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入] 嘉義有跟蹤狂出沒
以下是我妻子的經歷,因她沒有PTT帳號因此我協助代PO
以下為正文
各位鄉親你們好,我住在嘉義兩年年左右了
112年11月21日凌晨12:40左右,我從金財神的超市買完菜要騎車回家,發現一個陌生男生騎著機車一直尾隨在我身後,從民族路走文化路一直到垂楊路都跟著我
此時我還以為對方只是剛好跟我同個路線,一直到我轉進宣信街他持續跟著我,我才發覺事情不對勁,而且他越跟越近,在興業路等紅燈時他的車直接貼在我車邊,是一伸手就能碰到我的距離,這時候我已經感到非常恐懼了,滿腦子只想著要趕快回家
當我騎到住家附近的全家時真的受不了了,將車子停著衝進全家裡,那個人居然也停在全家前看著我,店員看我表情不太對來關心我,他大概看到店員的動作就自己騎走了,店員還很好心安撫我主動走出店門口幫我看那個人還在不在外面,確定不在了我才稍微安心趕緊回家
當時我太害怕,手機又在車廂裡,根本不敢停下來拿出手機拍他,也不敢去喝斥他不要再跟著我,我怕刺激他會發生更嚴重的後果 這個怪人似乎是隨機跟蹤女生的,因為當天晚上很冷,我都穿著帽T加外套了,還是發生這種事 真的別再有穿著暴露才危險的迷思了!
我沒有拍到這個人,但是在全家時我有記下對方的車號,他大概40歲,身材有點胖穿著灰色外套,穿拖鞋戴一頂黑色瓜皮帽,戴黑框眼鏡,騎一台灰色機車,機車手把上有裝手把套,我盡力去記的特徵大概是這些
警察非常專業而且迅速的調到監視器畫面,11月29日我到派出所作筆錄,提告跟騷法跟性騷擾申訴,而警方也很快的找到對方去說明,對嘉義的警察我非常敬佩,也很感謝他們的積極介入,有人幫助的感覺讓我暫時放下心
113年1月底的時候,我收到嘉義地檢署開庭的通知。事情發生隔天,我原本不抱希望可以抓到人,但警方很認真調閱監視器並幫我抓到人,到檢察官開庭審理,這對我來說真的是非常大的鼓舞
直到今日下午開庭,檢察官直言不諱,對方有坦承自己看到我漂亮身材好,所以才一路跟蹤我。(當天很冷,我穿厚外套又戴全罩安全帽,他是哪隻眼睛看得到我的長相跟身材???)
但檢察官又馬上反覆強調對方有輕微精神疾病,而且對方沒有「持續多日」、「反覆跟隨」,因此這部分極大可能會不起訴 聽到這些話我心都涼了。雖然檢察官也有提到,我如果不服還是可以再上訴,但結果「極大可能」不會改變,只是徒勞浪費心力,並不斷要我考慮撤告,我思考了一下,雖然百般不情願,但不希望浪費司法資源,就還是撤告了
事後我有做一下功課,跟騷法之中「反覆跟隨」這部分真的是一個非常大的盲點,即使對方直接承認,當天確實有跟蹤尾隨我到家,但因為不符合跟騷法的「反覆」、「特定對象」。所以他的行為不違反任何法律!換句話說他只要每天跟蹤不同女性,即使被他跟蹤的女性感到害怕畏懼,也不算犯罪!只要他天天找不同人跟蹤、尾隨(我也確定我並非他唯一跟蹤過的對象),只要他沒有觸碰你、沒有攻擊你,單純的尾隨、跟蹤,都不用承擔任何後果!
這件事後我身心俱疲、疑神疑鬼,每天都換路線回家,陌生人靠我太近我就不自覺顫抖,睡眠也會突然驚醒,這個人都跟蹤到我家門口了,會不會哪一天對我、對我的另一半不利?那些心理上的折磨因為罪證不夠強大,也因為他沒有實質上攻擊我的行為,所以這些心理陰影我就只能自己去承擔
我尊重法律尊重判決結果,我也不期待我一個小市民能影響什麼,只能告誡大家小心再小心,嘉義市有這麼一個人,他有輕微精神疾病,沒有工作,每天騎著他的機車(他的機車車牌是NNL-0766),在嘉義市閒逛一整天,到處物色跟蹤對象,被他看上的就會被一路尾隨到家,而且法律無法制止他,更無法懲治他,我們能做的只有自己想辦法保護自己。
更新:
謝謝大家的關心,PO文的用意是希望大家可以注意自身安全,對於警方及身邊所有朋友的幫忙我非常感謝,判決結果雖不滿意但也只能接受,有許多媒體朋友也來關心我,在此說聲非常感謝,但我不希望事情波及到其他幫助我的人,我也不希望自己的生活曝光在媒體上,因此謝絕媒體採訪,謝謝
https://i.imgur.com/I4Rm3z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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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 拍泥當搞蕭狼
買個水柱型的防狼噴霧帶著
知道你們一定很生氣 但請不要直接把對方的名字、車牌
等資訊公布在網路上 等等換他提告反而是你們吃虧
車牌沒問題吧?
