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水桶] JHENGKUNLIN、theclgy2001

看板Aviation標題[水桶] JHENGKUNLIN、theclgy2001作者
jorden2895
(哈喵喵呼哇)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1

主文:

.JHENGKUNLIN君,水桶56日,原文刪除。

.theclgy2001君,水桶80日。

───────────────────────────────────────
違規事實:

一、經檢舉區推文:

sandiegopadr: #1e2SAjP_ / theclgy2001推文「黨要放他跑摟」與該04/24 15:28
sandiegopadr: 新聞內文受羈押者抗告失敗明顯不合 是施放虛假訊息04/24 15:28
sandiegopadr: 補充:可能違反2-2板規04/24 15:33

二、違規文章備份:
作者 JHENGKUNLIN (JHENGKUNLIN) 看板 Aviation 標題 [新聞] 張綱維七度違反電子監控禁令 抗告失敗 時間 Thu Apr 24 12:48:43 2025 ───────────────────────────────────────

張綱維七度違反電子監控禁令 抗告失敗確定收押

2025/04/24 11:0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涉掏空遠航36億元,去年被台北地院判刑15年後,法院命他戴上電子監控腳環,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高院發現他今年2月至4月有七度違反監控規定而被發出示警,其中2度接近苗栗塭仔頭漁港,有逃亡之虞,法官4月2日派法警將他拘提到案,訊後裁定收押;張不服而提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抗告確定。


台北地院去年10月一審宣判後,命令張綱維配戴電子腳環,不得接近機場、港口、海岸線等地,且每週三須至向住處轄區派出所報到。



高院3月7日開庭時,即曾告誡張綱維,2月1日聯繫不上他,2月8日晚間發現他靠近苗栗塭仔頭漁港,20日則觸發電子腳環離線30分鐘,先後3次違規遭到警示,法官警告他「不要亂來」,若再犯,不排除羈押。



不過,張綱維依然我行我素,高院獲報他於3月12日、15日、29日及4月1日,又4度違規,其中,3月12日張再度靠近塭仔頭漁港,其他違規行為則是電子腳環離線過久,法官認為他的行動可疑,懷疑他有逃亡可能,4月2日指揮法警將張拘提到庭,開羈押庭。



張剛維庭訊時辯稱,開車載母親到高雄鳳山區看中醫,返程經過鄰近高速公路的塭仔頭漁港,未在漁港逗留,更無預備偷渡行為;母親年邁且罹患肺腺癌末期,由他照顧,才會晚2分鐘向監控中心報到,絕非惡意違規。代理受命法官陳勇松經合議庭評議後,認定張綱維有高度逃亡可能,裁定羈押。



張綱維不服,抗告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高院裁定沒有違誤,駁回抗告確定。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5021905


----
Sent from BePTT on my ASUSAI2501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66.35 (臺灣)(彰化)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Aviation/E.jF1pEsZ9RwW8

theclgy2001: 黨要放他跑摟04/24 12:55
(下略)
───────────────────────────────────────
說明及理由:

一、前述文章僅為政治討論,與航空毫無關聯。違反本板板規下述:
1-1(非航空新聞)
1-2(與航空無關)
1-3(應發表於政治看板)
1-6(政治文條款)

二、theclgy2001君推文內之發言,經判斷為政治言論且與事實不符。違反板規下述:
1-6(政治文條款)
2-6(故意引起爭執)
原檢舉2-2(施放虛假訊息)部分,未達故意散布要件,特此敘明。

三、量刑部分:
JHENGKUNLIN君為本板第二次受水桶處分,前案為新聞OP。
本案宣告處水桶28日,應執行刑56日。

theclgy2001君為本板第二次受水桶處分,前案為辱罵。
本案宣告處水桶40日,應執行刑80日。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 jorden2895 作成裁判並完成水桶量刑。
───────────────────────────────────────
附:本公告援引法條:
一、違反下列規定者,處警告或水桶30日以下,得刪除文章、推文,並得視情節予以劣退1-1.本板為討論航空相關議題,包含航空公司、航權、機場、空服員、飛安、航機機型等 文章主題應與本板宗旨相關並使用適當分類:
1-2.張貼與航空無關、商業廣告、洗板或重複性質內容
1-3.文章應以航空為主要討論主題,與航空無關或側重其他主題者應移至相關專板討論
1-6.涉及敏感議題時請謹慎發言,引起爭執、純為政治討論將鎖文
二、違反下列規定者,處水桶30日以上並刪除文章、推文,並得視情節予以劣退:
2-6.洗板、引戰、鬧板
三、附則:
3-2.加重處分:違反板規者,按次加倍處分,同時違反多條規定者分別裁處後合併執行
公式為:(當次水桶日數相加)x(違規次數)
註:違規次數依本板ID搜尋結果為準
───────────────────────────────────────
註:申訴應於裁判後3日內寄站內信通告給【板主群】
並敘述申訴理由、文章代碼(AID)以利作業,如有證據提供應一併提供
違反本條視為未申訴或由板主群逕為駁回

--
19053 1 1/12 - □ (本文已被吃掉) 吃光光,口卡口卡
19054 2 1/12 - □ (本文已被吃掉)
19055 2 1/12 - □ (本文已被吃掉)
19056 1 1/12 - □ (本文已被吃掉) ▼▼▼▼
19057 1 1/12 - □ (本文已被吃掉) ▲▲▲▲
19058 5 1/12 - □ (本文已被吃掉) ) ))..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231.161 (臺灣)
PTT 網址

franceleo04/26 08:29J 主旨40日 判決是56日耶

※ 編輯: jorden2895 (220.133.231.161 臺灣), 04/26/2025 09:07:27

jorden289504/26 09:07修正前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