=6)的商調等待期來卡你
而新增的例外要件 其實可以看成是概括條款
基本要卡你的都可以用那一項的規定
尤其是重大專案、季節性、週期性的工作
如果我是原機關要卡你商調 用這項好用得很
6個月就讓要商調你的機關知難而退了
我沒有不同意 只是要讓你多等一下下子而已
實務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判斷餘地 法院(保訓會)尊重原單位
下面這件案子就是很好的例子
題外話
如果沒有草案3的修法預告 那大概就是沒救了
以後大家就是商調六個月才放人
另外一提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是法規命令
只要經過考試院一定的程序即可公告施行
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法有一定的程序要餞行
(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
考試院這件 問過銓敘部沒有
尤其是對陳述意見書的部分
內政部對於修法陳述意見書是要求要為適當之回復
銓敘部沒有 沒有 沒有
所以你永遠不會知道你的陳述意見書有沒有被直接丟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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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說明霸淩永久存在
這修法真的直接讓商調變成六個月了
各種保障公務員的修法最後都會變成實質限縮,看看保障健康
權最後修法變成明文禁止你加班到一定時數,但事情還是要做
完喲。不過這種「陳述意見」真的只能呵呵
簡單來說要搞你一樣可以搞 沒有商調函來原機關就得吞
可憐吶
原本原單位沒有要擋你6個月,修法之後哇嗚~發現可以直接
擋6個月耶蒸蚌!要商調的各位還是找民代比較實際,真悲哀
卡很久…..
以後都直接6個月才放人了,機關永遠不會輸,看誰能等6個月
轉一大圈 要商調還是要找民代 事情有任何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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