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這樣不符合附帶搜索嗎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53029
這篇新聞提到
警察摸後座情侶口袋
發現有疑似刀械物品
所以搜索口袋
結果真的發現刀械跟毒品
這樣應該算是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得為證據之物
而且搜索也只是摸口袋
也不是搜索包包之類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地方
為啥法官會認為是違法搜索啊
有人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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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蹲,拍打搜身原來也不行嗎
那為什麼可以摸口袋?
附帶搜索的前提是要有合法逮捕/拘提/羈押
後座情侶非執行羈押拘提逮捕的對象啊
158-4無法適用?
「拍」就是搜索了呀 所以沒有符合前提要件就是違法搜索吧
臨檢好像不能拍打的樣子吧
首先 警察沒有取得搜索令 屬於無令狀搜索
警察沒有在執行逮捕、拘提,而且行為主體也非檢察官,
更沒有同意搜索的情形
怎麼看都是違反搜索
*違法
一般電影叫人大字靠牆拍拍拍那就是搜索了啊,不然你至少有
刀柄露出來再用一目了然直接發動
最新時事題! 八卦版兩篇爆文
無拘票 非現行犯通緝犯 無檢察官 不符合88-1 拘捕不合法
因此無附帶搜索適用 又不符緊急搜索、同意搜索要件
再討論非附隨於搜索扣押 不符一目瞭然原則 搜索扣押違法
附帶搜索耶前提要是合法的「拘提、逮補」
沒拘票=不能拘提,沒有其他可以逕行拘提的情況、沒搜索
票=不能搜索,也沒有130以下無令狀搜索的狀況 當然是違
法搜索
警察臨檢的目的是「查驗身分」你要搜索要回歸刑事訴訟法
不可以今天警察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 兩個是不一樣的
搜索是相對法官保留 原則上要法官簽發搜索票才可以左做
除非有無令狀搜索的例外情況 臨檢是警察職務 只有有合
理懷疑就可以做了
但台灣警察大部分都搞不清楚臨檢跟搜索的差別
一般臨檢可以拍 叫做拍搜 但是絕對不能把手伸進口
袋內搜索 可以拍搜完經過民眾同意後叫他自己拿口袋
的東西出來 除非他有露出肉眼可見的違禁品 不然只
要伸進去 依法官實務見解 是不行的
此例除了拍搜以外有深入口袋搜查
這是違法沒錯啊 但沒158-4嗎
不過這次法官重點應該不是拍搜 警職法第7條第4款
說明:“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攜帶...(略) 法官經
由密錄器影像應該是認為無明顯事實 是警方經由搜索
後才發現明顯事實
所以是違法搜索
我個人認為這個部分跟警職法比較有關係
法官的心證說了算
"只是"摸口袋?
沒有犯罪嫌疑誰准你拍口袋了?
法治又前進一步了呢,但人權保障落實的天平另一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