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刑訴93-5 限制出海出境撤銷
93-5
I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III 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IV 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請問偵查中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是向檢察官聲請撤銷嗎? 那可否向法院聲請呢?
偵查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是指延長裁定嗎?
麻煩大家抽空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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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請問偵查中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是向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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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銷嗎? (2)那可否向法院聲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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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上是向檢察官聲請撤銷(2)例外應該是第93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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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3項但書,偵查中第一次限制出境出海由檢察官作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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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8個月內即行起訴,此時辯方聲請撤銷要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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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偵查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是指延長裁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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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延長裁定或檢察官依第93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羈押犯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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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而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此為偵查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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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限制出境出海)(可參照第93條6增訂理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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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它跟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要件跟方式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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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當時候只能限制住居,沒有限制出境出海,因此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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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這個章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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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問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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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並用? 具保與限制住居可並用( §111V),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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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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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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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官、法院都可;包含但不限於延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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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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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 刑訴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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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解:看卷宗在誰那裡就和誰聲請,法條講的那些都是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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