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戶籍法第54條跟第62條第二項規定的問題
戶籍法第五十四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如上,第五十四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列印製發。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的發證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小弟的問題是:「戶政事務所」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都可以把國民身分證發給民眾嗎?
謝謝解答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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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身份證是户所發的 但户所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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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為各縣市民政局 户所受縣市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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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g大 所以這樣意思是不是說:身分證是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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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發的,因戶所的地方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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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關」,所以「發證機關」等於是「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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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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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推
我個人認為(不可靠見解XD)是62條意思是通知發證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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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所的主管機關,叫主管自己去通知處理下屬戶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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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不確定是不是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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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舉個例子,我是臺中市環保局,發現彰化縣OO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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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的證是這個情形,要發文給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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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發文給OO戶所去處理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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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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