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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奇巧] 恐嚇、傷害、持槍按日本法律會被關幾年?

看板C_Chat標題Re: [奇巧] 恐嚇、傷害、持槍按日本法律會被關幾年?作者
Arsitaka
(阿席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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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雷所以還是防一下




日本刑法基本上都有相對應的罪名
但要一個一個翻很麻煩這邊用台灣的罪刑代替
用微薄的記憶不負責任整理一下陰溝與矢野一行人的罪名
太長的話可以挑最後競合部分看就好

一、矢野一行
(一)棄屍行為:刑247
基本上三矢已經死透了應該只是單純屍體
所以對屍體做的行為是毀壞屍體

(二)仙人跳行為
1.關人 私刑拘禁 刑302I
2.打人 傷害罪 刑227I
3.逼簽本票(不確定有沒有這段)
以仙人跳之事為由逼簽本票,是以恐嚇之方法使人交付財物
最後沒有拿到本票,沒有交付財物,故為刑346III 恐嚇取財未遂
4.競合
(1)這邊有問題的是,在私刑拘禁的過程中進行傷害,應該論一罪或者兩罪
因為私刑拘禁有繼續犯的性質(持續一段時間的犯罪),傷害行為又是在
私刑拘禁期間所為,應該認為是一行為
而私刑拘禁罪本身帶有傷害的性質
私刑拘禁會吸收傷害罪 僅處罰私行拘禁
(2)因為私行拘禁罪為繼續犯,故與恐嚇取財同為一行為
304私行拘禁罪與346III恐嚇取財未遂依刑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只論
346II恐嚇取財未遂

(三)領錢部分
1.關人 私行拘禁 刑302I
2.領錢
詳細的手法忘記了,應該是威脅安全之類的
以獲得財物的意圖,用恐嚇他人之方式取得財物,構成刑346I恐嚇取財

(四)警車相關
1.打大門兄 傷害刑227
2.打大門兄
這邊大門兄算不算依法執行公務...就算他有吧不然這篇會太長
有施行強暴脅迫,但看起來沒有致重傷,所以為妨礙公務刑135I
3.持有假鈔不知情沒有故意,不論罪
4.撞車 刑138妨礙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損害警察掌管的警車
5.飆車 刑185 妨害公眾交通往來安全罪
最高法院認為,飆車是185的以他致生交通往來之危險
而且又是在有人的時候飆車,為犯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罪
6.打大門兄為一行為觸犯傷害與妨礙公務,,依刑55條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論傷害罪

(五)競合
1.刑247 6月以上5年以下
2.刑346III 6月以上5年以下
3.刑302I 5年以下、拘役、罰金
4.刑346I 6月以上5年以下
5.刑227I 5年以下
6.刑138 5年以下
7.刑185 5年以下、拘役、罰金

以上依50條數罪併罰,不考慮量刑事項

二、陰溝部分
(一)下標不出貨 刑339
以不出貨的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 為詐欺罪
雖然有利用網路,但當時應該沒有339-4,故論一般詐欺
(二)傷害部分 刑227
(三)恐嚇取財部分 刑346I
(四)持有槍械部分 槍械條例7IV
(五)與銀行員部分
1.這邊比較複雜應該是交付假鈔拿真鈔應如何論處
應該不是銀行員侵占,依照銀行員的位階應該不是那個位階可以持有之物
也不是詐欺,因為沒有利用詐術使矢野一行人交付財物
比較有可能可能的是刑342的背信罪
違反銀行員的任務的行為交付假鈔給矢野一行人
此時背信行為已完成,成立背信罪
又背信罪是身分犯,而陰溝與銀行員有共同實行犯罪
依刑31條,陰溝雖然不是銀行員,仍以正犯論。
2.後來陰溝偷偷把車子和錢一起開走 刑320竊盜罪
雖然最後沒有拿到錢,但已經把錢帶到停車場
應該已在陰溝的權力支配之下,故竊盜行為已既遂
與銀行員雖然沒有一起施行竊盜,但從計畫跟後續分贓來看
三人應是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但321條的加重竊盜 結夥三人應以在現場共同實行為算
故不構成加重竊盜
(六)競合
1.詐欺應該已經過了追溯期
2. 刑227 5年以下
3. 刑346I 6月以上5年以下
4. 槍7IV 5年以上
5. 刑342 5年以下、拘役
6. 刑320I 5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以上依刑50條數罪併罰,不考慮量刑事項


然後日本刑法競合體系跟台灣應該一樣
只會有要用甚麼競合或行為數的差異

然後看奇巧計程車還有涉及一些刑訴的劇情
例如大門兄叫小戶川開車門-->無票搜索
大門兄與矢野後座討論-->訊問(大門兄你沒有米蘭達警告阿...)

另外巴西戰舞是正當防衛
但太強了可能是防衛過當(?

大概是這樣 打了好久 不保證細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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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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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sitaka (220.132.224.97 臺灣), 07/03/2021 23:09:26

googlexxxx07/03 23:16日本刑期是法官說了算,法律只是參考值。跟台灣完全不

googlexxxx07/03 23:16同機制,另外台灣判刑是需要有案例才做相對應審判,日

googlexxxx07/03 23:16本不需要

googlexxxx07/03 23:18被抓最少就緩刑起跳,無罪釋放趨近0

台灣不是判例法國家 只要在刑期範圍內 在法律規定下都是可以的 日本應該也是這樣

※ 編輯: Arsitaka (220.132.224.97 臺灣), 07/03/2021 23:26:51

googlexxxx07/03 23:54日本刑期由法官定訂,量刑為參考

googlexxxx07/03 23:55台灣不是判例法的沒錯,但是你去翻審判書,幾乎都有依

googlexxxx07/03 23:55照民國幾年的案例

GaoAKCE07/04 10:53巴西戰舞那個狀況沒到致死或重傷不會算防衛過當啦,又不

GaoAKCE07/04 10:54幾年前台灣海陸勒死小偷的案例。那個才真的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