感謝執政黨怠慢修法,就算這種人做了什麼過激行為,
我們也毫無反制辦法,司法官連詐騙也忙不完了,這種
沒受傷死人的也是輕易縱放(小燈泡、殺二警案、超商
挖眼案)
執政黨不是有什麼社會安全網 作用呢
...........蔡英文說好的社會安全網呢???
幫推 幫某樓更新一下資訊 公布車牌沒有違反個資法
沒違反個資法不表示你不會有麻煩 遇到蠢一點的檢座一
樣得跑好幾趟
台灣是犯罪者天堂,犯罪者受保護,被害者受2度傷害。政
府不公佈犯罪者長相,無法達到嚇阻效果
這年頭還有人在期待司法
推高調
車牌不是個資是要告啥?
先裝病就沒事可憐鬼島
推不姑息 文筆通順 有關公眾利益/安全 應該沒事 拍拍
感謝提醒,女生這樣被一路尾隨真的會很害怕,
希望原Po 太太能早日走出陰影
我之前也才聽到一個朋友也有類似遭遇...謝謝原po分享及提
醒大家注意
原來車牌不算個資喔
凌晨被這樣尾隨真的...
推
精神病無解...與其用醫療機構不如弄免費收容中心
你勇敢多了 謝謝分享 願晴於你
這種騷擾人的人真的不少 家人也有碰過 不過那次是兩個很
像89的人 也是逃到人多的地方對方才放棄跟蹤
請隨身攜帶防狼噴霧 緊急時還是要靠自己保護自己 不
是靠法律
推...這真的超噁心
有的精神疾病很像癡漢,毫不在意對方感受
以前我去大樓找朋友也都被個女生跟,是真的蠻可怕
撤告?這樣他以後再跟蹤不就不能再告了嗎
因為要顧及人權 不可能預防性雞鴨或強制送醫 所以無解
車牌都掛著明碼,怎能算隱私
3樓去唸一下書啦拜託
原PO公布車牌+姓名,重點是姓名(周X),還是違反個
資的,google一下就有
某樓說的 被女生跟? https://youtu.be/s63RU9uqFZs
沒救
跟騷法的處罰對象是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跟蹤騷擾
像原po文中這種疑似隨機犯案的不適用
至於性騷擾防治法也只規定了跟性、性別有關的騷擾行為
;刑法中的"妨害自由""強制罪"等等認定還更嚴格
比較接近的大概就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人" 不過這是行政裁罰 最多也只有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
鍰或申誡 如果是身心障礙者還會更輕
話說 文中的檢察官其實有吃案的疑慮 因為要不要起訴是
他決定的 而且連起訴都沒有 何來"再上訴"的問題?
另外給推文中的幾位: 想叫別人去讀書的麻煩也請動一動
腦 比較大聲不見得就有幫助 想幫忙就打給立委叫他們把
法律漏洞修一修!
以上作為參考
其實可以考慮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
至於怎麼做
可以請教律師
至於有無實益
自行判斷
檢察官好心提醒
也是有道理
他順便少寫訴狀
很正常的檢察官
另外
他應該說「再議」(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
救濟方法)
你都撤告了,哪來的"尊重判決結果"?這個檢察官不行啊!
吉爆才對
跟神經病打民事最蠢了,花錢花時間打贏還拿不到錢
這哪裡算「吃案」?別亂帶風向
吃案一般是指受理後不動作
這個檢察官等於是免費給原PO法律諮詢
那種一看就告錯法條、或不會成立的案件檢察官給予說明
讓當事人再考慮一下,還要被說成惡意吃案?
支持推動修法
fb有看到這篇
歪樓了…
阿就沒反覆啊==
沒有反覆,所以只能說你引錯條文,告不成
至於要用什麼條文,目前偉大的立委們多年來都沒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