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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110關務三等法學知識第6題軍事審判制度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110關務三等法學知識第6題軍事審判制度作者
ralfta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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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之建置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具有排他性,排除一般司法審判制度之適用,故不得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請求救濟
(B)屬於權力分立下司法權之類型,旨在防止國家權力遭濫用,導致人民之基本權利受到不當侵害
(C)原則上應遵守獨立、公正之組織之要求,但戰時之軍事審判,為求其實效性,不在此限
(D)對軍人的刑事犯罪審判,乃考量其身分之不同,所給予之不同對待,與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無違

考選部的答案為(B)屬於權力分立下司法權之類型,旨在防止國家權力遭濫用,導致人民之基本權利受到不當侵害

釋字第436號解釋: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之下,屬行政體系之一環。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掌理司法權之軍事審判,破壞國家機關權限之分際,嚴重違背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均有未合,應定期使其失效。(協同意見書:大法官 董翔飛)

依據釋字第436號解釋,「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掌理司法權之軍事審判,破壞國家機關權限之分際,嚴重違背權力分立原則。

釋字第704號解釋:

基於法治國家之分權原則,司法權與行政權應嚴守其分際,由司法機關職掌審判事務,在行政權下不容許有刑事審判權存在。上開憲法第 77 條明白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另有大法官釋字第 392、436 及 601 號解釋可供參考;而現行之軍事審判法第 23 條規定,雖於 88 年修正通過全文,但第 23 條規定,仍將各級軍事法院設立於國防部下。而國防部隸屬行政院為行政部門,但軍事審判其本質乃為刑事審判,應由司法機關掌理,縱使 88 年修法後,現今卻仍歸屬於國防行政權下,使行政性質的軍事機關兼掌刑事司法權,已侵越司法權之核心領域,違背法治國權力分立原則,亦牴觸憲法第 77 條之規定。蓋軍事審判權係屬於司法權,應歸屬於司法體系而非軍事體系之下,因此,對軍人的刑事審判,應納入司法機關的審判體系中,與軍人職務無關之犯罪,由普通之刑事法庭審判,而涉及軍職之犯罪,則在司法性質的法院中組成軍事專業法庭來審理。如此,軍事審判方能獨立於行政干涉之外,並且有審級救濟。

本來以為依釋字436號解釋,覺得選項(B)有問題,但題目問的是軍事審判制度之建置原則,而不是軍事審判制度,依照釋字第704號解釋,選項(B)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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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lftalent (124.9.161.7 臺灣), 04/26/2021 22:35:34 ※ 編輯: ralftalent (124.9.161.7 臺灣), 04/26/2021 22:40:54

kaky04/27 11:46436說的就是審判權應屬司法不得置於行政權;704則是司法權

kaky04/27 11:48下軍事審判原則與"軍職"無關歸一般法庭,與軍職相關歸軍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