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私帶飛機餐入境遭罰20萬 女「一句話反擊
※ 引述《wade6510 (真情不必多說)》之銘言:
: 私帶飛機餐入境遭罰20萬 女「一句話反擊」成功撤銷罰單
: https://0rz.tw/7imXQ
: 中時新聞網
: 許立穎
: 2020年11月23日 週一 上午12:46 [GMT+8]·2 分鐘 (閱讀時間)
: 早在COVID-19(新冠肺炎)爆發前,非洲豬瘟就肆虐全球,我國為防範疫情擴散也制訂嚴: 格進口限制及入境限制。一位陳姓女子去年4月時自香港入境台灣,誤將機上沒吃完的「: 豬肉捲」帶下飛機遭罰20萬元。但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稱「相信航空公司不會提供: 疫區食物給乘客」,竟成功讓法官撤銷罰單,守住荷包。
: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民眾若私自攜帶非洲豬瘟疫區內豬肉製品,經查獲得裁處新臺幣: 20萬元以上罰鍰,未當場繳納者,予以拒絕入境。根據判決,陳女去年自香港轉機返台,: 被小港機場海關人員查緝到有攜帶未食用完的飛機餐「豬肉捲」入境,因未依法申報,認: 定陳女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當場開罰20萬元。
: 陳女被裁罰20萬元後不服,決定提出行政訴願但被駁回,隨後又再度提出行政訴訟。經高: 雄地院審理時,陳女表示,因為當時在機上肚子不餓,也沒仔細看飛機餐內容物是什麼,: 但「相信空服員發的點心不可能是違禁物或不得攜帶入境的產品」才不疑有他帶下飛機,: 後來經攔查才知道那是豬肉捲,並非故意攜帶豬肉製品入境。
: 儘管開罰的動檢局人員認為,當時在機場入境通關大廳等各個旅客會經過地方都設有「禁: 止攜帶肉類食品入境」、「最高罰100萬元」等標語。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陳女並非預謀犯: 案,其搭乘的航空公司也公告過「台港線飛機餐豬肉非來自豬瘟疫區」,才讓陳女相信航: 空公司不會提供疫區豬肉,又因捨不得浪費飛機餐,才將違規食品豬肉捲帶下飛機而受罰: 。法官也認為開罰人員有裁量怠惰瑕疵,最後判定陳女勝訴,將撤銷這張罰單,陳女免罰: 20萬元。
: [心得] 這個判決很有趣 因為相信飛機餐的豬肉非來自疫區 所以入境免罰
我實際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本案判決書,
得知本案裁判字號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8號」,
裁判日期為109/10/30。
經仔細閱讀,發現不管是這篇新聞、還是自由時報11/21對本案的報導,
都沒抓到更大的重點:防檢局高雄分局據以開罰的函令違法。
自由時報的報導有貼在八卦板、AID為#1Vk7g0FE,原連結為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58181 。
對於prussian板友噓文的內容:
我大部分贊同,但是法官撤銷的理由之一「香港非疫區」,
其實是認定那道函令違法的證據、我下面會再說明。
這道判決書所記載的爭點有三個,概述如下:
A.農委會108/4/22農防字第1081481435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說
「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或已發生疫病等國家(地區),
其檢疫物輸入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法規中疫區
相關規定辦理。」
這裡所說的「其他疫區相關規定」是否包含防檢局107/12/18發布的裁罰基準?
B.防檢局108/4/08函令將香港列為近三年曾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
法院可否拒絕適用?
C.假如香港真的是疫區,罰那麼重是否違法?
答案分別是:
A.不包括,因為那個「裁罰基準」本身就違法。
1.系爭公告所依據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原文沒有說到開罰的事情,
所以依這個法條設定罰則,會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關於「明確性原則」的解釋。
2.承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45-1條已經有相關罰則了,
但是那個裁罰基準卻罰得更重,
不但違反母法授權範圍、而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也就是說,不但系爭公告本身違法,那個裁罰基準也違法,
所以不算是系爭公告所說的「其他疫區相關規定」。
B.可以拒絕適用,因為那道「函令」對事實認定錯誤。
1.那道函令的性質是「作用性行政規則」、是認定事實的準則
目的是讓下級機關執行職務時得以簡化流程;
但是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某特定事實如何存在,
還是要依實際情況來適用法律。
2.承上,雖說香港是中國大陸行政區的一部份、且香港活豬有九成來自中國大陸,
但因疫區認定屬於事實問題,
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在疫情通報上將香港和中國大陸分開,
加上OIE在108/5/13才通報香港在前一日發生非洲豬瘟疫情、
比案發時間108/4/22還晚,
所以防檢局只因香港有高風險而在107/12/14就將其列入疫區違反科學邏輯,
那道函令也因此名實不符、未反映實況,
法院因而拒絕適用。
C.罰那麼重是違法的。
1.本案屬於特殊個案、與裁罰基準所規定的典型違規情形不同,
而且最後檢驗結果為陰性。
2.承上,這些情形依法原本就是裁罰時可以審酌的,
但是直接罰20萬表示高雄分局根本沒有審酌那些事情,
所以有「裁量怠惰」的違法情事。
最後,也請參閱八卦板另一位板友的分析,AID為#1Vk8c0lX。
https://www.ptt.cc/Gossiping/M.1605929344.A.B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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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罰20萬是出自函文被打成自始無效? 那麼後面精彩可期
那很多人都可以去申請行政訴訟了 XD
眾人恐慌的時候演一下霸氣包青天開狗頭鍘就一堆人高潮了
公務員便宜行事到底合不合法反而沒人管,法官照法照邏輯
判還會被譏不食人間煙火,真的是餵__吃人蔘
鄉民和記者抓重點的閱讀能力都堪慮,難怪一直被帶風向
找+看裁判書也不過花幾分鐘,格式都固定明明很好找重點
詳細分析
所以原處分違法,還是可以重新依法裁罰?
