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第131第1項第1款之拘提
有網友來信問
檢座您好,我是正在準備三等警察的現職員警,
冒昧打擾您了,因為這幾天看了您許多文章,認為您真的是熱心討論法學的神人,即使不認識您,但我還是鼓起勇氣想與您討教,希望您見諒,不吝賜教。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第1款事由為,因逮捕被告、犯嫌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嫌確實在內者。
本項係對人逕行搜索之規定,以發見人為目的,理當不應為物品之搜索,故目的完成後即應退出被告(犯嫌)所在之處所。
惟學說認為在住宅執行拘提,唯持有法官簽發之拘票始得以發動此規定,且實務見解99台上1398決同樣認為,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實施搜扣,無異容許假拘提之名行搜扣之實,故此項僅能以法官核發之拘票方可進入住宅進行對人之搜索。
惟學生以為,同條第3項已經有事後審查機制,且同條第1項文義確實明文「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住所」,若是如學說及判例見解所言,本條豈非僅有法官拘票才有發動效力的可能?想請教目前實務是否確實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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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有學說認為,為避免檢警機關濫權搜索住宅,假拘提之名行搜索之實,故刑事訴訟法第
131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以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限,不包含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
那麼實務是怎麼看的呢?粉絲提到最高法院99台上1398判決:
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否則,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故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本件 偵查程序中,司法警察(官)係執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非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且既已拘提上訴人到案,能否認有情況緊急而得逕行搜索、扣押之 相當理由,其合法性,甚有疑義。
第一點:
上開判決提到「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否則,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由此可知,在偵查中檢察官想要搜索,只能聲請法官核發搜索票,不然就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或急迫情況,而在偵查中想要執行拘提,拘票是檢察官核發的,並非法官,因此此判決未排除偵查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執行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之情形。
第二點:
判決又說「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是說只要一發現應拘提之人,就應立即停止搜索,最能進行附帶搜索。而且搜索住宅時也不能超越拘提目的,在不可能發現被告之處所行搜索,譬如在餅乾盒裡面搜索被告。
總之,實務上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包含檢察官及法官所簽發之拘票。
上面學說的見解根本就是學者關在象牙塔的搞笑,要拘提被告一定要知道被告可能在哪裡,所以刑事訴訟法第77第1項第1款才會規定拘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被告通常在那裡呢?不就是家裡嗎?不然就是在上班地點。如果偵察中警察為了拘提走到被告家門口懷疑被告就在家裡,然後學說說不可以進去搜索喔,需要法官的拘票拉,這樣警察又跑去法院聲請拘票,先不論法官會不會爆傻眼,偵查找我要拘票幹嘛?這樣不是等於架空檢察官核發拘票的規定,每次拿著檢察官的拘票到被告家中都不能使用,找檢座請票請心酸的喔。
知道這個學說完全不切實際,在實務上是個垃圾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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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在實務上是個垃圾 哈哈哈哈哈哈哈
痾...所以131I這點爭議討論這個啊
我以為在講幹話耶..
因為131I是無令狀搜索的事由
符合就能無令狀為之
所以跟拘票本身沒任何關係
確實是不合理 但是考生嘛 還是要記住這個爭點啊
推!白話分析、簡淺明確
感謝!這個點我也卡到現在...原來是這樣子的運作啊
考試嘛 乖乖寫兩說ㄅ
的確是有不合理之處 但學說見解也非全然無理
最後最重要的一點,實務上偵查發生拘提被告最大的原因,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 無正當理由傳喚不到,而非警察主動找檢察官聲請拘票。而且實務上對警察而言,抓到通 緝犯的分數遠大於拘提被告成功,所以常常發生被告怎麼拘都拘不到,一發布通緝隔天馬 上就抓到被告的情形。如果真的貫徹學說主張猜猜會發生什麼情形? 檢察官開拘票要警察把傳喚不到的被告抓來。 警察帶著拘票敲門:「被告在嗎?」 被告答:「我不在喔。」 警察(心想不可以拿著檢座的拘票進屋抓人):「好喔,掰。」 於是警察回復檢察官拘提無結果,讓檢察官發布通緝。警察才不會回去找法官開拘票或請 檢座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呢!有通緝分數可以賺,不賺是傻瓜。被告因為學說的關係直接變 成通緝犯,這樣有比較好嗎?
※ 編輯: winterrain (39.11.71.112 臺灣), 04/08/2021 09:27:31 ※ 編輯: winterrain (39.11.71.112 臺灣), 04/08/2021 09:30:15拘票是不是好人專用
笑死
拘提都拘不到 一通緝馬上抓到 神奇
笑死,感謝分析
我還是不能理解為什麼131I會有法官/檢察官的拘票這個爭議
不是符合131I事由就能闖空門找人了? 而且事由不是拘補羈
找人就是現行犯
怎麼還會有不能抓人回去的問題?
88條擺在那邊可以用啊...
就是怕最會違法的警察 以附帶搜索名義整間都搜
學說的確不切實際
啊...130條不是說只限立即可觸碰之處?
話說 按照學者意思 不就法院開的拘票才能進去拘人 那這
樣也不會以拘提之名 行搜索之實嗎
法院拘票性質跟檢察官開的性質不一樣
是什麼性質不同呢 因為就算在審判中的話 警方難道會放
過這個搜索機會嗎
難道是法官比較不會違法 檢察官比較會違法的意思嗎xd
樓上說到學者的迷思了 學者沒有看過實務上有比檢察官
更像檢察官的法官
那法官莫非剛好是檢察官轉任的XD?
有些是有些不是 這些比檢察官還檢察官的法官 又是另
一個故事了
坐等新連載~(敲碗),冬雨大神週末愉快~
推推
所以這個學說是誰說的?
是的,學者認為法官比較不會違法XD不過看歷史脈絡,他
們覺得檢警是會為了績效結案率而濫用權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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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有學長用家暴罪現行犯逮捕的實務經驗嗎小弟目前遇到的家暴現行犯都是因為違反保護令而逮捕 但家暴法第26條第1項:「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2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而家庭暴力罪的定義在第2條第2項:「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5
Re: [新聞] 高虹安遭搜索約談 他轟「4大荒謬」 預言目前高虹安的戶籍是在新竹 但他應該沒有住在那邊 如果要玩大一點,地檢署發傳票到戶籍地給他 他如果沒有收到沒有出庭 一次不到庭之後就可以拘提他到案說明1
Re: [問卦] 原來半夜打麻將吵雜聲,警察也無法處理阿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 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 者。1
Re: [新聞] 快訊/3藍委送柬埔寨被害人抵台 航警疑若是在法治國家,航警局想傳證人,應該要用傳票, 無正當理由不到,才可以拘提。 不管是傳票還是拘票,都要偵查中都要檢察官簽發。 當然也可以逕行拘捕,但看航警局說法,好像也不符合緊急拘捕之要件。 當然,像中國那種極權國家,有自己的玩法。1
Re: [問卦] 台灣是不是滿街都是通緝犯啊?台灣最常見的通緝犯就是毒犯 刑事案件會先發傳票叫你來,不來再發拘票抓你來 連拘票都抓不到才發通緝令 因為毒犯基本上居無定所,傳票寄到戶籍地根本人也不會去收,警察上你家抓人也抓不到,這時候才變通緝犯 還有一種通緝犯的情況比較特別,比方說欠錢不還這種民事糾紛,有些人就會故意上警察局去告詐欺讓檢察官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