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修訂警械使用條例?
雖然尚不清楚現場狀況,但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討論到我國司法環境的執法人員的不友善。
可與其說法官「恐龍」,不如說法條「恐怖」。
當立法者訂了不合理的法條,法官自然只能引用不合理的法條來做出適法的裁判。
必須說,重要的條文增修,都是用人命換來的!
希望兩位同事的生命,能換來警械使用條例這幾條條文的修訂:(以下是小弟幻想條文)
第6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合理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合理與否與程度認定,應以使用者角度判斷。
第7條:
警察人員確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且情境已在控制之下,即停止使用。
第8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依使用者角度及當下情境,已善盡注意之能事,縱傷及其他之人,以無過失論。
第9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依使用者角度及當下情境,已善盡注意之能事,縱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以無過失論。
附上現行6~9條條文
https://i.imgur.com/pYgrACf.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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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法條完全不行
當純個人幻想條文,當然是不行的。 需要大家發聲,才有機會修訂。 像g大願意留言回覆,就能增加聲量。 就算真的修訂,也不會有完美的法條。 至少有改的話,就有機會能有更好的執法環境。
審查應以當下情況為主非事後檢視
應該要條列用槍時機
當下就是無法審查,怎麼審查當下
用推想的,模擬當下,就真的是當下嗎
像是不能犯的具體危險說,也是以事前角度判斷,正當防衛的
表見侵害,也是事中判斷(雖然是少數說),事中判斷沒有不
行
只是原po擬的條文好像太主觀了,合法違法完全取決於行為人
,感覺不太行
小弟的幻想文啦。 不過,m大說「合法違法完全取決於行為人」,這點跟小弟的意思不同,容小弟再說明一 次。 幻想文的意思是,站在使用警械者的角度,他當下的視界、當前的情境、他能反應的時間 ,以及如果不是他、而是其他人,是否也會做出相類的判斷並使用警械且結果相當? 現行條文講的比例原則,使得法官將警察當成超人來檢視。 比方說,多數裁判可見法官心證認為,對方開槍才可開槍,對方逃跑背對就不能開槍。但 實況不是拍電影,對方轉身逃跑也可能開槍,警察不是超人不是閃電俠,不可能看著子彈 飛來、一個閃身,再開槍還擊,還能漂亮命中。 以上說明,希望m大不要誤解小弟意思。 再次強調,幻想文的條文,就只是幻想。
個人覺得......法官的思考邏輯比較重要......
感覺法官和檢察官的主觀自由心證比較重要..跟現在一致
不判死刑的感覺很像 這案件判的脈絡就應該要這樣那樣
感覺他們自己的小圈圈不知道是不是有奇怪的績效評比還
是要升官要這樣做或是有什麼潛規則之類的..
先問問警政署為何不要教導正確用槍時機吧 教育不完善
歸咎法院 根本無法解決根本
回q大,警署一直有在教啊,只是教的人、研擬SOP的人,大多不是在外執勤的人。再則, 教的情境,都太過理想化。還有,就算警署真的就實況擬出了《十萬個用槍時機全集》, 但司法機關不受主管機關拘束,法官決定仍採用現有條文(比例原則)來認定個案,你又能 如何? 最後,小弟開頭就說了,有問題的是法條,q大怎麼會說「歸咎法院」呢?
※ 編輯: john511 (180.217.32.231 臺灣), 08/23/2022 01:33:09署就怕擔責任,只教你怎麼開槍,何時要開槍、開槍何時停
止完全不敢教,建議署可以依法條研議訂個幾十個常見態樣
出來,說哪個能開哪個不能開,員警照教育訓練做事,法官
那邊有個標準來參考也不用說法官每個都看法條自由心證。
樓上a大已經講到核心了 警政很多制度其實有類似的問題
說好聽是給現場裁量權 所以籠統化對待很多事情 一旦出
事全部變個案認定一旦變個案認定就看庭上主觀
第四第五條就很夠用了,真的列舉反而你會被綁手綁腳,
問題是專業性部分是由法官來裁定是否過當,而不是像車
禍有個專業的單位來審。
你完全合乎態樣結果第六條搬出來還是法官審一樣倒台。
法規上你可以開槍啊,但開一槍就好,多開一槍你有問題
。
雖然我這話可能不好聽,不過警察開槍(把人打死)實際判刑其
時不太重也...我有印象的就六、九個月可易科罰金啥的
樓上 可怕的是民事賠償部份 刑事只要有罪 民事幾乎擋不了
只要面對狀況的第一線執勤人員因為猶豫而喪失開槍時機 就
等於是用自己的生命來做賭注
其實法條很夠用了,是後續沒保障大家才不敢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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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警械使用條例躺立院1年半 關鍵用槍後續「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 10-1 條條文草案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提 案 人:謝衣鳳 案 由:本院委員謝衣鳳等 19 人,認為警方使用警械的合法與否,應該要交由專 業人士依據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臨場模擬,而不是交由沒有一線實務經9
Re: [新聞] 囂張!警局前大亂鬥 警鳴3槍逮人其實我覺得原po講的蠻正確的阿(當然處理聚眾那段要不要用槍我沒遇過,不敢評論) 在警械使用條例不修法的狀況下,依照台灣的治安狀況,大部分都沒有到使用槍械的必要 尤其最常看見的就是犯嫌「單純」要逃跑,結果警察朝著輪胎開槍,這就不符合警械使用 條例的要件,很遺憾的我們偉大的署,從來也(還是說有但我自己沒仔細聽?)沒很強烈 跟大家宣達,不要對單純逃跑的犯嫌用槍,只會發生事情頒獎好棒棒,然後喊幾聲支持4
Re: [問卦] 為什麼板上都沒有司法人員要出來說幾句?你想知道司法相關人士的意見,去搜尋判決書就好了啊 你上面說的警察開槍、火車殺警、保護孕妻勒斃竊犯,在判決書都有 法院對於警察開槍適法性的見解著重在是否用於防衛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為主,雖然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有用槍要件,但是在比例原則的拘束下,仍然是防衛性的適法性較高 火車殺警案是罪責問題,也許還有一些心證是否為精神病的問題,再來就是「立法」的問2
Re: [爆卦] 郭台銘 FB「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 在立法院躺了兩年 是誰的問題 又死了兩個警察 民進黨才想起這東西 只想要硬幹中介法 徐國勇:大膽用槍 部長署長絕對支持 法條都沒修改 徐國勇只會嘴砲支持用槍嗎 「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 10-1 條條文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