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台灣有「找回人員」嗎?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20030221%2C001&type=q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80069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3、338、343、352 條(91.01.30)
要 旨:
線上遊戲中之虛擬物品是否為財產法益所保護之客體?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採修正之肯定說。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電磁紀錄關於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同
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三百四十三條則分別對侵占罪及詐欺罪定有準用之條
文;另同法三百五十二條亦增列第二項干擾他人電磁記錄處理罪;是電磁
記錄雖為無體物,依現行規定,仍為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及毀損罪之
客體。查線上遊戲之虛擬物品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
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物品擁有持有支配關係。又所謂「虛擬物品」,
係對新興事物所自創之名詞,其於現實世界中仍有其一定之財產價值,與
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不因其名為「虛擬物品」即謂該物不在在,僅
其呈現之方式與實物不同,是以,認定虛擬物品為竊盜罪、侵占罪、詐欺
罪及毀損罪所保護之客體,應無不當。至其他財產法益之犯罪,因目前法
條尚無準用之規定,尚不能相提併論。
https://www.changingtec.com/EN/news_detail.jsp?item_id=45
承審法官認為線上遊戲的帳號角色及虛擬財物資料,均是以電磁紀錄的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依據原刑法第323規定,以動產論。就遊戲帳號所有人而言,其對於虛擬角色及財物的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加上虛擬角色及財物雖為虛擬物品,然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的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加以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的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的角色及虛擬財物應可為視為刑法竊盜罪的保護客體。被告某甲將他人線上遊戲中的虛擬財物丟棄於虛擬空間後,再以個人在遊戲中的角色加以拾取、竊取他人虛擬財物之行為,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依法判處罰金
5,000元。
觀察早期的案例,除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外,行為人所據以得知他人的帳號密碼,如非以入侵伺服器或利用側錄軟體、木馬程式等科技方式取得,而是利用詐術手法騙取而來,由於刑法實務上向來肯定線上遊戲虛擬寶物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故實務上亦曾有法院論以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但就相關法院判決來說,多數仍論以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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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就吵過的東西,在法院的判決是遊戲帳號算是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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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兒童福利聯盟不滿現行只委託Iwin作法改自個人八卦版 PO 文,說二次元動畫也是兒少色情的,個人認為法律上站不住腳 違反法律明確性 「刑罰法規必須具備罪刑明確性。所謂罪刑明確性,係指國民閱讀法條後,知悉何種行為 會遭受何等處罰,國民對其行為即具有預測可能性,並防止裁判官恣意判斷,因此,應由 一般國民的立場去理解法條,如足堪確定何種行為為法所禁止者,即可認該法規具有明確![Re: [閒聊] 兒童福利聯盟不滿現行只委託Iwin作法 Re: [閒聊] 兒童福利聯盟不滿現行只委託Iwin作法](https://i.imgur.com/KBGuT0Z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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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查到了一個判決書,裡面和原PO敘述多處雷同(包含原PO文中圖的序號),有可能是該案 內容包含收購店家,可以直接往下看犯罪事實的地方: 【裁判字號】109,簡,3171![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 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https://i.imgur.com/03uSpYg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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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暴雪最新用戶協議 一年沒上砍你所有資料→ gn01102368: 帳號這塊又是算玩家的財產 問題很大 不對,或著說你誤會了什麼,遊戲電磁紀錄從來就不是玩家的財產 ----------------------- 十一、電磁紀錄16
[閒聊] 騰訊:你帳號是我的 繼承的專利權也是遊戲業分析師 Daniel Ahmad 早前發現,騰訊在 2019 年申請的一項有關遊戲內虛擬貨幣和物品繼承權專利,而該專利本月初終於獲中國專利局許可。 騰訊所申請的專利,簡單來說就是讓玩家將遊戲內的虛擬財產,於遺囑中交代繼承人誰屬。 遊戲內的虛擬物品往往以真金白銀購買,自然有其價值,但往往會被家人忽略,而遊戲商亦未必願意將已過世玩家的帳號,讓其家人承繼。 騰訊獲批的專利能確認遊戲帳號和裡面的虛擬物品,屬於離世者遺產一部份。雖然騰訊擁有此專利,但他們未有確定會否將之應用於他們開發或代理的遊戲內,亦不知道會否開放予其他遊戲商使用。17
[請益] 刑法競合論的問題大家好,最近唸書有一個點搞不太懂,那就是與罰的前/後行為、法條競合與牽連犯的問題。 用幾個例子說明我的疑惑: 1. 甲犯竊盜罪,後為脫免逮捕而施以強制力,使人無法抗拒。這時候竊盜罪與準強盜罪是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那可以說竊盜罪是與罰的前行為嗎? 2.甲擊破路邊某車之車窗,竊取車內財物。這時候毀損罪是與罰的前行為嗎?還是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 3.甲偷走米酒後喝光光,此時僅成立竊盜罪,而侵占罪是與罰的後行為?![[請益] 刑法競合論的問題 [請益] 刑法競合論的問題](https://i.imgur.com/jEgfJZW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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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情報] 明天下午經濟部要開轉蛋法相關會議經濟部預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的公告期已 過, 針對網友們的各項問題經濟部有統整回答如下: 感謝各界對本議題之肯定與關心,針對各界寶貴意見逐點回應如下: 一、 有關遊戲內電磁紀錄所有權歸屬部分:6
[問卦] 刑法詐欺罪只要判三年?乳提 今天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有關於刑法詐欺罪規定如下: 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 免除其刑:4
Re: [問卦] ubike公司這麼鴨霸喔?竊盜罪的保護法益就是財產監督權,你雖然不是所有權人,但作為占有人就是直接被害人,有告訴權。 可參最高91台上3709號: 竊盜罪係侵害財產監督權之犯罪,以監督權被侵害之人為直接被害人,亦即財產監督權者始有告訴權,而所謂有監督權者,指財物現時之持有人或占有人,故如所有人與持有人(占有人)非同屬一人時,應以持有人(或占有人)為準,其行竊者與財物之現時持有人(或占有人)有刑法第326條所規定之親屬關係者,雖與所有權人並無上開親屬關係,依同條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臺灣一堆廢警沒法律常識,一天到晚想偷懶吃案,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3
[法律] 談 Dapp 博弈遊戲的法律責任:玩家與開發者的風險?博彩遊戲開發者會有事嗎? 伺服器在國外就沒事嗎? [法律] 談 Dapp 博弈遊戲的法律責任:玩家與開發者的風險? 林紘宇律師 / 2019-07-15![[法律] 談 Dapp 博弈遊戲的法律責任:玩家與開發者的風險? [法律] 談 Dapp 博弈遊戲的法律責任:玩家與開發者的風險?](https://cdn.blockcast.it/wp-content/uploads/2019/07/15154427/shutterstock_1038341884-1520x10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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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約好2小時7000元不限次數啪啪 他做完就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 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按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詐欺得利罪,其行為客體係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 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言(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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