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法緒/憲法/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2)
【法緒/憲法/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2)】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 適用考試:法學大意(初考、地特五等)、憲法(高普考、地特三/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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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21號解釋「111年初考」考出來後,「111 關務 身障 三等 憲法又考出來」本號解釋這三年來至少已經考過3次,這就是我為什麼一再強調「當年度其他考試的重要性」,因為「當年度其他考試」就代表了近期考試趨勢!
接下來的地特或高普考很可能出題,特別把釋字第721號重點整理如下,並附上近期題目,供大家參考,提醒大家!
【釋字第721號解釋重點】
1.結論:「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
之規定均合憲。
2.第721號中的這段話常考: 「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
、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
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3.修憲機關就選舉方式雖有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空間,但不得變動選舉權、平
等權之核心內涵
4.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席次:
(1)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
(2)可能會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出現差異,而造成選票不等值
之現象
(3)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並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
5.憲法增修條文就我國立法委員之選制採並立制,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
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並未違背國民主權原則。
6.憲法增修條文就不分區立法委員採取政黨比例代表制,具有強化政黨政治運作
之正當性。
【相關試題】
(★制霸學員注意: 以下111年初考、111 關務 身障 三等 憲法的詳解都已分別增補在【
法學大意】&【高普考 憲法】課程雲端資料夾了,請務必參考!)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部分條文之規範內容具有本質
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109初考
(A)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規定
(B)有關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規定
(C)有關國民主權原則之規定
(D)有關國旗之規定
D
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11年 初考 法學大意
(A) 係指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
(B) 憲法增修條文如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之規範相衝突,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
,增修條文之效力優先
(C) 其內涵包括憲法規定之民主共和國原則與國民主權原則
(D) 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義務
B
3. 有關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比例代表席次之相關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721號解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1 關務 身障 三等 憲法
(A) 憲法增修條文就立法委員選舉採行並立制,是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
,與國民主權原則無違
(B)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席次,其目的
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
(C) 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不會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出現差異
,更不會造成選票不等值之現象
(D) 政黨門檻規定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並未變動選舉權及
平等權之核心內涵
C
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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