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詢問觀察紀錄表使用時機
請各位學長姐幫忙解答一下
1.酒測值為0.17,是否需要再做觀察表?
2.承上,同時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是否再實施觀測表?
小弟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移送,未實施觀測表,檢座有疑慮。各位學長姐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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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有肇事才做觀察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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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酒後駕車為什麼會同時跟妨害公眾往來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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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紀錄表只用在185-3第1項第2款(要跟酒駕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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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185一點關係都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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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移他是因為跑給你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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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譚市是0.15到0.24酒後肇事觀測表有過就函送沒過就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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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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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移送185-3,又0.17不符合同條1項1款,只剩下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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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款有適用的機會,所以要補觀察記錄表,「其他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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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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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僅移送185,那就是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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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記錄器、舉發單、職務報告、行車動向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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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最近桃園的新聞,讓很多民眾都知道異議紀錄表這東西,那天同事攔了一個違規,民眾要求民眾異議紀錄表,我們所便分成了兩派說法,所以想跟各位學長姐請益: 1.一派說法是民眾異議紀錄表屬於警職法的救濟,今天攔違規是依照道交條例發動的攔停而非盤查,並沒有行使警職法的內容,所以真的要救濟應該走道交的管道,申訴等等的->結論不用給 2.一派說法是說攔停違規便是在行使職權,所以民眾只要認為有問題便可以要求異議紀錄表->結論要給 小弟個人是偏向1,因為印象中的確是屬於警職法的救濟手段,若是以道交條例發動要給,那執行逮捕、或是各項勤務如家戶訪查不也是警察在行使職權,若民眾要,都要給嗎?不過實務上為了避免麻煩,遇到上述情況小弟應該也是會給 -----36
Re: [討論] 有沒有逼車逼到國道警察的八卦各位還記得此案嗎 剛剛查了一下判決書 發現這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23號 丙○○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5
[分享] 開得慢都得小心一點了如題啦 像我們辛苦打拼的阿智 為了趕送水產途中"不慎擦撞"重機騎士 說到底就是騎得不夠快啦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粉絲專頁有說啦8
[討論] 飆車跟酒駕撞死人刑責不同查了一下過去的新聞 飆車撞死人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致人於死判7年以上至無欺徒刑 酒駕致人於死者判3年以上10年以下 居然酒駕判得比飆車還輕3
[爆卦] A45強哥逼車逼到警察一審判決出爐前情提要 大家還記得去年有一台A45乳牛車在國道逼車 兩次踢到鐵板逼到員警 新聞連結: 現在南投的案子一審判決出來了1
[問題] 關於中正財金的資料上傳如題 中正的個人資料表需要自己備註附件 但小弟我不知道個人資料表要求備註的附件 是要跟著個人資料表上傳到(A)那欄 還是放在(Q)其他有利審查資料那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