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務員兼任球評遭罰20萬 交警石明謹4點回
先承認沒有英超點
2021-07-21 19:39 聯合報 記者李隆揆/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市萬華分局交通分隊警員石明謹因勤餘擔任足球球評、足協紀律委員,先前遭北市府依違反公務員不得兼任業務規定送辦,懲戒法院今判其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石明謹今晚簡短表示,他一審未有言詞辯論、無法詳細說明,將與律師團討論並上訴。
懲戒法院判決今天下午出爐,石明謹正在愛爾達電視台轉播足球賽事,他在晚上7時許休息時間抽空回應。首先是一審他沒有言詞辯論,法官只能看書面資料判斷,他將與律師團討論並上訴;第二是8年擔任190次球評,換算1個月不到2次,不認為這是具有「經常性」的業務;第三是283萬餘元的報酬,收入多寡跟有沒有違法是兩回事,「我有這個價碼不代表違法」。
最後關於民眾觀感問題,石明謹說,回首過去十年擔任球評和教練,在時值近日社會各界專注奧運會、對台灣體壇有些失望的今天,「不敢說有貢獻,但我無愧於公職,敢說『石明謹』三個字講出去,帶給民眾的絕對不是對公務人員有任何不良觀感」。
懲戒法院指出,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向公職或業務,石明謹在愛爾達電視台擔任球評,2011年至2018間出席190次,共領283萬3850元報酬,已屬「業務」。
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依據足球協會的章程及移送機關提出的該協會函文,該協會是於內政部登記立案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公懲會認定石明謹未經服務機關許可,擔任協會常設司法機構「紀律委員會委員」,2019年至今年5月18日已出席5次,共領5400元,實際上已領了報酬,不因領款名目而異,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懲戒法院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目的是要讓公務員一人一職,專心從事公務,避免影響本職工作,以達成公務員忠心執行職務的目的;石明謹的違法行為足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已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判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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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怎麼一直被弄呀 偶爾當個球評不至於影響工作吧
,這就是上次被弄得那次吧
公務員要長期兼職還是把內部流程走完比較安全
熱心民眾檢舉
給個機會,我想做球評
不好意思,我是個警察
雖然看起來合理 不過民眾對公務員的不良觀感也不是他
造成的就是了 w
方丈為人很小心眼的
對唔住,我係差人! 哈哈
感覺是在網路上東講西講被針對了
覺青的靈魂當警察會非常幸苦
顆顆
國外警察都能當裁判了 台灣當個球評會出事 可憐
這個法真的很有事
想必是得罪某市長
得罪了方丈哪有好下場,講話講太白,方丈支持者不開心了
政府腦殘
不就是某位心眼比馬眼還小的市長.....
加油
他機關有簽准
左盃那個是被熱心民眾檢舉跟市長無關,至於熱心民眾
是誰相信大家都有底
方便講一下熱心民眾的八卦嗎?我認真不知道
就左盃從2010年開始就陸續被人檢舉違法兼職
一般人偷偷兼職沒人知道就算了 左盃這個一直上電視
就真的有違法阿 只是這條法訂得有點莫名
原來2010就有覺青愛嘴的市長了啊 ~ 說到心眼小 有人比
聖上到處查水表心眼還小嗎~
他之前被檢舉都沒成立吧 並沒有違法喔
令人不開心的新聞
懲戒法院是司法院轄下 既然都判了就只能申訴吧
他被弄主要還是因為政治立場跟擔任意見領袖的關係吧
左盃現在正在播球XDD
違法?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法院現在換人開了?
哪個聖上查人水表了?某樓說來聽聽??
2年出席5次領5400元,罰款20萬元。嗯,比例原則?
罰他的還有足球協會那個。領5400元叫做違法。
然後擔任球評的部份是有許可的。
這個新聞是把兩件事混在一起罰。
上訴吧 一堆時數比他更多的都不算兼職了 又沒領固定薪水
很多人不清楚兼職定義 法院都搞不清楚就有點扯了
10年前被檢舉到現在為什麼都不成案 因為明白人都知道 這個
就是典型的濫訴 最後一定是不成立 浪費資源傷人形象而已
為什麼不乾脆辭職專任球評啊
有穩定正職為什麼要辭職
當8年球評只有280萬 怎麼正職==
補充kay00503,去年他被告時就說任職機關已經核准,但是
更上級機關那時才說任職機關有疑問時應該再往上陳。但我
不記得任職機關當時有沒有疑問。
台灣目前沒有專職的足球球評吧XD 就是養不起 主播大多跨的
台灣公務員薪水就那樣又不給兼職zz
沒有不給兼職 只是要主管機關同意
兼職一定要先報備獲得許可才行
包括你在國立大學工作要去私校兼課也要先報備
不然就算違法兼職
至於所謂不固定時間薪資的兼職 可以參考管中閔案
2019年管中閔被彈劾跟申誡的主因是他幫壹週刊不定期
寫社論 一年稿酬高達56萬
左盃的顏色這麼鮮明 可以說是當今聖上的先鋒 結果被捅
看來聖上不愛這樣的人啊 側翼還是要有覺悟的 哈哈哈哈
還在那邊聖上 你是活在西元幾年啊?
車馬費不是酬勞啊,跟管中閔的稿酬完全是兩回事
球評邀約大多都是elta貢獻的,要摸頭直接摸elta就好
他是被北市警察局桶,才不是被聖上桶
4%連主管機關都認不清楚,笑死
熱心民眾應該是同事或長官不會是同業或球迷,羨慕人家有
車馬費賺,不然台灣球評沒幾個,一堆比賽播報又在深夜..
判決的是司法院的懲戒法院 跟總統或市長都無關 政治魔人滾
說車馬費不算報酬的可以參考高雄市國稅局的案子
判決中電視節目的來賓車馬費屬於所得報酬(50)
無論他的名義是來賓費 車馬費 報酬都一樣
李姓誤站
說到底只要民眾有人檢舉這案子都得辦
你說上頭誰誰誰要搞人 最多也是只能走檢舉這邊
後面都是司法體系的事了
怎麼會有人覺得台灣的司法超然獨立啊 真菜
看到左盃的新聞讓我想到詹俊在微博寫的一則故事
俊鴿!是俊鴿!!
其實就看覺得這法是不是惡法阿 是惡法就看要不要修掉
不然現階段就是違法
罰這個真沒意義
還以為是幾年前的灑花轉圈
再幫黨多轉貼點懶人包 看會不會逆轉
弄左盃的人多的是啦,不知道那些人有沒有活得比較久