好奇當事人訴願時做了什麽?
欸不是 規定本來就是外來肉類都不能入境 跟是不是疫區
來不是規定的重點啊
法治國家是政府的行為也要守法啊
包青天就是司法A片阿 當然一堆人高潮
原處分違反就是撤銷吧?
撤銷就重新處分,因為當時香港非疫區所以罰比較輕
並不是撤銷就不用罰
罰20萬也太扯,同意裁量怠惰
推認真
合理
20萬本來超重 對一些人來說罰20萬還不如關他3個月
是説如果本件發生在國籍航空 到底有沒符合「自境外」攜
入肉品 不然若有人突發奇想打包飛機餐 就輕易違法了
這樣搞,只是可能變成以後要強迫回收
推。
國籍航空器上又不是境內
照道理撤銷就是另為新處分吧,應該不是就不罰吧,但不
知道民眾會不會又提新的訴願
推
推司法A片
帶飛機餐入境被罰20萬真的不合比例原則 罰金的目的是為了
告誡國人不要夾帶境外肉品 飛機餐顯然不是為了走私或購買
也不可能是要留下來過很久再食用 發現當場銷毀就好了
推 Billy原則
撤銷另處公務員也是會看撤銷原因的 如果是程序違法當然
補正程序開一張差不多的(如果還可以裁罰)
但是這種撤銷的原因應該就不會開了....
可以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45-1條罰一萬以上一百萬以下啊
是本案依函文起跳就罰20萬 導致整個處分被法院撤銷
如果另為適法處分罰一萬還要鬧 那就是旅客鯛了...
豬瘟進來損失幾百億,20萬根本便宜,比例原則就只是法官想
輕判找不到藉口的藉口
樓上最適合包青天了 說你該鍘就該鍘 抗議無效
嫌45-1不夠重可以修法 但行政權卻用函文呼嚨過去
完全執政立法院修法表決又不會輸 真不知道在氣急敗壞什麼
45-1是1-100萬,罰20萬有問題嗎?
有哪條法律規定初犯只能罰最低限度的?
一堆法盲在那邊亂,真的拜託多讀書
講不出來客觀的標準就扣帽子啦
每個法官量刑都號稱比例原則,123審量刑不一樣誰是法盲?
看了判決書,這還能上訴,急著護航小心被高院認證法盲喔
樓上的第二行對法官的偏見也是蠻扣帽子的
推分析
為了嚇阻,裁罰範圍縮小,所以算加重且怠墮,更重要沒經
過代議士同意以法律的形式告知人民,但是還是可以以母法
再開二十萬甚至更多,只是通常都罰下限一萬,其實比較正
常應該是修法加但書,但立法院和現實很難
不過原文我有推真好騙,我還是沒變想法,行政權有其技術
性專業性,本來可以超前部屬,就算一個考量點有錯,並不
代表窮盡,而且這是寧可錯殺不能放過,這也是人民不理解
的地方,法律人應該是出自人民的幸福,而不是惡法亦法,
那被罵剛好
記者看不懂判決直接自己編故事 可以這很台媒
你可以看釋字511號,主管機關自訂裁罰標準在母法限額內是
可以的
再重複一次,請看裁判書。
問題並不是在不在限額內,而是機關有沒有被授權自行訂
定裁罰標準。
如果你有看就會知道理由之一是動傳條例「沒有」授權機
關自行訂定裁罰標準,自行函令違反憲法23條法律保留原
則,和你以為可以用來反駁的釋字511道安條例92條「有」
授權機關訂定,剛好是一正一反的例子。
罰好罰満
誰知道你那裡帶的?
台灣一堆87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