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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證券交易法的一些問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證券交易法的一些問題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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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最近讀證交法,遇到一些法條解釋上問題,特此請教
1.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0條規定,委託書徵求人除委託股務代理機構以外,受代理股份3%之限制但對照公司法177條2項有明確指出限定徵求之情形係在「受2人以上」委託時,委託書規則20條並未如此規定,是否係指公發公司之主動個人徵求只要「代理」,就有3%妣郃謘A而無論其代理之股東人數?

2.在證交法155條之沖洗買賣,實務上認為因為法條並未規定,所以就算以市價或均價大量交易,只要有外觀上交易活絡之表象,最終價格未變動仍然該當。惟操縱市場行為定義上與價格變動掛勾(供需理論),故學理上是否需額外添加此一不成文構成要件呢?

以上兩問,就教於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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