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有關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的問題
戶籍法第五十條:「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不受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應查實並由收容人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如上,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應查實並由收容人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跟《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裡的一條規定:「矯正機關於戶籍已遷入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前,應調查收容人預定遷入地址,並函請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小弟想跟大家問一下的是: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跟《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裡的這條規定講的同一個事嗎(像這兩個規定裡「收容人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跟「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是講的相同只是換一個說法而已嗎?) 謝謝解答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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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good1234156 (114.40.193.70 臺灣), 02/27/2021 17:15:05
推
不一樣的 一個是還在收容機關 收容機關的所在地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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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快要出獄的時候 調查他要住哪裡找遷入地戶所
推
是一樣的 只是辦法講得又更細一點了 我覺得你應該有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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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被這些爛法條搞混了 不要太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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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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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受刑人也是不能投票好嗎~~阿伯我好奇查了一下 發現受刑人 其實現行制度也是無法投票的 而且不意外的 也在討論要司改這條XDDD 學術研討會|受刑人投票權保障制度1
Re: [討論] 地所發文戶所釐清疑義好像很難?請問想釐明什麼?最後戶籍資料如果有錯就申請更正戶籍資料,沒錯就按最後戶籍資料本 於職權! : 結果回文就是 : 回覆我我自己也能從系統調閱的資料 : 對於相關疑義完全不予理會X
[閃光] 法院判台日同性伴侶可結婚 內政部:尊重法院判台日同性伴侶可結婚 內政部:尊重 台日跨國同性伴侶阿樹、有吉英三郎於去年至台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提行 政訴訟要求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1日)上午判准,大安戶政事務所應准許登記結 婚,可上訴;對此內政部回應,戶政事務所依相關法律或事實辦理戶籍登記予以尊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