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大法官解釋條文部分失效
大法官777號解釋認定刑法185-4條的"肇事"定義不明,公告後廢除;
刑度部分不符比例原則,公告至遲2年後廢除.
777號解釋是108年5月31號公告,所以"肇事"部分即刻廢除,
但刑度至遲要到110年5月31號才廢除.
那請問現在此法是否仍可使用,並按照其原定刑度量刑?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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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肇事是否包括無過失,定義不明,這部分才失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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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要肇事 ,就可以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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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只講了無過失的部分違憲
推
無過失不在肇事範圍內,故意過失就按其法定刑論處
推
僅無過失部分失效,建議再仔細讀一遍
推
你漏了講明確性那部分,那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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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逃)修正草案法務部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 縮址: 現行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這是110年5月25日宣判的案件 相隔三日,也就是110年5月28日才修正公佈新的肇事逃逸罪 將致「普通傷害」逃逸罪法定刑降為6月以上5年以下 在修正前,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 士林地院法官是依照修正前刑法,判處最低刑期1年7
Re: [問卦] 欸幹!警察說這樣不算肇事逃逸??!去查法務部110年5月28日刑法185-4修正的新聞稿好嗎… 內文第二點就已經寫明了… 以下為引述第二部份: 二、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 該行為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6
Re: [問卦] 如果酒駕/吸毒肇事 是不是乾脆肇逃比較賺刑法185條之4,俗稱的肇事逃逸在今年修法了。 原本條文長這樣: 白話說就是開車肇事致人死傷後逃逸,要判一上七下。 但是大法官在釋字777號指出了本罪有兩個問題: 1.如果駕駛就該車禍發生是無故意也無過失的情況,譬如停紅燈被後車撞屁股,前車0肇6
[問卦] 大法官釋憲可以再提釋憲或其他的嗎?如題 大法官釋憲 經過這麼久 有些解釋應該已經不合時宜了 那X
Re: [新聞] 快訊/「通姦罪」違憲!大法官宣告刑法23說"通姦罪不再是犯罪",是違反十誡的思想。 : 等一下,先別太激動,也別太高興,事情不是像傻瓜想的那樣的,為了避免之後有太多吃 : 醋男子槍殺小王的案件湧入法老王的事務所,先在這裡整理幾件大家應該要知道的事情, 把惡行說成傻瓜所想的, 這種錯誤思想就是馬克思、希特勒與列寧宣傳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