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訴爭點整理之免證事項
依照邱派體系中的爭點整理階段,在做證據上爭點整理時,會先剔除278-281條等不需要證明的事項,之後法院在進行證據調查、言詞辯論階段的時候就可以不用爭執那些事項。
我的問題是280條第一項關於擬制自認:於在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是就體系上來看,證據上爭點整理時根本還沒進行言詞辯論,那怎麼有辦法確定何謂擬制自認之事項呢?
目前我的想法是,這裡的言詞辯論是否就是指實務上,法無明文的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程序?亦即此階段仍為準備程序的一部,只是是有行言詞辯論的準備程序而已?
有請民訴達人解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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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擬制自認的發生情形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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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280的情形才會發生擬制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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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稀既得也有說被告答辯經闡明後仍不具重要性也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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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自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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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280的存在應該是先於爭點整理被提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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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年的民訴就有條文了(不過條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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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年代根本就還沒有程序階段化的概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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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太需要把準備型言詞辯論跟280扣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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