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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怠金可不可以作為公法上強制執行之手段?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怠金可不可以作為公法上強制執行之手段?作者
cj3x04gp6
(90年代nba跪古濺今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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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申論或者其他選擇 都寫不可能
但是行政執行施行細則第二條 怠金 代履行屬於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
那為何怠金 代履行不能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執行手段?
是我哪裡理解錯誤?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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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hper03/06 12:58怠金的用處是促行為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方法,但怠金本身

kuhper03/06 12:58應該還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仍不繳就用金錢給付義務之執

kuhper03/06 12:58行。

chengzi03/06 14:29原PO是否將執行“標的”與執行“手段”混淆了?

AMPM03/06 19:14同樓上,如果依標題,可以呀,怠金本來就是間接強制,是公法

AMPM03/06 19:14上強制執行的手段之一;

AMPM03/06 19:32那如果依你文章內文“怠金 代履行能不能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

AMPM03/06 19:32的執行手段?” 不行呦,怠金代履行是督促義務人行為不行為

AMPM03/06 19:32義務之執行,逾期不繳納,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規定執行

AMPM03/06 19:32之(第34條),那第二章的規定是什麼,是拘提管收=公法上金

AMPM03/06 19:32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手段

cj3x04gp603/06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