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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本版有人洩漏女友日記被告了?

看板Boy-Girl標題Re: [討論] 本版有人洩漏女友日記被告了?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時間推噓 7 推:7 噓:0 →:11

這類事情本來就很容易觸法,

像駐板女權最推的偷看手機也是。


看網路上整天宣傳中國手撕渣男、手撕渣女,

什麼婚禮上把偷情的性愛片公開等等,

見很多網友拍手叫好,就誤以為這樣是正義,

殊不知很多情況只是沒有被告沒事而已。


法律上鮮少管到劈腿的啦,

反倒是被劈腿的那一方的舉動容易觸法。

※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如題
: 剛在法院網站公開判決書看到的
: 簡單說就是男方看了女方的日記
: 因為女方腳踏多條船的事跟女方爭吵
: 後來約定不再談這事也不會公開女方日記
: 違反就賠100萬並吊銷醫師執照
: 結果之後發現女方又劈腿
: 就到本版公開女方日記
: 還威脅女方要公開給她任職學校知道
: 然後就被告了
: 最後被判賠30萬
: https://i.imgur.com/ABcRVAP.jpg

: https://i.imgur.com/dbHuR0A.jpg
: https://i.imgur.com/7G1ueYz.jpg
: https://i.imgur.com/YygwOFi.jpg
: 摘錄:
: 被告於109年7月14日在PTT網頁之「Boy-Girl」看板,發表標題為「原諒是對自己的殘
忍?
: 之文章,於文中陳述其遭前女友劈腿之情節,並將原告107年11月至109年1月間之日記內?
: 以文字描述、節錄於該篇文章中等情,有PTT網頁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
: 雖被告並未張貼原告日記之翻拍照片,且文章內容未將原告日記一字不漏轉載,然被告
: 開網路使用文字描述、節錄原告日記內容,已使原告日記部分內容彰顯於眾,違反系爭
: 書第2條關於被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原告日記內容之約定。
: ……
: 然審酌被告違約之強制未遂手段、方式及期間、次數,及被告在PTT網頁僅以文字描述
、?
: 錄原告日記內容,尚非一字不漏轉載或張貼原告日記翻拍照片,且並未公布原告之個人
: ,閱覽之不特定人無法連結知悉被告文章所指之前女友即為原告,尚不致對原告造成過
: 害,並兼衡被告違約所侵害者乃原告之人格權,兩造所陳其等之學經歷、職業、收入、
: 及家庭狀況、財產所得資料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100萬元之違約金容有過高,應?
: 減為30萬元為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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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CVD08/10 09:29女權患者跟感受腦的安全感你敢嘴?

XDdong08/10 09:44若只罰款可以讓對方身敗名裂值得啊

TOEY08/10 10:26會洩漏的,一部分已經評估過風險了,不用替他們擔心,被爆

TOEY08/10 10:26也是活該

TOEY08/10 10:27早點爆也比較好,不然那天玩太大的遇到恐怖情人,就直接送

TOEY08/10 10:27命也不一定

longsre08/10 10:43劈腿不違法,但懲罰劈腿公布他人隱私是違法

zoro17808/10 11:09男人老二癢,不要強迫他結婚

zoro17808/10 11:10不要強求

abcd1111108/10 13:04劈腿本來就不違法 道理問題而已

transiency08/10 13:44沒結婚劈腿本來就不犯法啊。但公開隱私,不管什麼關係

transiency08/10 13:44,都犯法吧。那麼希望用法律管束劈腿就去結婚。

transiency08/10 13:49當事人是醫生,基本上應該是花錢買報復啦~

ss61512tw08/10 13:53醫生花錢讓對方社死很值得啊

acesslai08/10 14:34不確定報復了什麼,女生進入家庭,照樣吃得開

hinghtlimit08/10 15:53對於一些人,那點錢根本不重要,要到就是對方身敗名

hinghtlimit08/10 15:53

cattgirl08/10 16:24人生就是出一口氣 官司只是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