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對向犯
各位早安
想確認刑法對向犯幾個問題:
一、對向關係之人無所謂犯意連絡,不適用刑法28共同正犯規定(81,台非,233例),那也不適用共犯(刑法29、30)規定嗎? 是否有好心人能提供判決判例參考呢?
二、關鍵字餵狗後得知比較重要的對向犯為刑法121、122、132。較不重要的法條為237、266。我還有漏掉哪一條嗎?
補充ㄧ下讓我疑惑的擬答(132條部分):
https://i.imgur.com/t66IFMb.jpg
感謝,祝大家有美好的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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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17.20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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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cid99 (36.238.117.204 臺灣), 06/11/2020 08: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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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共同正犯幫助犯教唆犯被視為廣義共犯,對向犯又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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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共犯自然不再另論共犯
推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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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經合致而 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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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 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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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 者,其餘對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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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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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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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處罰 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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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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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台非233後半段
推
這裡討論的是否會成立教唆幫助的對象就是"行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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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賄者與受賄的公務員具有對向關係(就是樓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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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合致(而構成犯罪)的對造 而且行賄罪已經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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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明文 所以才發展出對向犯的概念 認為法有明文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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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沒規定 那就是立法者有意不罰 所以才又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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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去論教唆或幫助(公務員)"收賄"以免架空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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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職務上行為的賄賂 依121只罰公務員 不罰行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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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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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論行賄者是121的教唆犯 無疑是架空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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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非"行賄者的教唆幫助(如公務員的配偶教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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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收賄)會不會成立教唆幫助 又是另一回事
推
樓上講解的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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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的K大跟T大講解,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