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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稅捐稽徵法-移送強制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稅捐稽徵法-移送強制作者
ARita
(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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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20 逾繳納期限30日移送強制
#39 已提出復查申請暫緩移送

*疑問*
#20 繳納期限,是指
(1)原申報繳納期限?
(2)核定通知書改定繳納期限?

如果是(1)核課期長達5-7年,不繳一定會移送,還是核定通知書與核課期無關?
如果是(2)是否可以申報期屆滿不繳直到核定書送達再繳1/3申請復查免移送?

這部分的時間軸不太明白,還請各位釋疑,謝謝.

(新贈)
#35i 申請復查時限
(1)有應納稅額
~繳款期屆滿翌日30日
(2)有#19iv公告送達
~公告翌日30日
如果有應納稅額+公告送達時,30日起算用那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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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19.4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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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ita (180.217.219.44 臺灣), 01/11/2022 14:30:48

esienhour01/11 18:07稅單跟核通是一起發的,繳納期限是看稅單,如果有更改

esienhour01/11 18:07繳納期限,也會再一起發一次,所以若沒更改期限,(1)

esienhour01/11 18:07正確,若有更改,(2)正確

先謝謝,再請問 例如:所得稅申報日&繳款日皆為5/31,核定通知書會在何時發? 那滯納金起算日是6/3起算還是核定書改定日期起算?

esienhour01/11 18:11公示送達是讓稅單送達合法化(找不到人時),通常在繳

esienhour01/11 18:11納期間前就會合法公示完畢(20日),申請復查期限還是以

esienhour01/11 18:11稅單繳款期限作計算

但是法條#19iv是説「公告翌日」起算而非「繳款屆期翌日」,難道公告日=繳款日屆期? 註:#19iii=公告+繳$屆期翌日 謝謝

※ 編輯: ARita (180.217.219.44 臺灣), 01/11/2022 20:15:59 ※ 編輯: ARita (180.217.219.44 臺灣), 01/11/2022 20:20:23

esienhour01/11 20:54核通跟稅單實務上是一起於核定後寄發(稅法有規定那一

esienhour01/11 20:54天嗎?),跟申報日/繳款日無關;另如果最後繳款日5/31

esienhour01/11 20:54,則滯納金從6/3起算,而核通改定也會重核繳款日,滯

esienhour01/11 20:54納金一樣是逾2日開始加徵

esienhour01/11 21:04實務上,公示送達的公告翌日是指20日生效不變期間的起

esienhour01/11 21:04算日,也就是你看到公告趕快來拿稅單,而稅單會另訂繳

esienhour01/11 21:04款期間,其屆滿日翌日開始起算30日復查期間

esienhour01/11 21:06你只要記得復查都是從稅單繳款期間屆滿日翌日起算30天

esienhour01/11 21:06就好了

真是太感謝.

※ 編輯: ARita (180.217.219.44 臺灣), 01/11/2022 22: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