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之問題
如圖,本題在探討118第三項
但我的疑問是,這題真的需要用到118第三項嗎?
我的看法是:丙因為占有改定故無法善意取得該車,但6/6丁占有該車後,不是就已經因為善意取得而取得該車的所有權了嗎?至於之後7/7甲再將該車贈與給乙應該是不重要的事實了吧,畢竟6/6丁早已因為善意取得而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應該就不需要探討118第二跟第三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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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了這麼多,我的看法主要就是:
1. 本題丙沒有「占有改定無法善意取得」的問題
2. 還是要用到118第三項,以上淺見~
了解nag大的意思,不過了解之後,還是蠻好奇陳老師在最後
一段說明丙無法用善取是因為948第二項,但其實丙根本沒辦
法用善取才對吧,因為甲贈與乙該車之後,占有該定的物權行
為就變成有權處分,根本不需要討論到丙善取吧?
另外「乙丙間的買賣契約依然生效」這段,nag大您應該是指
乙丙間的物權契約吧?畢竟買賣契約本來就生效,跟無權處分
沒關係吧?
(一)看了陳老師的論述後,乙不論對丙或丁的契約行為都
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先敘明。
(二)但物權行為部分,因為乙嗣後取得所有權,會使無權
處分溯及自始有效,也就是乙對丙丁兩個物權行為都有效,
原則上丙會先取得所有權。
(三)但因為乙又把車子賣給丁,這裡對丙而言,又構成一
次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丁善意取得所有權。
會用到118條3項的點在於,討論乙嗣後取得所有權的時候,
會使其無權處分溯及自始有效,那乙對丙、乙對丁兩個物權
行為誰優先呢?就用118條3項判斷,所以在還沒有(三)的
前提下,要依該條規定判斷丙跟丁誰優先取得所有權。
但你認為直接用善意取得判斷丁取得所有權而認為沒有118
條3項的判斷必要性,論述上會有一點跳躍,直接略過(二
)的層次。 但其實在物權行為效力上,討論(二)會是更
加詳盡的作法,因為乙再次出售給丁時,其實是丁對丙得主
張善意取得。但你的想法是,丁直接對乙主張善意取得就好
了啊,幹嘛論述丁。 這裡應該是你思考上的盲點。
討論118II&III才能得出,乙移轉給丁是無權處分丙的財產
,而非甲的
或許這樣思考,善意取得是可以主張,主張之前並不自動有
善意取得
故關鍵在甲贈與乙的時點,丁有無主張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
權
如果,甲贈與乙的時候,丁「已經」主張善意取得,這贈與
就是無效的,這就是原po的疑惑,確實是對的。
謝謝大家的回覆,我了解了,但是陳老師最後一段敘述丙因為
受占有改而造成即使善意也不會適用善意取得的結果(因為94
8二項),但邏輯上丙應該本來就不是可以主張善取的人嗎?
因為118第二項乙的處分溯及有效,乙對丙的物權契約就是有
權處分,為何還需要討論丙是否為善意且有948第二項的適用
呢?
「為何還要討論丙是否善意且是否有948II的適用呢?」>因
為這時候的A車所有權是在丁手上(丁受現實交付,所以先
善意取得),這時才會回過頭討論丙有沒有可能再透過善意
取得把A車所有權搶回來。
邏輯上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是因為占有改定,而非原po提到
的乙丙的物權行為有效,丙已經是所有權人的原因(因為此
時的所有權人是丁)
等等,在7/7號適用118二項之後,乙丙的物權行為不就已經溯
及有效了嗎(乙丁的行為因為118三項而仍無效),此時因為
乙現實交付丁該車的行為仍未無權處分(只是這個無權處分是
處分丙的車)所以丁才適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權已變成丙的
該車吧?當然我是理解丁可以善取完全是因為丙是占有改定(
畢竟物只有一個),但邏輯上不是因為丙先依118二項三項取
得該車所有權,丁才善取的嗎?不知我理解有沒有問題。
我想有個例子可以說明我的困惑:如果今天改成丙是受現實交
付,而丁則是指示交付(761三項),則結果仍然是丙先取得
所有權,然後丁善意取得不是嗎因為指示交付仍有善取適用,
不太懂為啥要牽扯到948二項?丙今天不管是占有改定或現實
交付,應該都會因為丁的善意取得而失去該車的所有權吧?
我跟你的疑惑一樣,丙5/5因溯及有效取得A車所有權,此
時乙再次無權處分丙之車售丁並交付,丁因善意取得最終
取得A車所有權,之後為何陳老師又要再提此時丙無法因
改定佔有而善意取得,我也不懂
最後會提到「縱使丙為善意...」應該是答題上退步言之的
用法,雖然已經確定不能主張善意取得了,但還是要假設討
論一下,因為這樣才能把題目給的占有改定爭點再加進來討
論(才拿得到爭點分數
N大的說明讓我豁然開朗,但這樣的說明順序,在答題上
不會有邏輯的矛盾嗎?是否順序往前,或是接續詞句更完
整點是不是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